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 药物及毒品问题

A. 管有危险药物

根据 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 第8条 , 管有危险药物是刑事罪行。当一个人管有危险药物、或者他 / 她曾经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险药物,都是干犯了这项罪行。控方必须证明这个人知道他 / 她所管有的是危险药物。「管有」的定义,不一定是带在身上才算是管有,只要控方能够证明,有危险药物在这个人的控制之下,就符合「管有」的定义。所以,一个人将危险药物暂时存放在朋友家中,以便他 / 她随时取回和服用这些危险药物,这个人也是干犯了管有危险药物罪。

B. 贩运危险药物

根据 第134章《危险药物条例》 第4条 ,贩运危险药物是刑事罪行。当一个人将危险药物带入香港、促成其他人将危险药物带进香港、将危险药物带离香港、促成其他人将危险药物带离香港、向其他人提供危险药物、提出会向其他人提供危险药物、管有危险药物用作提供给其他人,都是干犯了贩运危险药物的罪名。

将危险药物带入或带离香港,即使是自用,亦算是贩运危险药物。如果被裁定贩运危险药物罪名成立,而法庭接纳危险药物是自用的解释,就会判处较轻的刑罚。

向其他人提供危险药物、或提出会向其他人提供危险药物,即使没有涉及商业交易,都是违法。将危险药物当是礼物送赠给朋友、与朋友摊分危险药物,与售卖危险药物给陌生人一样,都是贩运危险药物,只要是向其他人提供危险药物,就是违法。

携带毒品进入香港的人会被重罚,尤其是带毒品来港,目的是为了售卖给其他人,最高刑罚可以是终身监禁,即使是带较少量的毒品,亦要预期被判入狱。如果贩毒是有商业成份,即使犯案的人年纪轻和没有案底,都不会因此而获得明显较轻的刑罚。

以下是几个不同情况可能会被判处的刑罚。贩运10至50克氯胺酮(K仔),如果不认罪,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成立,可能会被判监禁4至6年。贩运300至600克K仔,如果不认罪,经审讯后被裁定罪名成立,可能会被判监禁9至12年。

C . 在酒类或药物影响下驾驶汽车

根据 第374章《道路交通条例》 第39条 ,在酒类或药物影响下驾驶汽车,是刑事罪行。控罪是指当一个人在路上驾驶,但他 / 她受到酒精或药物影响,无法正常控制车辆。至于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正常控制车辆,就要视乎个别个案的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