VII. 寄养

「寄养」是有别于「领养」的。

寄养父母并不是寄养儿童的监护人;而且,他们既不享有领养父母的权利,也不负有领养父母的责任。

寄养父母无权向法院申请寄养儿童的管养令,唯社会福利署署长可代表他们申请。 《未成年人监护条例》 第10条 订明,只有儿童的父母或社会福利署署长才可以申请管养令。

社会福利署提供以下两种寄养服务。

寄养服务:为缺乏父母照顾的十八岁以下儿童,提供家庭式住宿照顾服务,让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家庭生活,直至他们能与家人重聚、或获领养、或可独立生活。

寄养服务(紧急照顾):因突发或紧急事故而缺乏父母照顾的十八岁以下儿童,可获提供即时但短期的家庭式住宿照顾服务,让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家庭生活,直至他们能与家人重聚,或获得长期住宿安排。寄养期限不得多于六个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