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可以饲养甚么类型的宠物?

一般来说,任何人均有权饲养家畜作为宠物。家畜即经由人类驯养后,能与人共同居住的动物。然而,某些野生动物是受到香港法例 第170章《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或香港法例 第586章《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 所保护,若饲养这些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便属违法。上述两项条例是为实施《濒临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公约」)的规定而制定。 《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 禁止任何人入口、出口和管有未获许可证或未获豁免的濒危物种(或其部分)。相关资料详列于法例 附表一 的第二部份。 《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禁止任何人在港狩猎野生动物。与此同时,法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滋扰或带走受保护野生动物。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名单,已详列于法例 附表二 之内。

根据 《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 第23条 ,任何人如要管有「公约」列明的动物,须先向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申领许可证。如未获许可证而管有濒危物种,可被罚款100,000元( 《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 第28条 ),动物亦可能会被充公。任何人如在港购买「公约」列明的濒危动物,须从宠物商取得动物入口许可证的副本。购买人要保留交易收据,上面须注明相关动物的资料、辨识码和交易日期。向渔护署申请许可证时,须一并提交这些资料。

要查核管有哪些物种须申领许可证,可浏览 渔护署网页 。

购买任何动物之前,宜先向渔护署查核清楚申领许可证的要求。

A. 在公共房屋饲养宠物

狗只

从2003年8月1日起,公屋住户已全面禁止养狗。然而,在法例实施之前已在公屋饲养的狗只,若体重少于20公斤,则能继续保留至自然身故。获准在公屋饲养的狗只,不可以对其他住客构成滋扰。假如房屋署收到相关投诉,经彻查后,证实户主违规两次的话,有关批准可能会被撤销。如未经批准在公屋内饲养宠物,署方将根据屋邨管理扣分制,向违例住户扣分。受扣分制约束下的不当行为还包括制造噪音(如狗吠声)或让狗只在公共地方随处便溺等。如欲了解屋邨管理扣分制,可查阅 长者社区法网 中的「 公共房屋事宜 」。

小型家居宠物

房屋署批准公屋住户饲养小型家居宠物,包括已阉割的猫,但不可饲养野生入口动物和农畜。

B. 私人楼宇与宠物

在私人楼宇内,只要没有违反大厦公契,饲养宠物均属合法。大厦公契是大厦落成后,由大厦发展商与第一手买家签订的文件,该文件对大厦现时及其后的所有业主,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契内没有列明饲养宠物事宜,一般都可视为可饲养宠物。香港司法机关早已确立饲养宠物是任何人享用私人单位时的正常行为。如果大厦禁止饲养宠物,公契必须明确指出;若有住户因为饲养宠物而违反公契守则,业主立案法团可对违规者兴讼追究。然而,即使公契禁止住户饲养宠物,业主立案法团亦有权酌情处理。当他们收到住户饲养宠物的申请时,有责任避免无理地拒绝对方。

业主委员会在楼宇落成后草拟的住客守则或类近协定,与大厦公契不尽相同。若公契没有列明大厦禁止饲养宠物,即使业主委员会要立约禁制,亦不足以迫令大厦全面执行。大厦公契的约束力,凌驾于业主草拟的守则和协定之上。不过,若私人屋苑住户因饲养宠物而其他住客构成严重滋扰,即使大厦公契批准饲养宠物,该宠物主人亦要就滋扰负上责任。在此情况下,业主立案法团可向有关住客采取法律行动。

想了解更多有关宠物滋扰的资讯,可参阅另一题目「 邻舍纠纷 」。

II. 宠物主人的责任

A. 注射疫苗及领取狗只牌照

根据 第421章《狂犬病条例》 ,狗主须履行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包括为饲养五个月大或以上的狗只向渔护署申领牌照,并带同牠前往兽医诊所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第421A章《狂犬病规例》 第20 及 23条 )。规例 第22(1)条 列明,狗只须每三年注射预防疫苗一次,同时更新有效牌照。若饲养的狗只没有领牌,狗主便会触犯法例,可被罚款10,000元( 《狂犬病规例》 第20(2)条 )。

B. 令狗只受控

狗主有责任确保自己的犬只在其控制范围之内。根据 《狂犬病条例》 第23条 ,任何大小的狗只,若要在公众地方(郊野公园和海中游泳时除外)出现,必须要系上狗带或以其他方式受控。假若狗只重20公斤或以上(大型狗只),任何人如果没有为牠绑上长度不逾2米的狗带,或以不多于1.5米长的狗带将牠绑在固定物处,即属犯法( 第167D章《危险狗只规例》 第9(3)条 )。

狗只束上狗带的方式,以不构成公共威胁或对其他犬只与动物造成危险为原则。在郊野公园或在大海中游泳的狗,则毋须一定要系上狗带( 《危险狗只规例》 第9(2)条 )。若饲养的大型犬只未能有效受控或系上合适的狗带,狗主将触犯法例,可被罚款25,000元或监禁3个月( 《危险狗只规例》 第9(3)条 )。

C. 狗只咬人

若有饲养的狗只咬人,根据 《狂犬病条例》 第24(1)条 ,狗主必须即时向警署举报,并将狗只隔离,等候警署主管人员进一步指示(基于狂犬病风险)。任何人违反上述指引,根据 《狂犬病条例》 第24(2)条 ,可被罚款10,000元。 第25(1)条 列明,狗主如未能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狗只咬人,等同干犯刑事罪行,可处罚款10,000元。然而, 第25(2)条 列明,狗主如能证明狗只是受到被咬者或第三者蓄意激怒而作出袭击,便能作抗辩理由。任何人如发现危险狗只,也可以向裁判官投诉,根据 第167章《猫狗条例》 第5条 ,裁判官会考虑是否需要颁下命令,安排狗只人道毁灭或接受更有效的控制。

若狗主已知或合理地预见自己的狗只有潜在危险,他们便负有「谨慎责任」,一旦疏忽看管狗只,导致牠袭击其他动物或人类,狗主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动物已被驯服,但作出反常举动,即狗主只有在罕见的情况下,才需要负上责任。

即使在某些情况下,狗主没有疏忽照顾自己的狗只,但若他早已预见狗只具有攻击性,而最终狗只咬伤人,狗主亦要承担责任。不过,狗只有时会有轻咬或抓东西的习惯,这并不等于牠有袭击倾向,所以当牠玩耍或兴奋时咬东西或抓东西,并不会被视为具有攻击性。

当事人要先证明狗主知道狗只相当可能具危险性,才可要求狗主因疏忽而负上法律责任。「知情」的最佳证据,是狗只过往曾有类似行径。

要进一步了解狗主因狗只咬人或其他动物而有机会负上的法律责任,请详阅另一题目「 邻舍纠纷 」。

D. 为狗只善后清洁

任何狗主让狗只在公共地方或楼宇公共空间内随意便溺,而不妥善清理污物,可被罚款5,000元。( 第132BK章《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 第13条 )

E. 遗弃宠物是违法行为

若渔护署职员发现有看似走失或可能具破坏力的猫狗在街上流连,而当时并没有人管束,职员可把动物捉走,带返渔护署动物管理中心羁留。中心内的职员会检查动物晶片或以其他方法辨识牠们。在可行情况下,渔护署会联络饲主领走动物,届时,署方会向饲主收取相等于扣押与喂饲动物所需成本的动物羁留所费用( 第168章《动物羁留所条例》 第2条 )。被羁留的动物,若于96小时内无人认领,会被视为流浪动物或被饲主遗弃( 《狂犬病条例》 第22(5)条 )。根据 《动物羁留所条例》 第4(2)条 ,被遗弃而无人认领的动物或会被人道毁灭。根据 《狂犬病条例》 第22(1)条 ,遗弃动物是严重罪行,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或监禁六个月。

F. 喂饲流浪动物

喂饲流浪动物并不犯法,但喂饲后留下一地食物残渣,就可被视为乱抛垃圾。为保护野生动物,根据 第170B章《1999年禁止喂饲野生动物公告》 ,在郊野公园喂饲野生动物则属违法。

III. 关于宠物店,我有甚么法律权利?

A. 动物售卖商牌照

根据 第139B章《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规例》 第4(1)条 ,任何人若要经营动物售卖生意,必须先获得牌照。售卖动物的场所亦要持牌。根据规例 第13条 ,兜售动物或雀鸟、或售卖未断奶的动物,都可处第一级罚款(现时为2,000元)。无牌经营动物售卖生意,亦可被处第一级罚款。在无牌场所经营生意,则可被罚款1,000元。

现时,本港没有个别发牌措施规管商业繁殖场,与宠物店一样,繁殖场被视为动物售卖商,受相同的牌照制度规管。惟现时牌照制度并没有规管任何人一次性或间中售卖自己的宠物或其后代,但碍于坊间有强烈意见要求所有动物售卖商领牌,此安排可能会在今年之内不再获豁免,被正式纳入规管。

渔护署签发牌照时,会要求申领牌照的动物售卖商符合一系列有关动物健康和福利的条件,例如动物的基本围封、畜舍提供的设施和户外范围,都要符合署方标准(详情请 按此 )。《 公众衞生 ( 动物及禽鸟 ) ( 动物售卖商 ) 规例》 第5(3)条 指出,售卖任何带病动物均属违法。如公众人士怀疑有宠物店/繁殖场未达到渔护署的要求,可 联络署方 进一步调查。

根据规例 第5(3)条 ,动物售卖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在合法场所售卖的狗只,都须要在皮肤下植入列有个别编号的晶片(晶片将提供进一步资料,证明狗只已由香港或出口地的合法兽医注射狂犬病疫苗)。
  2. 出售动物前,超过五个月大的狗只不单要植入晶片,而且须领有渔护署签发的狗只牌照。该牌照列有晶片辨识码和畜养人名称(宠物店/繁殖场),在狗只出售时,牌照将一并转交到买主手上。
  3. 在宠物店和繁殖场的处所内须备有扫描器,让买主随时在选购狗只期间,读取晶片资料。买主亦宜先确保晶片上的辨识码与文件资料无误,才接受交易。所有狗只都有不同的辨识码,以便在发牌时作出识别。根据 《狂犬病条例》 第21(3)条 ,若狗只未领牌,狗主可被罚款10,000元或监禁六个月。
  4. 所有狗只在合法出售前,必须先注射防止犬瘟热、犬病毒性出血性肠炎和犬病毒性肝炎疫苗。动物售卖商亦要保留(由兽医签发)相关的证明书,内里注明狗只的办识码。同样地,所有出售的猫只,亦应接种猫瘟及猫流行性感冒的防疫注射。当买主购买狗只时,应一并取走相关的防疫注射证明书和狗只牌照。

违反领取动物售卖商牌照所需条件,可处罚款1,000元。

B. 买家责任自负

现时没有法律保障买家在购买动物后可以退还动物,买家要特别留意来历不明的动物,如果购买,就等于买下没有质素保证的货品。在买卖交易中,动物也是货品,而售卖的货品虽然应该切合其用途,但并不等于能确保质素。除非售卖人明确作出保证,否则「买家自负责任」的法律原则便适用。

现时未有法律指引,让有意购买宠物的买家在选购前先视察繁殖场。买家亦没有权将患病动物退回予繁殖商/宠物店。谨慎的买家应先查清幼犬/幼猫的父母健康和福利状况、牠们配种时的环境和繁殖场内其他动物的情况。

C. 互联网销售

动物售卖商牌照附有的条款,亦适用于网上售卖商。网上买卖限制了买家查核动物的晶片、牌照、防疫注射或其父母的健康/群居生活状况。由于买家难以在交易前仔细了解动物的状况,售卖商可轻易隐瞒动物是否处于恶劣环境或状况欠佳。特别需要留意的是,网上出售的动物有机会是从大陆走私来港,当地没有法例保障动物,亦可能有狂犬病的风险。

要确保自己购买的宠物健康良好,最谨慎的做法还是避免从动物售卖商购买,而是从爱护动物协会(SPCA)或其他具信誉的非官方组织领养。

D. 宠物寄养设施

根据 第139I章《公众卫生(动物)(寄养所)规例》 第2条 ,所有宠物寄养所(包括宠物酒店)均须领有渔护署签发的牌照。无牌经营会被罚款2,000元( 《公众卫生(动物)(寄养所)规例》 第4条 )。宠物寄养所须将现行牌照展示于当眼位置,渔护署亦会在网站详列所有持牌宠物寄养所/宠物酒店名单。任何人如需要寄养宠物,应先确保相关处所已获发牌,有关名单可按 此处 查阅。如怀疑有人残酷对待动物,请即向警方或渔护署举报,由当局进一步调查或检控。若消费者的投诉不涉及违法活动,可向消委会申诉。有关消费者投诉,可参阅另一题目「 消费者权益 」。

E. 宠物美容院及店铺

现时,本港没有个别发牌措施规管宠物美容院或店铺,但任何提供宠物寄养服务的宠物美容院或店铺,都须持有宠物寄养所牌照(详情参考 D. 宠物寄养设施 )。不少宠物美容院亦兼售动物,经营宠物店生意,此类店铺须为处所领取动物售卖商牌照(详情参考 A. 动物售卖商牌照 )。渔护署在网站列出 持牌动物售卖商名单 ,任何人如将宠物留在美容院或店铺,可先透过网站查阅相关场所是否安全。如怀疑有人虐待动物,请即向警方或渔护署举报,由当局调查或检控。若消费者的投诉不涉及违法行为,可向消委会申诉。有关消费者投诉,可参阅另一题目「 消费者权益 」。

F. 领养动物

如领养的狗只为五个月大或以上,领养人有责任把狗只牌照转至自己名下( 第421A章《狂犬病规例》 第20条 ),并确保狗只适时接受所有防疫注射,有需要时要带牠到兽医诊所,再次接受注射。

领养任何动物前都要三思。渔护署已列出指引,协助阁下考虑是否合适领养宠物。另外,署方亦有名单,列出提供领养服务的非官方组织,请参考以下连结:
如何做个尽责宠物主人 及 动物福利机构名单

IV. 残酷对待动物

根据 第169章《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 第3(1)(a)条 ,任何人如残酷对待动物(包括哺乳类动物、雀鸟、爬虫类动物、两栖类动物、鱼类或其他有脊椎或无脊椎动物),无论牠们是野生或已被驯养,都属违法和可处惩罚。本条例最高刑罚为监禁三年或罚款200,000元。警方或渔护署都有权检控。公众人士如目睹任何怀疑虐待动物行为,请向警方、渔护署或爱护动物协会举报。

一般来说,要根据 第3(1)(a)条 成功作出检控,必须证明动物曾经受过不必要的痛苦。不过,要证明罪行,控方毋须证明痛苦是持续发生、或已造成严重的后果,亦毋须证明干犯者有虐畜意图。只要证明一般合理人士意识到该行为可能会为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会因此调整自己的行为,便足以入罪。若动物饲主没有合理地履行照顾宠物的责任,任由他人残酷对待其宠物而不保护牠,饲主亦属违法。

特别要留意,即使令动物受苦是刑事罪行,但未能为牠们提供最佳福祉并非犯法。除非能够证明恶劣情况持续没有改善,导致动物有机会受苦,否则便不算犯法。譬如说,狗主没有每天带狗只做运动至少一小时,是很坏的饲养习惯,但他不大可能因此被检控。

根据 第169章《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 第3(1)(g)条 ,任何人如携带动物进入香港、或驱赶、运载、运送、移走或畜养任何动物时,牠在该人士处所受其控制之下,导致动物受到不必要或本可避免的痛苦,都会构成罪行。这包括把动物困在过度挤迫的空间、或把狗只放在装货箱内一段长时间而不准予活动。上述情况都可能会为动物带来伤害,因此可被定罪。

当有动物被遗弃,根据 《狂犬病条例》 第22(1)条 ,当局毋须证明该动物受过苦,即可对相关人士作出检控。单单是遗弃动物已构成犯罪。

根据 《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 第3(1)(e)条 ,任何人若促使或挑惹动物打斗(或身处相关的处所中,容许上述活动发生)都是刑事罪行,即使动物没有受过痛苦,相关人士亦要负上刑责。一经定罪,最高罚款200,000元或监禁三年。

当涉案人被裁定残酷对待动物罪成,法院会考虑相关动物会否有机会再受到同样对待,从而考虑颁下命令,禁止涉案人继续饲养该动物。该动物会转送渔护署人道毁灭或另觅新饲主(如合适)。

进食狗肉或猫肉

屠宰狗只或猫只以作食用或将牠们的肉当作食物出售,都是严重罪行( 《猫狗规例》 第22条 ),最高罚款5,000元或入狱六个月( 第23条 )。

V. 格斗狗只/危险狗只/导盲犬的特别安排

A. 格斗狗只的管制

进口未领牌的格斗狗只到香港属违法,可处罚款50,000元或入狱六个月。以下品种的狗只均归类为格斗犬:比特斗牛、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告狗、巴西非拉狗或由上述任何品种杂交而成的狗只( 《危险狗只规例》 附表1 )。如某狗只被渔护署分类为格斗狗只,饲主可以根据 《危险狗只规例》 第17(1)条 ,在14日内向狗只及猫只分类委员会申请重新分类。

B. 危险狗只的管制

任何人如发现危险狗只,而让狗只没有受到合适控制,可以向裁判官投诉。根据 《猫狗条例》 第5(1)条 ,裁判官可下令将相关狗只人道毁灭或接受更有效控制。根据 《猫狗条例》 第5(3)条 ,被颁令的狗主若没有遵从命令,可被罚款每日500元。

根据 《危险狗只规例》 第10条 ,如有任何人受到狗只袭击而导致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须留院接受治疗),裁判官可下令把相关狗只分类为「已知危险狗只」。若狗只咬伤另一只家养动物,令该动物死亡或身体严重受伤(须由兽医麻醉进行手术),除非能证明该狗只是受到挑衅而作出袭击,否则裁判官亦可颁令将牠分类为「已知危险狗只」。

若有狗只在没有受到挑惹之下,曾经多次袭击人类,裁判官亦可颁令将牠列为危险狗只。

当狗只被列为「危险」,牠必须在九十日内进行绝育手术,在公众地方出入时,要戴上口套和系上狗带。同时,牠必须配戴特别颈圏,让公众识别。如果危险狗只的饲主未能遵从上述条件,可被罚款25,000元或监禁三个月。

C. 导盲犬的特别安排

任何人带同狗只出入持牌食肆或乘搭公众交通工具,一般都会被禁止,但导盲犬则不受此限。

VI. 外游与宠物

A. 从外地入口宠物来港

1. 狗只或猫只

若要从外地入口宠物猫狗来港,须先向渔护署申请许可。申请人需要填写指定表格和缴交432元费用。该申请表可于 渔护署网页 下载。

若宠物的来源地仍受狂犬病威胁,署方须为该入口动物进行至少四个月的隔离检疫。一般来说,如果猫狗由不受狂犬病威胁的国家直接入口,包括澳洲、纽西兰、英国、爱尔兰、斐济、夏威夷和日本,通常都能豁免检疫。不过,从这七个国家入口的宠物,抵港时应附有特定的动物健康证明书。该证书的要求,可于 渔护署网页 下载。

上述证明书须要兽医作出证明,入口宠物在过去一年是否已接种防止犬病毒性出血性肠炎、犬瘟热,犬病毒性肝炎或猫瘟及猫流行性感冒的疫苗。而该入口宠物通常都需要在原居地住上至少六个月(或从出生日计起)才运送来港。

从其他国家包括奥地利、巴哈马、巴林、比利时、百慕达、汶莱、 加拿大、开曼群岛、塞浦路斯、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关岛、冰岛、意大利、牙买加、卢森堡、马来西亚、马尔代夫群岛、马耳他、毛里求斯、荷兰、挪威、新喀里多尼亚、巴布亚新畿内亚、葡萄牙、塞舌尔、新加坡、所罗门群岛、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台湾、美国(本土)、瓦努阿图和维尔京群岛所入口的宠物,若为五个月大或以上,须证明在过去一年内,已接受狂犬病疫苗注射。在运抵香港时,须附同以下的 相关证书 。

至于从其他没有列明的国家(包括中国)进口宠物,则须接受至少四个月的隔离检疫。入口前,牠们须先植入晶片,注射防止犬病毒性出血性肠炎、犬瘟热,犬病毒性肝炎或猫瘟及猫流行性感冒疫苗。在动物抵港当日,须附同一份健康证明书,证明过往曾注射疫苗。相关证明书的要求,可查看 渔护署网页 。

特别是从中国进口的动物,在运往香港前,须获得入口许可证。相关许可证资料,可于 渔护署网页 下载。

另外,从中国入口宠物亦要获得动物健康证明书,以证明牠已注射犬病毒性出血性肠炎、犬瘟热,犬病毒性肝炎或猫瘟及猫流行性感冒疫苗。有关动物健康证明书申请,可按 此处 下载。

由于全港现时只有两间检疫中心,不论港岛或九龙区的狗舍和猫舍,都需要在至少三个月前预约。

输入残疾人士辅助犬或导盲犬

从外地入口的服务犬(如导盲犬)来港时,如附同动物健康证明书,证明已接受犬病毒性出血性肠炎、犬瘟热、犬病毒性肝炎及狂犬病防疫注射,通常都可获豁免隔离检疫,并获发特别许可证。若要申请输入残疾人士辅助犬或导盲犬,可从渔护署 下载申请表 。

有关狂犬病抗体血液测试的详细资料,可参考 渔护署网页 。

另外,输入服务犬之前,须先填写一份声明,说明该狗只将提供何种服务。声明书可于 渔护署网页 内下载。

输入服务犬须填写的动物健康证明书可按 此处 下载。

2. 禽鸟

入口宠物禽鸟的费用为344元。

假如渔护署认为入口雀鸟没有感染禽流感的风险,署方会签发特别入口许可证。否则雀鸟在输入香港之前,须先接受21天隔离和进行禽流感病毒测试,并且在抵港至少五天前,获出口地的兽医签发健康证明书。有关输入雀鸟所需的特别许可证,可参考 渔护署网页 。

3. 鼠兔及爬虫类动物

入口相关动物须缴费344元。

在鼠兔及爬虫类动物运送香港前,必须获得署方签发的特别许可证。以哺乳类动物为例,入口前必须要在室内畜养至少六个月(或从出生开始计起),而且没有感染狂犬病。绒鼠则要至少12星期大,并证明是人工繁殖。申请许可证资料可于 渔护署网页 下载。

宠物乌龟运送来港时,要证明没有感染沙门氏菌。申请入口宠物乌龟许可证,可于 渔护署网页 下载。

渔护署已详细列出已获审批的爬虫类动物名单,倘若有爬虫类动物不在名单之列,或许未能获准进口。所以,输入任何物种之前,必须向署方申请许可;申请人欲进口蛇类动物,或需额外支付费用,聘请捉蛇专家协助进行检验。申请入口许可证资料,可按 此处 下载。

B. 饲主带同宠物离港

海外国家都对进口宠物有个别要求,不少国家会要求饲主提前安排及为动物注射疫苗。在香港,数间商业公司能提供物流安排,协助把宠物运到海外。如饲主真的未能带同宠物离港,或是将会永久移居海外,他便需要更仔细地与在港的亲友商讨,为宠物安排新居。由于宠物已习惯居于私人家中,建立了安全感,选择将宠物送往过份挤逼的动物庇护所,通常不是对宠物的最佳选择。若把宠物交到网上认识的陌生人手中,最终有机会导致宠物被遗弃或被囚禁在猫狗繁殖场。

常见问题

1. 可以在公共房屋饲养宠物吗?

从2003年8月1日起,公屋住户已全面禁止养狗。然而,在法例实施之前已在公屋饲养的狗只,若体重少于20公斤,则能继续保留至自然身故。

房屋署亦批准公屋住户饲养小型家居宠物,包括已阉割的猫,但不可饲养野生入口动物和农畜。

想了解详情,请参考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宠物相关法例 > 可以饲养甚么类型的宠物? > A. 在公共房屋饲养宠物 。

2. 我如何知悉私人楼宇是否禁止饲养宠物?

在私人楼宇内,只要没有违反大厦公契,饲养宠物均属合法。大厦公契是大厦落成后,由大厦发展商与第一手买家签订的文件。如果公契内没有列明饲养宠物事宜,一般都可视为可饲养宠物。如果大厦禁止饲养宠物,公契必须明确指出;若有住户因为饲养宠物而违反公契守则,业主立案法团可对违规者兴讼追究。

不过,若私人屋苑住户因饲养宠物而其他住客构成严重滋扰,即使大厦公契批准饲养宠物,该宠物主人亦要就滋扰负上责任。

有关私人楼宇饲养宠物的法律事宜,请参阅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宠物相关法例 > 可以饲养甚么类型的宠物? > B. 私人楼宇与宠物 。

3. 如果我的狗咬了人,我该怎么办?

若阁下饲养的狗咬人,作为狗主,阁下必须即时向警署举报,并将狗只隔离,等候警署主管人员进一步指示(基于狂犬病风险)。任何人违反上述指引,可被罚款。

如阁下如未能采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狗只咬人,亦等同干犯刑事罪行,可处罚款。任何人如发现危险狗只,可以向裁判官投诉,裁判官会考虑是否需要颁下命令,安排狗只人道毁灭或接受更有效的控制。

若阁下疏忽看管狗只,导致牠袭击其他动物或人类,阁下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即使阁下在控制狗只时没有疏忽,但若您早已知道狗只可能作出攻击,而牠最终咬伤人,阁下亦要承担责任。

如想了解更多,请参阅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宠物相关法例 > 宠物主人的责任 > C. 狗只咬人 。

4. 我想开设宠物店,有甚么要注意吗?

根据第139B章《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规例》,任何人若要经营动物售卖生意,必须先获得牌照。售卖动物的场所亦要持牌。

渔护署签发牌照时,会要求申领牌照的动物售卖商符合一系列有关动物健康和福利的条件,例如动物的基本围封、畜舍提供的设施和户外范围,都要符合署方标准。售卖任何带病动物均属违法。
根据《 公众衞生 ( 动物及禽鸟 ) ( 动物售卖商 ) 规例》 第5(3)条,动物售卖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在合法场所售卖的狗只,都须要在皮肤下植入列有个别编号的晶片。
  2. 出售动物前,超过五个月大的狗只不单要植入晶片,而且须领有渔护署签发的狗只牌照。
  3. 在宠物店和繁殖场的处所内须备有扫描器,让买主随时在选购狗只期间,读取晶片资料。
  4. 所有狗只在合法出售前,必须先注射防止犬瘟热、犬病毒性出血性肠炎和犬病毒性肝炎疫苗。动物售卖商亦要保留(由兽医签发)相关的证明书,内里注明狗只的办识码。同样地,所有出售的猫只,亦应接种猫瘟及猫流行性感冒的防疫注射。

有关开设宠物店须遵守甚么法例,可参考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宠物相关法例 > 关于宠物店,我有甚么法律权利?

5. 甚么行为可构成残酷对待动物?

一般来说,要成功检控某人残酷对待动物,控方必须证明动物曾经受过不必要的痛苦,但毋须证明痛苦是持续发生、或已造成严重的后果,亦毋须证明犯案者有虐畜意图。只要证明一般合理人士意识到该行为可能会为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会因此调整自己的行为,便足以入罪。若动物饲主没有合理地履行照顾宠物的责任,任由他人残酷对待其宠物而不保护牠,饲主亦属违法。

如阁下想知道更多,请浏览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宠物相关法例 > 残酷对待动物 。

我将移民海外,除了送走狗狗之外,我还可以怎办?

与其把狗狗留下,阁下可以考虑让牠跟您一起移民。海外国家对进口宠物有个别要求,不少国家会要求饲主提前安排及为动物注射疫苗。在香港,数间商业公司能提供物流安排,协助把宠物运到海外。如饲主真的未能带同宠物离港,或是将会永久移居海外,他便需要更仔细地与在港的亲友商讨,为宠物安排新居。由于宠物已习惯居于私人家中,建立了安全感,选择将宠物送往过份挤逼的动物庇护所,通常不是对宠物的最佳选择。若把宠物交到网上认识的陌生人手中,最终有机会导致宠物被遗弃或被囚禁在猫狗繁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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