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 偷窥及偷拍

如阁下偷窥或偷拍他人的私处,如性器官或臀部,不论该部位是否有内衣遮蔽,您将有可能触犯以下罪行(视乎个别情况而定):

A. 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

在《普通法》下,作出任何下流、猥亵、冒犯、令人厌恶的行为,或进行有可能致使社会思想腐化、道德败坏、有伤风化及破坏秩序的事,均属犯罪。

控方必须证明至少两人能目击事发经过,而被告所犯之事亦必须在公众人士确实有机会目睹的地方发生;这并不表示事发现场必定是公众地方,只要该地点可让公众人士有机会目睹事发经过便可,例如面向公众街道的露台,或面向公众地方的私人房间,而当时房间大门没有关上。

触犯此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监禁7年及罚款。

B. 游荡导致他人担心

如您在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游荡,不论单独或结伴出现,而导致他人合理地担心自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监禁2年(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 第160(3)条 )。

游荡是指任何人没有实际目的或原因,在受管制的地方徘徊、逼留或流连。受管制的地方不一定是密闭地方。

根据法例,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指:

  1. 入口大堂、门廊、通道、走廊、楼梯、楼梯平台、天台、升降机或自动梯;
  2. 建筑物占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间、水厕、房、浴室或厨房;
  3. 围地、车房、停车场、汽车间、或里。

C. 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偷窥或偷拍另一人的私处,将可视作在公众地方扰乱秩序,以致可能破坏社会安宁而被检控。

任何人在公众地方喧哗或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使用的言词具恐吓、辱骂或侮辱意味,或派发或展示任何载有此等言词的文稿,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或其上述行为相当可能会导致社会安宁遭破坏,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12个月(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 第17B(2)条)。

「公众地方」是指任何公众人士于当其时可以付费或其他方式,有权进入或获准进入的地方;而就集会而言,公众地方包括于当其时和为该集会的目的,属于或将会属于公众地方的任何地方。例如公众可使用的洗手间、街道、可进入的花园及港铁车站等。

「扰乱秩序」则指「不守规矩或带有攻击性」或「破坏公众秩序或体统」。某种行为可否被界定为扰乱秩序,将涉及事实判断,须由法庭于聆讯时处理。扰乱秩序的行为可包括偷拍另一名女子的裙底、企图偷拍裙底或偷窥他人如厕等。

任何人的行为如对他人构成实际伤害或可能构成实际伤害;或对某人的财产构成实际伤害或可能构成实际伤害,而当事人在场,便属破坏社会安宁。如有人担心自己因袭击、聚众殴斗、动乱、非法集结或其他滋扰行为而受伤害,亦表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庭会判断有关行为是否可能破坏社会安宁,亦即考虑该种行径有否可能触怒普罗市民,但不会判断社会安宁是否已遭到实际破坏。

个别行为是否可能破坏社会安宁,将视乎个别案件的情况而定。然而,法庭基于公众对偷拍裙底的反应,一般会判断社会安宁已可能遭到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