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 同居

未婚的同居伴侣不能跟已婚人士拥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亦不能享有已婚夫妇应有的权益,例如税务优惠、退休金、医疗及公屋等福利。更重要的是,不管同居伴侣共同生活多久,法律亦不会视他们为已婚配偶,因此他们不能享有已婚夫妇应有的权益。

A. 遗产分配

根据香港法例 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 ,任何人如没有与他/她的同居伴侣结为夫妇,而同居伴侣过身时没有立下遗嘱,他/她将不可获分死者的遗产( 第4条 )。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 第2条 则订明,无遗嘱者还包括留有遗嘱但对其遗产中若干实益权益未有立下遗嘱而去世的人。

然而,即使同居伴侣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双方亦没有合法夫妇的法律地位,香港法例 第481章《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 仍容许同居伴侣,从过身的另一半的遗产中申请经济给养。 《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 第3(1)(b)(ix)条 订明,任何人在紧接死者去世前,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赡养,便可申请从死者遗产中领取经济给养。因此,只要尚存的同居伴侣能证明他/她一直靠死者赡养,即可从死者的遗产中取得赡养费用。

B. 保障同居伴侣免受暴力对待

香港一直有法例保障同居关系的伴侣免受暴力对待。不论双方是婚姻或同居关系,任何一方如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均可根据香港法例 第189章《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 申索补偿,以及申请强制令。例如,受虐者可根据 《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 第3B条 向法庭申请强制令,禁止施虐者进入或逗留在两人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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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父母的权利

同居伴侣如诞下小孩,生母将拥有为人父母的一切权利,全权拥有子女的管养及抚养权,而生父则不会自动拥有父母应有的权利。生父如要取得父母的权利,必须根据香港法例 第13章《未成年人监护条例》 第3(1)(c)条 向法院申请命令。

D. 同居关系双方分手

同居关系的伴侣如决定分手,法例并不会赋予他们享有合法夫妇离婚时应有的同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