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私人滋扰

A. 甚么行为构成的滋扰可遭起诉?

要构成可遭起诉的滋扰行为,该行为必定是以一般人的准则而言,为他人的生活带来不便,并阻碍他人舒适生活。如该干扰行为只因个别人士异常敏感而构成伤害,该行为便不属可遭起诉的滋扰行为。

某些行为是否可被界定为滋扰,往往视乎该行为影响他人生活的程度。法庭会考虑以下因素,以评估有关行为是否可遭起诉:

1. 社区的性质和情况

法庭在厘定处所的舒适标准时,会考虑处所所在的地点及居民的阶层。举例说,阁下住在繁忙的购物中心附近,如商户以合理而公道的方式经营生意,您理应要接受一定程度的干扰,例如环境挤逼或间中有人兜售;您不可能期望住在这区能享受有如住在半山区的宁静。

2. 以往曾否有类似的滋扰行为在该社区发生

尽管干扰在社区存在已久,而阁下理应要接受一定程度的不方便或不舒适,但干扰情况一旦急剧恶化,便可被视为滋扰。以上述情况为例,如果商户延长营业时间至24小时,并不时在晚上使用扬声器吸引顾客,这种滋扰便可遭起诉。

3. 干扰的范围、程度及持续时间

如干扰是由短暂进行的合法活动引起,例如翻新或维修工程,而该活动以合理方法进行,便不属于可遭起诉的滋扰行为。

4. 投诉人的敏感度

法庭在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滋扰时,会采用一般人的容忍程度为标准。如申诉人异常敏感或过度容易受影响,申诉便未必成功。

5. 干扰者的用意

如能证明干扰者故意做出不当行为或有不良意图,将可作为不合理地使用处所的证据。

6. 干扰所造成的影响

法庭会考虑干扰所造成的影响是短暂抑或持久,以及干扰属偶然事件还是持续发生。

即使干扰者或已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制造干扰,如有关干扰并不合理,干扰者仍可能要负上法律责任。

B. 谁可提出诉讼?

拥有绝对占据物业权利的物业持有人或占用人(如租客),便有权就滋扰提出诉讼。所谓绝对占据物业的权利,是指阁下有权拒绝任何未经同意的人,使用或侵据阁下之物业;租客可运用此权利,将陌生人甚至业主拒诸门外。

不过,即使物业持有人或占用人的家人合法居住在受影响的物业,亦是永久居民,他们亦没有权提出诉讼,理由是他们没有绝对占据物业的权利,只有「使用许可权」,即他们只因得到物业持有人的许可,才能以双方同意的用途去使用单位。

如受影响单位属出租单位,租客便是兴讼的正确诉讼人,但如果有关干扰造成永久损害而非短暂滋扰,业主便可就此提出诉讼。

C. 谁会遭起诉?

很明显,滋扰者须负上法律责任。

即使物业持有人或占用人没有制造滋扰,但明知滋扰存在、有可能知道滋扰存在,或有可能知道滋扰有机会在其单位内发生,却仍然任由滋扰持续,他便须负上法律责任。

物业持有人或占用人「允许」或「同意」滋扰者制造干扰亦须负上法律责任。如业主出租前已知悉有关滋扰存在,或如租约显示业主有维修物业的责任,则业主和租客均须负上法律责任。

D. 补偿

1. 赔偿

遭受滋扰的人可提出法律诉讼,就实际损失追讨赔偿。

赔偿通常包括维修费用、暂住其他地方的费用、物业贬值带来的损失,以及因遭受滋扰而不能享受方便舒适的生活所造成的一般损失。

2. 禁制令

遭受滋扰的人可申请禁制令,禁止他人继续制造干扰。

E. 自行协助

遭受「私人滋扰」影响的人一般有权减除他人作出的滋扰,因此可在不破坏社会安宁的前提下进入滋扰者的物业。不过,一般情况下,并不建议使用此方法解决问题,此方法这只适用于相对简单的事件——这些事件一般不值得花费开展法律程序,或不急须即时处理。减除安排对犯错者及其他无辜人士所造成的影响,必须减至最低;如有减除以外的其他方法处理问题,则必须选择及采取对犯错者损害最低的该种方法。

如受滋扰者须进入他人物业以减除滋扰,除非属紧急状况,否则须发出通知。若在没有通知下进入他人物业,可被当作非法闯入民居。

F. 法庭的司法管辖权

如阁下因邻居的滋扰而蒙受损失,而申索金额不超过港币50,000元,便可在小额钱债审裁处向滋扰者追讨。

小额钱债审裁处的聆讯不拘形式,亦不准许委派任何法律代表。您可 按此 了解小额钱债审裁处开展聆讯的费用、所需文件及聆讯程序。

由于小额钱债审裁处无权发出禁制令,强制停止您的邻居继续作出干扰行为,因此,如滋扰持续,小额钱债审裁处便可能不再适合解决纷争;届时,区域法院或原讼法庭(视乎申索金额而定)便可能较为适合。

如欲取得更多有关民事讼诉的资讯,请浏览社区法网的「 如何提出民事诉讼或作出抗辩 」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