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货品售卖条例》
《 货品售卖条例 》规定出售之货品必须:
- 具可商售品质(即可销售 / 满意之品质)
衡量某货品的任何说明、货价及其他一切有关情况后,其品质必须达到一般人认为满意之水平。货物品质包括外观、最终制成品质、安全程度及耐用程度等。货品必须没有破损(包括轻微破损),除非卖方在交易前已告知买家( 货品售卖条例 第16条 )。
- 适合相关用途,包括买方向卖方提及的任何特别用途
例如:你想买光碟机(CD机),并向卖方说明需要有播放DVD的功能,卖方便不可以出售一部不能播放DVD的光碟机给你( 货品售卖条例 第16条 )。
- 与包装上、产品介绍/标签、及卖方所述的说明相符
- 与样本相符
如果你大量入货,而于交货前卖方给你货品样本过目,最终购入那批货必须与样本相符,卖方亦必须给你时间验收整批货( 货品售卖条例 第17条 )。
如卖方未能履行上述任何一项责任,便会违反合约。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可拒绝收货及要求退款(请参阅以下问题)。
《 货品售卖条例 》 第36条 亦订明,买方有权获得合理的时间去验货。
《货品售卖条例》对「货品」的定义
《 货品售卖条例 》 第2(1)条 说明「货品」为所有非土地实产 / 财产,但并不包括据法权产(即支票、债券或股票证明书) 及金钱,而非土地实产不包括「房地产」(即土地、大厦及单位)。如阁下购买的物品是据法权产、金钱或房地产,上述条例并不适用。
《货品售卖条例》对「消费者」的定义
根据《 货品售卖条例 》 第2A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士便是「消费者」:
- 并非在业务运作中(为做生意)订立合约,亦没有显示自己是如此行事;
- 交易的另一方是在业务运作中订立该合约;及
- 根据该合约转移 / 出售的货品属通常供应作私用或耗用的类别。
简单来说,如果阁下从一名商人或公司购买货品自用而并非作商业用途(例如转售给他人以赚取利润),阁下就是「消费者」,并受到上述条例所保障。
我订购了货品,但于送货时发现货物品质差劣或货不对办。我可以拒收货品及要求退款吗?
在正常情况下,卖方有责任按合约规定交付货品,而买方亦有责任按合约规定接受货品及付款。《 货品售卖条例 》 第37条 订明,买方在下列情况下会被当作已接受货品 :
- 他们告诉卖方或示意已接受货品;
- 货品交付买方后,他们就货品作出的任何作为与卖方的拥有权不相符(例如买方声称自己是货品拥有人并将其转售);或
- 当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买方仍保留货品而并未告知卖方他们已拒绝收货(怎样为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取决于买方是否有恰当的机会去检验货品)。
拒绝收货
如果货品出现下列情况,阁下可拒绝收货并讨回金钱:
- 有瑕疵或故障;
- 品质不达满意水平;
- 与货品的说明不相符;或
- 与阁下所订购的不同。
如要作出有效的拒绝,买方必须清楚表明不接受货品而卖方仍承受该货品的风险(即买方不会为货品承担任何责任)。阁下应立即致电卖方,或自己退回该货品,或要求送货员带走该货品。
《 货品售卖条例 》 第38条 订明,凡货品已交付买方,但买方有合法的理由拒绝接受货品(如货品质量差),则买方不必亲身将货品退回卖方(即使买方可以这样做),而只须告知卖方他拒绝接受货品便已足够。
如果阁下并非在店铺或当场进行买卖交易,例如透过电话、传真或网上购货,可能要先付钱并于交货时才真正看到产品。在此情况下,清晰及迅速地表示拒绝收货尤其重要。
退货
如阁下在收货后才发现货品有问题,便未必可以退货及取回款项。但如卖方拒绝更换货品,则阁下有权向卖方追讨赔偿。
卖方交付货物
卖方须按照双方协定的日期送货。如果未能依时送货,卖方应通预先知阁下。如送货期限已过但阁下仍未收到货品(而早前亦已向卖方表明必须要准时送货),便可当作为从未订购该货品。如果阁下已付款,可要求全数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