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妨扰事故概述

任何持续或重覆的行为或事态不合理地严重干扰他人的住所,或干扰他人使用或享用该住所,均视作妨扰事故。

《普通法》保障任何人均有使用或享用住所的权利,免受邻居的不合理干扰。如住客对邻居造成滋扰,滋扰者可负上民事责任,因「私人滋扰」遭民事索偿。

除了「私人滋扰」,部分滋扰亦属法例订明的滋扰,即是以法例条文明确订明滋扰,或透过条文隐含的意思界定滋扰。如阁下的邻居作出法例订明的滋扰行为,您可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当局可向您的邻居发出「妨扰事故通知」,要求他减少或停止作出滋扰行为;如情况没有改善,滋扰者便触犯刑事罪行。

II. 私人滋扰

A. 甚么行为构成的滋扰可遭起诉?

要构成可遭起诉的滋扰行为,该行为必定是以一般人的准则而言,为他人的生活带来不便,并阻碍他人舒适生活。如该干扰行为只因个别人士异常敏感而构成伤害,该行为便不属可遭起诉的滋扰行为。

某些行为是否可被界定为滋扰,往往视乎该行为影响他人生活的程度。法庭会考虑以下因素,以评估有关行为是否可遭起诉:

1. 社区的性质和情况

法庭在厘定处所的舒适标准时,会考虑处所所在的地点及居民的阶层。举例说,阁下住在繁忙的购物中心附近,如商户以合理而公道的方式经营生意,您理应要接受一定程度的干扰,例如环境挤逼或间中有人兜售;您不可能期望住在这区能享受有如住在半山区的宁静。

2. 以往曾否有类似的滋扰行为在该社区发生

尽管干扰在社区存在已久,而阁下理应要接受一定程度的不方便或不舒适,但干扰情况一旦急剧恶化,便可被视为滋扰。以上述情况为例,如果商户延长营业时间至24小时,并不时在晚上使用扬声器吸引顾客,这种滋扰便可遭起诉。

3. 干扰的范围、程度及持续时间

如干扰是由短暂进行的合法活动引起,例如翻新或维修工程,而该活动以合理方法进行,便不属于可遭起诉的滋扰行为。

4. 投诉人的敏感度

法庭在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滋扰时,会采用一般人的容忍程度为标准。如申诉人异常敏感或过度容易受影响,申诉便未必成功。

5. 干扰者的用意

如能证明干扰者故意做出不当行为或有不良意图,将可作为不合理地使用处所的证据。

6. 干扰所造成的影响

法庭会考虑干扰所造成的影响是短暂抑或持久,以及干扰属偶然事件还是持续发生。

即使干扰者或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制造干扰,如有关干扰并不合理,干扰者仍可能要负上法律责任。

B. 谁可提出诉讼?

拥有绝对占据物业权利的物业持有人或占用人(如租客),便有权就滋扰提出诉讼。所谓绝对占据物业的权利,是指阁下有权拒绝任何未经同意的人,使用或侵据阁下之物业;租客可运用此权利,将陌生人甚至业主拒诸门外。

不过,即使物业持有人或占用人的家人合法居住在受影响的物业,亦是永久居民,他们亦没有权提出诉讼,理由是他们没有绝对占据物业的权利,只有「使用许可权」,即他们只因得到物业持有人的许可,才能以双方同意的用途去使用单位。

如受影响单位属出租单位,租客便是兴讼的正确诉讼人,但如果有关干扰造成永久损害而非短暂滋扰,业主便可就此提出诉讼。

C. 谁会遭起诉?

很明显,滋扰者须负上法律责任。

即使物业持有人或占用人没有制造滋扰,但明知滋扰存在、有可能知道滋扰存在,或有可能知道滋扰有机会在其单位内发生,却仍然任由滋扰持续,他便须负上法律责任。

物业持有人或占用人「允许」或「同意」滋扰者制造干扰亦须负上法律责任。如业主出租前已知悉有关滋扰存在,或如租约显示业主有维修物业的责任,则业主和租客均须负上法律责任。

D. 补偿

1. 赔偿

遭受滋扰的人可提出法律诉讼,就实际损失追讨赔偿。

赔偿通常包括维修费用、暂住其他地方的费用、物业贬值带来的损失,以及因遭受滋扰而不能享受方便舒适的生活所造成的一般损失。

2. 禁制令

遭受滋扰的人可申请禁制令,禁止他人继续制造干扰。

E. 自行协助

遭受「私人滋扰」影响的人一般有权减除他人作出的滋扰,因此可在不破坏社会安宁的前提下进入滋扰者的物业。不过,一般情况下,并不建议使用此方法解决问题,此方法这只适用于相对简单的事件——这些事件一般不值得花费开展法律程序,或不急须即时处理。减除安排对犯错者及其他无辜人士所造成的影响,必须减至最低;如有减除以外的其他方法处理问题,则必须选择及采取对犯错者损害最低的该种方法。

如受滋扰者须进入他人物业以减除滋扰,除非属紧急状况,否则须发出通知。若在没有通知下进入他人物业,可被当作非法闯入民居。

F. 法庭的司法管辖权

如阁下因邻居的滋扰而蒙受损失,而申索金额不超过港币50,000元,便可在小额钱债审裁处向滋扰者追讨。

小额钱债审裁处的聆讯不拘形式,亦不准许委派任何法律代表。您可 按此 了解小额钱债审裁处开展聆讯的费用、所需文件及聆讯程序。

由于小额钱债审裁处无权发出禁制令,强制停止您的邻居继续作出干扰行为,因此,如滋扰持续,小额钱债审裁处便可能不再适合解决纷争;届时,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视乎申索金额而定)便可能较为适合。

如欲取得更多有关民事讼诉的资讯,请浏览社区法网的「 如何提出民事诉讼或作出抗辩 」一页。

III. 法例订明的妨扰事故

A. 甚么是法例订明的妨扰事故?

法例订明的妨扰事故是指以立法界定滋扰行为;不论某行为在普通法下是否构成滋扰,仍以法例条文明确订明,或透过条文隐含的意思作界定。

法例订明的妨扰事故必须属私人滋扰或公众滋扰,包括进行某些行为或没有采取某些措施,导致某部分公众的生活质素或舒适状况受严重影响(公众滋扰);以及阻碍邻舍(业主或租客)享用其物业(私人滋扰)。惟此页暂不谈公众滋扰。

B. 《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订明的妨扰事故

根据香港法例 第132章《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 第12条 ,下列事项属法例订明的妨扰罪行:

  1. 任何处所(包括坟场)或船只的状况足以构成妨扰,或足以损害或危害健康;
  2.  

  3. 任何水池、水井、沟渠、雨水渠、水道、排水渠、下水道、水箱或贮水器、污水池、池塘、地坑、衞生设施、粪渠、废水管或雨水管、垃圾桶或垃圾箱,或其他同类的地方或东西,其污秽程度或其状况足以构成妨扰,或足以损害或危害健康;
  4.  

  5. 任何构成妨扰/损害/危害健康的积聚物或弃置物(包括任何尸体);
  6.  

  7. 任何动物或禽鸟,其饲养的地方或方式足以构成妨扰,或足以损害或危害健康;
  8.  

  9. 从任何处所发出尘埃、烟雾或臭气,其方式足以构成妨扰;
  10.  

  11. 从任何建造中或拆卸中的建筑物发出尘埃,其方式足以构成妨扰;
  12.  

  13. 从任何处所内的通风系统发出高于或低于室外气温的空气,或排放废水或其他类别的水,其方式足以构成妨扰。

除此之外,尚有其他法例规管的其他滋扰行为,稍后介绍。

C. 补偿

食物及环境卫生署(食环署)负责处理 第132章《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 第12条 订明的妨扰行为。如有任何投诉可致电1823。

1. 妨扰事故通知

如食环署信纳法例订明的妨扰事故确切或有可能发生,不论滋扰者是故意或疏忽而构成滋扰,署方仍可向滋扰者发出通知,要求他在通知订明的期限内将妨扰减低,及/或采取行动预防有关妨扰再次发生。如食环署认为适当,亦有可能在通知指明为达致上述目的而须进行的工作。

如妨扰事故通知已送达任何人,在下列其中一种情况下: (a) 上述通知所涉及的妨扰事故,是因该人故意的作为或失责而产生的;或 (b) 该人没有在上述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内,遵从该通知的任何规定;

该人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处罚款10,000元及就妨扰持续的每一天罚款200元( 第132章《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 第127(3)条 及 附表9 )。

2. 妨扰事故命令

如妨扰事故通知已送达任何人,但该名人士没有在通知所指明的期限内,遵从通知的任何规定;或有关妨扰事故虽已减少,但食环署仍认为该等妨扰事故相当可能在同一处所或船只再次发生,署方便可向法庭提出申诉,要求发出妨扰事故命令。

妨扰事故命令可以是减除令、禁止令或封闭令,亦可由这些命令组合而成。

减除令可规定任何人遵从相关的妨扰事故通知的各项或其中一项规定,或在该命令所指明的期限内减少妨扰事故,或采取必须的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发生。

禁止令可禁止妨扰事故再次出现。

封闭令可禁止任何处所或船只供人居住,但申诉人必须向法庭提出证据,致使法庭信纳该等处所或船只因妨扰事故而不宜居住,封闭令才可发出。

任何人如没有合理辩解,不遵从或故意违反妨扰事故命令,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处罚款25,000元,及就妨扰持续的每一天罚款450元( 第132章《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 第127(7)(a)条 及 附表9 )。

IV. 常见的滋扰行为:噪音

A. 妨扰事故

制造或构成噪音严重影响邻居平日一般的舒适生活,便可构成「可遭起诉的妨扰事故」。

居民住在嘈吵的社区必定要容忍一定程度的噪音;所谓「平日一般的舒适生活」会因处所及居民的阶层而改变,重点在于添加的噪音是否巨大至构成可遭起诉的妨扰行为。

有关妨扰的民事责任的一般定义,可参考「 私人滋扰 > 甚么行为构成的滋扰可遭起诉? 」。

B. 刑事责任

1. 任何时间制造噪音

任何人于任何时间在住所或公众地方因进行以下活动,发出扰人的噪音,即属犯罪(香港法例 第400章《噪音管制条例》 第5(1)及(2)条 :

    1. 奏玩或操作任何乐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机、录音机、收音机或电视机;
    2. 使用扬声器、传声筒或其他扩音装置或器具;
    3. 进行任何游戏或消遣活动;
    4. 经营生意或业务;或
    5. 操作、促使或准许操作任何空气调节或通风系统、或空气调节或通风系统的任何部分。

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10,000元。

2. 夜间或公众假日制造噪音

任何人于下午11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于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在住所或公众地方发出或促使发出扰人的噪音,即属犯罪( 《噪音管制条例》 第4(1)条 )。

即使阁下没有制造噪音,但阁下容许其他人在您的住所内制造噪音,阁下亦可能会遭受检控。任何住用处所的业主、租户、占用人或掌管人,于下午11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于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明知而准许或任由噪音从该住所发出,并因此对他人构成烦扰,即属犯罪( 《噪音管制条例》 第4(2)条 )。

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10,000元。

以上两者(1及2)的分别,在于 第4条 管制于下午11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于公众假日的所有噪音来源; 第5条 则不论昼夜,管制个别噪音来源,例如乐器、空调设备、动物、雀鸟,或摆卖叫喊声。

3. 有没有条例管制家居装修所发出的噪音?

有。除非已取得有效的建筑噪音许可证,否则任何人均不可于下午7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于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使用机动设备进行装修工程( 《噪音管制条例》 第6(1)条 )。

不过,如住用处所的业主或租客使用手提机械用具作小型工程,则可获豁免受限,但仍须遵守 《噪音管制条例》 第4条 的规定,不得在下午11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于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在住所发出扰人的噪音。换言之,业主或租客均不可在该段时间进行任何装修工程。

4. 寻求协助

任何涉及住用处所的噪音投诉均由警方处理,因此,如阁下认为邻居触犯以上罪行,可报警求助。

V. 常见的滋扰行为:烟雾、尘埃或气味

A. 滋扰

任何人制造或导致烟雾、尘埃或气味,并因此严重影响邻居的舒适生活,即使有关烟雾、尘埃或气味不含毒素,亦不危害人体健康,亦属「可遭起诉的妨扰事故」。阁下可参考「 私人滋扰 > 甚么行为构成的滋扰可遭起诉? 」,了解妨扰事故的法律责任。

香港的家庭住在多层大厦,或会在走廊这类共用地方燃点香烛。在 胡伟欣诉马鸿荣 一案中,法庭便裁定案中被告因烧香而产生的烟雾及气味构成滋扰。

案中被告每天多次在门外两个香炉各燃点三支香烛,每次烧香时间超过一小时,而且大部分时间均任由香烛燃烧,不加理会。被告有时更会把烧香产生的灰烬,扫向原告人单位的门外。

法庭认为,香港人有权烧香禀神,但同时亦享有免受滋扰的权利,两者应取得平衡:

「香港社会奉行多元文化,我们尊重中国文化,任何人均有权以任何形式禀神或进行宗教仪式。不过,如果这些仪式对邻居构成滋扰,尤其是这些仪式在多层式大厦的共用地方进行,便应被禁止。这与是否有权禀神无关。」

B. 刑事责任

根据香港法例 第132章《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 第12(1)(e)条 ,从任何处所发出尘埃、烟雾或臭气,其方式已足以构成妨扰;不论处所用作居住与否,构成私人滋扰的基本原则亦可应用于此(请参考「甚么是法例订明的妨扰事故?」)。

所谓臭气是指任何在空气中刺激嗅觉的气味,包括垃圾释出的气味。

C. 寻求协助

食物及环境卫生署(食环署)负责处理法例订明的妨扰事故(详情请参考 法例订明的妨扰事故 > 补偿 )。

VI. 常见的滋扰行为:动物

A. 民事责任

大厦公契

有些多层式大厦不容许业主或住客在处所饲养动物,大厦公契会列明业主或住客是否可以饲养动物,有时物业经理可批准个别业主或住客饲养动物,有些情况则订明大厦完全禁止饲养动物。

如您违反大厦公契,业主立案法团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

妨扰事故

如单位拥有人或住客没有妥善照顾宠物,可能会对邻居构成滋扰。如饲养动物为邻居带来严重不便或烦扰,这便构成「可遭起诉的妨扰事故」。请参考 私人滋扰 > 甚么行为构成的滋扰可遭起诉? 了解妨扰事故的法律责任。

1. 绝对责任

1. 绝对责任

如动物导致他人身体受伤或财物受损,不论动物的主人或蓄养人有否意图构成伤害,亦不论伤害是否疏忽所致,只要动物属危险品种或有已知的暴力倾向,其主人或蓄养人均须负上绝对的法律责任。

狗只一般是经驯服的宠物,如主人知悉狗只有倾向致使他人受伤或财物受损,他便要为狗只伤害他人负上法律责任;而这种伤害他人的倾向必须是该品种不常见的。

2. 疏忽

如主人或蓄养人确实或可能知悉其宠物有伤害他人的倾向,即使宠物平日表现温驯,一旦伤害他人,其主人或蓄养人亦会因疏忽负上法律责任。

不论是哪种情况,受害者均可因遭受人身伤害,或因另一只动物遭受伤害,索取赔偿。

B. 刑事责任

1. 法例订明的妨扰事故

根据香港法例 第132章《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 第12(1)(d)条 ,任何动物或禽鸟,其饲养的地方或方式足以构成妨扰,或足以损害或危害健康;构成私人滋扰的基本原则亦可应用于此(请参考 私人滋扰 > 甚么行为构成的滋扰可遭起诉? )。

食环署负责处理法例订明的妨扰事故(详情请参考 法例订明的妨扰事故 > 补偿 )。

2. 动物产生的噪音

根据香港法例 第400章《噪音管制条例》 第5(3)条 ,任何人于任何时间,在住用处所或公众地方畜养动物或雀鸟,而该动物或雀鸟发出扰人的噪音,即属犯罪,最高可判罚款10,000元( 《噪音管制条例》 第5(5)条 )。

法庭会以一般人的合理容忍程度断定噪音是否扰人。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陈爱珍 一案中,法庭便认为,狗只持续吠叫30分钟或以上便可构成滋扰。

3. 控制狗只

根据香港法例 第421章《狂犬病条例》 第23条 ,除非狗只已系有狗带或以其他方式受控,否则不得出现于(a)公众地方;或(b)其他地方,而按常理狗只处于该地方可游荡至公众地方。如有违反,狗只的畜养人及任何促使、任由或准许该狗只在该地方出现的人,均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元。

此条例适用于所有品种和大小的狗只,如有证明显示被告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违例,则可以此作辩护。

《狂犬病条例》 第7条 订明,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的特准人员可捕捉及扣留任何在公众地方出现,而没有系上狗带或受控制的狗只;以及任何在其他地方出现,而按常理可从该处走到公众地方的狗只。如特准人员获赋权捕捉及扣留动物,但在合理情况下并不可行,他可改而毁灭该动物。

根据香港法例 第167章《猫狗条例》 第5(1)条 ,如裁判官接获申诉后,觉得任何狗只有危险性而没有受有效控制,可发出命令,规定该狗只须受有效控制,或将之毁灭。

4. 狗只以外的动物咬人

香港法例 第421章《狂犬病条例》 第24条 订明,如动物曾咬人,其畜养人必须(a)将该事实通知最近的警署,不得延误;(b)以稳妥的方式扣留该动物,并将之与其他动物隔离,扣留期由警署的主管人员决定。

违例者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元。

5. 狗咬

根据香港法例 第421章《狂犬病条例》 第23条 ,狗只如没有系上狗带或受控制,但身处于(a)公众地方;或(b)其他地方,而按常理可游荡至公众地方;一旦咬伤其他人,其蓄养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元。

畜养人如能证明(a)他曾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该动物咬人;或(b)该动物是受到畜养人以外的人蓄意激怒,他便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此外,蓄养人亦必须遵从 《狂犬病条例》 第24条 ,将狗只咬人的事故通知最近的警署,并以稳妥方式扣留该狗只;如有违例,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元。

《狂犬病条例》 第7条 指明,如渔护署的特准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狗只曾经咬人,便可捕捉及扣留该狗只。如特准人员获赋权捕捉及扣留该狗只,但在合理情况下并不可行,他可改而毁灭该动物。但凡特准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扣留该狗只将相当可能影响其他同样遭扣留的动物之健康,法例亦容许他将该捕得的动物毁灭。

VII. 常见的滋扰行为:渗水

渗水是香港多层式大厦常见的滋扰行为。

渗水不但对受影响业主和占用人造成滋扰和不便,更有可能破坏大厦建筑物的结构。

业主应留意自己的单位有否渗水,亦要留意有否受其他单位渗水影响。

A. 渗水的常见成因是甚么?

渗水的常见成因包括:

  • 楼上、毗邻或本身单位的排水管漏水;
  • 楼上、毗邻或本身单位的供水管漏水;
  • 楼板防水层或浴缸封边残损;及
  • 污水或雨水经由天台∕外墙渗入。

B. 怎样查出渗水的源头?

业主有责任维修及管理其物业,包括查出渗水源头。如渗水发生在私人物业,业主应先查出原因,如情况许可,便应与相关住户和业主合作,进行维修。

食物及环境衞生署(食环署)和屋宇署的联合办事处编印了 《DIY家居渗水简易测试》小册子 ,介绍侦测渗水源头的方法,业主可参考此小册子的检测方法,与邻居协力解决问题。

如业主侦测不到渗水的源头,便应直接聘请建筑技术人员或持牌水喉匠,鉴定渗水原因,尽快修理。

C. 如何处理渗水纠纷?

如果怀疑渗水源自楼上或毗邻单位,应尽快与有关住户商讨,检测渗水源头及进行维修工程。

业主立案法团有责任维修大厦的共用地方,因此,如怀疑渗水源自大厦的共用地方,受影响的住户可向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求助。

业主在必要时更可聘请建筑和法律顾问,根据大厦公契内容要求负责人士解决渗水问题,甚至提出索偿,或因遭受私人滋扰提出禁制令(详情请参考G. 涉及渗水事故的民事诉讼,原告人须提交甚么证明?)

假如业主无法与邻居协商解决渗水问题,他可向食环署和屋宇署的联合办事处投诉。

D. 食环署和屋宇署的联合办事处

2006年中,食物及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和屋宇署成立联合办事处,处理须由政府介入的渗水事故。

联合办事处提供一站式服务,处理楼宇渗水投诉,负责执行香港法例 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的相关条文,制止渗水情况。

如有需要,联合办事处会转介个案予屋宇署或水务署,作出相应行动;例如屋宇署会按香港法例 第123章《建筑物条例》 ,处理楼宇及排水渠失修问题;而水务署则按香港法例 第102章《水务设施条例》 ,制止浪费食水的情况。

E. 联合办事处处理住宅渗水投诉的程序

联合办事处收到渗水投诉后,会于6个工作天内联络投诉人,安排现场视察渗水情况。

联合办事处会评估渗水是否牵涉公众卫生妨扰、是否影响大厦结构安全或涉及浪费食水。

假如联合办事处认为个案涉及违例,处方人员可进行基本测试,如检测单位内的喉管和卫生设备,并按需要联系楼上或毗邻单位的住户,进行更多测试,如色水测试、水表流量测试、喉管反向压力测试及湿度监测等,以调查渗水源头。

如业主或租客拒绝合作,联合办事处可向法庭申请手令进入单位,但调查过程便会因此延长。

如初步检测不能找出渗水源头,联合办事处便会委聘顾问公司进行更多测试。顾问公司会视乎个别情况,以更深入的方法测试渗水源头,包括地台蓄水测试、墙身洒水测试、水表流量测试、喉管反向压力测试、天台蓄水测试及湿度监测等。

如有关业主或住户愿意合作,调查通常可于90个工作天内完成,并将结果通知投诉人。若未能于90个工作天内完成调查,联合办事处会以书面告知投诉人调查进展。

F. 联合办事处怎样减轻渗水带来的滋扰?

联合处事处获授权执行香港法例 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的相关条文;证实渗水源头后,可发出「妨扰事故通知」,规定有关人士在通知指明的期限内减轻滋扰情况,否则可提出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另加每日罚款200元《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27(3)条及附表9)。

如个案危害大厦的结构安全或涉及浪费食水,联合办事处会按需要将个案转介至屋宇署或水务署,作出跟进行动。

联合办事处亦可向法庭申请「妨扰事故命令」,命令有关人士减轻滋扰情况。任何人没有遵照法庭命令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另加每日罚款450元(《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第127(7)(a)条 及 附表9 )。

G. 涉及渗水事故的民事诉讼,原告人须提交甚么证明?

原告人根据普通法就渗水滋扰事故提出民事诉讼时,必须证明(1)渗漏源自被告人的物业;及(2)被告人对其物业渗水有实质认知或推定认知。

所谓「认知」,可分为被告确实知悉事故(实质认知),及被告若有正常及合理地留意事件,理应知悉事故(推定认知)。

原告人有举证责任,在可能性的权衡下,证明渗漏源自被告的物业;被告人则不用证明渗漏源头不在其单位,亦不用证明他没有做成滋扰。

只有确立被告人对渗漏有实质认知或推定认知,以及没有在合理时间内采取补救行动,被告人才须赔偿原告人。如您的邻居延迟告知您的单位可能是渗水源头,除非您对渗水有实质或推定认知,否则只有在他投诉后,您才有责任赔偿渗水导致的损失。

VIII. 常见的滋扰行为:冷气机滴水

冷气机会制造冷凝水;绝大部分型号的冷气机均须安装滴水盘,并接驳去水喉管,以排走冷凝水。滴水盘欠缺妥善保养,便会出现滴水问题,大雨或颱风更可能加剧滴水问题。

A. 民事责任

冷气机滴水如构成严重和不合理的滋扰,影响楼下住户享用其单位,便会构成妨扰。

B. 刑事责任

根据香港法例 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从任何处所内的通风系统(如冷气机)排放废水,不论是否污水,其方式足以构成法例订明的妨扰事故。

C. 寻求协助

冷气机滴水导致的妨扰与环境卫生相关,因此由食环署负责处理。如您发现有冷气机滴水,可向食环署投诉。

不过,在公共屋邨(食肆除外)发生的冷气机滴水事故,则由房屋署负责处理。如滴水事故发生在房委会的屋苑,阁下应联络屋苑的管理处作跟进。

IX. 侵占他人土地

新界村落的邻舍纠纷通常涉及边界问题。新界土地有时没有清楚划分边界,阁下的邻居可能侵占了您的土地,而他并不知情;有时,邻居可能故意将划分边界的栏栅放置在阁下的土地上,以「偷取」土地,在此情况下,阁下便可控告邻居侵占他人土地。

A. 甚么是侵占他人土地?

任何人如没有获得批准,故意进入或停留属于他人的土地上,或直接放置任何物品在该土地上,便属侵占他人土地。

侵占他人土地的例子包括:

  1. 踏足他人土地;
  2. 在他人土地上驾驶;
  3. 占据他人土地;
  4. 将土地占有人逐出该土地;
  5. 拆卸或破坏在他人土地上永久存在的物件;
  6. 在他人土地上停泊车辆;及
  7. 在自己土地竖立的物件侵占邻居土地的上空,或容许已竖立物件侵占他人土地的上空,例如悬垂植物。

如被告人故意进入侵占的土地,他便不能辩称误以为土地属于自己,或辩称他有权进入该土地范围。

B. 谁可提出诉讼?

土地拥有人有权控告他人侵占其土地。如租客正占用该土地,他便是适当的原告人,有权控告他人侵占土地;在此情况下,业主并没有提出起诉的权利。

如案件涉及妨扰事故,除非土地拥有人的家人对土地拥有足够的操控权,否则他们亦没有权控告他人侵占土地。例如一名寡妇绝对占有该土地,尽管她不是土地的拥有人或租用人,她亦有权向入侵土地者采取法律行动。

C. 补偿

1. 赔偿

如侵占土地导致原告人遭受实际损失,例如土地因遭受破坏而贬值,原告人便有权取得赔偿,以补偿他的损失。如被告人占用原告人的土地,原告人可获得的赔偿便会是使用土地应支付的合理费用。

2. 禁制令

法庭可颁下禁制令停止侵占土地的行为,或禁制侵占土地的威吓行为。

3. 重夺土地占用权

一旦侵占者已占用原告人的土地,原告人可向法庭申请重夺土地的占用权,强制被告人离开。

X. 猥亵暴露身体

如阁下在家中裸露身体,却被邻居从门窗看到,便有可能触犯猥亵暴露身体的罪行。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辩解,在公众地方或公众可见的情况下,猥亵暴露其身体任何部分,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00元及监禁6个月(香港法例 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 第148条 )。

此罪行采用「绝对法律责任」,即只要证明被告刻意暴露其身体,以及当时情形猥亵,则毋须确立被告有意获取性满足、羞辱他人或令人不快,被告亦已触犯罪行。

XI. 偷窥及偷拍

如阁下偷窥或偷拍他人的私处,如性器官或臀部,不论该部位是否有内衣遮蔽,您将有可能触犯以下罪行(视乎个别情况而定):

A. 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

在《普通法》下,作出任何下流、猥亵、冒犯、令人厌恶的行为,或进行有可能致使社会思想腐化、道德败坏、有伤风化及破坏秩序的事,均属犯罪。

控方必须证明至少两人能目击事发经过,而被告所犯之事亦必须在公众人士确实有机会目睹的地方发生;这并不表示事发现场必定是公众地方,只要该地点可让公众人士有机会目睹事发经过便可,例如面向公众街道的露台,或面向公众地方的私人房间,而当时房间大门没有关上。

触犯此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监禁7年及罚款。

B. 游荡导致他人担心

如您在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游荡,不论单独或结伴出现,而导致他人合理地担心自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2年(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 第160(3)条 )。

游荡是指任何人没有实际目的或原因,在受管制的地方徘徊、逼留或流连。受管制的地方不一定是密闭地方。

根据法例,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指:

  1. 入口大堂、门廊、通道、走廊、楼梯、楼梯平台、天台、升降机或自动梯;
  2. 建筑物占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间、水厕、房、浴室或厨房;
  3. 围地、车房、停车场、汽车间、或里。

C. 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偷窥或偷拍另一人的私处,将可视作在公众地方扰乱秩序,以致可能破坏社会安宁而被检控。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喧哗或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使用的言词具恐吓、辱骂或侮辱意味,或派发或展示任何载有此等言词的文稿,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或其上述行为相当可能会导致社会安宁遭破坏,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 第17B(2)条)。

「公众地方」是指任何公众人士于当其时可以付费或其他方式,有权进入或获准进入的地方;而就集会而言,公众地方包括于当其时和为该集会的目的,属于或将会属于公众地方的任何地方。例如公众可使用的洗手间、街道、可进入的花园及港铁车站等。

「扰乱秩序」则指「不守规矩或带有攻击性」或「破坏公众秩序或体统」。某种行为可否被界定为扰乱秩序,将涉及事实判断,须由法庭于聆讯时处理。扰乱秩序的行为可包括偷拍另一名女子的裙底、企图偷拍裙底或偷窥他人如厕等。

任何人的行为如对他人构成实际伤害或可能构成实际伤害;或对某人的财产构成实际伤害或可能构成实际伤害,而当事人在场,便属破坏社会安宁。如有人担心自己因袭击、聚众殴斗、动乱、非法集结或其他滋扰行为而受伤害,亦表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庭会判断有关行为是否可能破坏社会安宁,亦即考虑该种行径有否可能触怒普罗市民,但不会判断社会安宁是否已遭到实际破坏。

个别行为是否可能破坏社会安宁,将视乎个别案件的情况而定。然而,法庭基于公众对偷拍裙底的反应,一般会判断社会安宁已可能遭到破坏。

XII. 侵犯私隐(闭路电视)

阁下或阁下的邻居或许会基于保安理由,考虑在家门外安装闭路电视,甚至已经安装闭路电视,以监视门外情况。不过,假如闭路电视摄录过量个别影像或有关个人的资料,使用闭路电视便可能触犯香港法例 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已发出 《闭路电视监察及使用航拍机指引》 ,说明应否使用闭路电视,及如何负责任地使用,协助公众了解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就收集个人资料的规定。请参考指引以取得更多资料。

常见问题

1. 甚么属妨扰事故/滋扰?

任何持续或重覆的行为或事态不合理地严重干扰他人的住所,或干扰他人使用或享用该住所,均视作妨扰事故或滋扰。常见的妨扰事故,包括噪音、烟雾、尘埃或气味、狗吠或渗水等。

如住客对邻居造成滋扰,滋扰者可负上民事责任,因「私人滋扰」遭民事索偿。部分滋扰亦属法例订明的滋扰,如阁下的邻居作出法例订明的滋扰行为,您可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

有关妨扰事故的详情,可参阅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邻舍纠纷 > 妨扰事故概述 。

2. 谁可提出滋扰诉讼?谁会遭起诉?

拥有绝对占据物业权利的物业持有人或占用人(如租客),便有权就滋扰提出诉讼。所谓绝对占据物业的权利,是指阁下有权拒绝任何未经同意的人,使用或侵据阁下之物业。物业持有人或占用人的家人,虽然居住在受影响的物业,但由于他们亦是永久居民,只有「使用许可权」,故此没有权提出诉讼。

另一方面,滋扰者很明显须负上法律责任。即使物业持有人或占用人没有制造滋扰,但明知滋扰存在、有可能知道滋扰存在,或有可能知道滋扰有机会在其单位内发生,却仍然任由滋扰持续,他亦须负上法律责任。

物业持有人或占用人「允许」或「同意」滋扰者制造干扰亦须负上法律责任。如业主出租前已知悉有关滋扰存在,或如租约显示业主有维修物业的责任,则业主和租客均须负上法律责任。

想知道更多详情,请参考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邻舍纠纷 > 私人滋扰 。

3. 受妨扰事故影响的人,可获得甚么补偿?

遭受滋扰的人可提出法律诉讼,就实际损失追讨赔偿。赔偿通常包括维修费用、暂住其他地方的费用、物业贬值带来的损失,以及因遭受滋扰而不能享受方便舒适的生活所造成的一般损失。

阁下亦可申请禁制令,禁止其他人继续制造干扰。

如阁下因邻居的滋扰而蒙受损失,而申索金额不超过港币50,000元,便可在小额钱债审裁处向滋扰者追讨。

由于小额钱债审裁处无权发出禁制令,强制停止您的邻居继续作出干扰行为,因此,如滋扰持续,小额钱债审裁处便可能不再适合解决纷争;届时,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视乎申索金额而定)便可能较为适合。

如欲了解更多有关补偿及民事讼诉的资讯,请浏览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邻舍纠纷 > 私人滋扰 > D. 补偿 。

4. 有没有条例管制家居装修所发出的噪音?

有。除非已取得有效的建筑噪音许可证,否则任何人均不可在晚上7时至翌日早上7时,或于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使用机动设备进行装修工程。

不过,如住用处所的业主或租客使用手提机械用具作小型工程,则可获豁免受限,但仍不得在下午11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于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在住所发出扰人的噪音。

想知道更多,请浏览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邻舍纠纷 > 常见的滋扰行为:噪音 。

5. 我怀疑邻居单位有渗水问题,影响到我的单位,我可怎样做?

食物及环境衞生署(食环署)和屋宇署的联合办事处编印了 《DIY家居渗水简易测试》小册子 ,介绍侦测渗水源头的方法,业主可参考此小册子的检测方法,与邻居协力解决问题。

如果怀疑渗水源自楼上或毗邻单位,应尽快与有关住户商讨,检测渗水源头及进行维修工程。

业主立案法团有责任维修大厦的共用地方,因此,如怀疑渗水源自大厦的共用地方,受影响的住户可向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求助。

假如业主无法与邻居协商解决渗水问题,他可向食环署和屋宇署的联合办事处投诉。

有关渗水问题,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邻舍纠纷 > 常见的滋扰行为:渗水 载有更多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