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I. 网上购物
网上购物是便捷的买卖方式,但并非彻底安全。本港目前没有特定法例规管网上商店,但有部分法例适用。
A. 网上售卖冒牌货
根据第362章《商品说明条例》第7(1)(a)(ii)条,任何人供应的货品,载有虚假商品描述,或者提出会供应载有虚假商品描述的货品,即「冒牌货」,就是犯法,当中包括在互联网出售冒牌货。
而根据同一条例第7(1)(b)条,在家中存放冒牌货,用作在网上售卖,亦属违法。
任何人如干犯第7条所订罪行,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00及监禁5年;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则可处第6级罚款(现时为$100,000)及监禁2年。
B. 网上交易付款后卖家没有交付货品
如果卖家由始至终都没有意图提供宣称会出售的货品,或者在收到买家的金钱之后,决定不提供货品,根据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2及9条,卖家可能干犯了盗窃罪。买家付出的金钱,会被视为遭卖家偷去的财物。盗窃罪的最高刑罚是入狱10年。
另外,卖家亦可能干犯了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17条之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罪。如果卖家由始至终都没有意图提供货品,买家就因此被不诚实地骗去金钱。这项罪名的最高刑罚,是监禁14年。
消费者委员会编制了有关网上消费的指南供消费者参考,请按此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