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I. 暴力案中受害人以个人身分提出法律程序
A. 私人检控
如警方没有刑事检控施虐者,不论原因何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人仍可根据 第227章《裁判官条例》 第14条 提出私人检控,但此举并不常见,原因是受害人未必有能力、资源、时间或意欲行使 第14条 赋予的权利。
B. 就侵权提出民事诉讼
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可因施虐者的侵入或恐吓行为,以遭受侵权为由向对方展开民事诉讼,例如申请强制令,阻止任何暴力或恐吓行为再次发生,由处理案件的法庭决定是否批准发出。法庭会考虑个别案件的情况、所涉各方的行为及状况,才作决定。受害人必须证明对方极有可能重覆有关行为,因此有必要取得强制令,阻止有关行为再次发生。如法庭认为赔偿较为适切,或有关行为所带来的伤害微不足道,便不会发出强制令。任何人如违反强制令,将被视作藐视法庭,可处罚款或监禁(视乎情况而定)。
违反强制令本身不属刑事罪行,但被视作违反强制令而作出的行为却有可能触犯其他刑事罪行,例如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39条 )。由于违反强制令不属刑事罪行,警方不能因此采取拘捕行动,受害人有责任将违反强制令的人带到发出强制令的法庭应讯。
不过,如强制令是根据 第189章《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 发出,只要法庭信纳施虐者已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受害人的身体受伤害,便可在强制令附加逮捕授权书。一旦警方有理由怀疑施虐者使用暴力,或有理由怀疑施虐者进入或停留在强制令指明的地方,因而违反强制令,便有权拘捕他。
被捕人士会被带往原讼法庭或区域法院(视乎由哪间法院发出强制令),就违反强制令应讯,法庭可处以罚款或监禁一段指定时期。
不过,一般认为就侵入或恐吓行为提出民事诉讼并不可行,尤其是双方仍然同住,诉讼或会引起麻烦。此外,繁复的法律程序及所涉开支亦令诉讼显得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