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消费品安全条例》
消费品不一定是安全可靠的。涉及消费者的货品安全法例中,最常用的是《 消费品安全条例 》(香港法例 第456章 )。
根据《 消费品安全条例 》,所有消费品必须遵照 一般安全规定 或由经济发展及劳工局常任秘书长所指明的安全标准及规格( 消费品安全条例 附表 列出的物品除外)。法例规定制造商、入口商及供应商有责任确保供应的消费品达合理安全标准。法例亦规管消费品的广告宣传。
任何人如售卖不合符安全标准的货品,可被判处罚款及 / 或监禁。香港海关及获其授权人员有权检取违例的货品。
虽然《 消费品安全条例 》没有规定货品于出售前必须进行安全测试,但卖方或供应商亦应该聘用合资格的化验所对消费品进行测试,以确保它们达合理安全标准。
此外,无纳入《消费品安全条例》范围的货品并不表示它们不受管制或暂未受管制,这些货品很可能会受其他条例所管制(例如《 玩具及儿童产品安全条例 》 第3条 、 第5条 及 第8条 )。阁下可联络 消费者委员会 或谘询律师以获取更多资料。
警告 / 警诫字句
《 消费品安全规例 》( 第456A章 )于1998年4月实施。该规例订明任何有关于消费品的存放、使用、耗用或处置的警告字句必须以中文及英文表达。该警告亦须是清楚易读的,并须放置于消费品的显眼处、在其包装上、或将有关警告标签稳固地贴于其包装上,或将有关警告文件放在其包装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