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领养令的法律效力

A. 父母的权责和结婚的限制

《领养条例》 第13条 订明:

  1. 领养令一经颁布—
    1. 幼童的亲生父母(如领养令是根据 第5(1)(c)条 颁布的,则该条所述的父/母除外)或监护人将永久丧失对该幼童日后管养、赡养、教育的一切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下称「有关事项」);这包括委任监护人以便将来对幼童的婚姻表示同意或发出反对通知的一切权利;
    2. 一切有关事项将归属领养人,可由领养人行使、及针对领养人而强制执行,并—
      1. 在领养令根据 第5(1)(c)条 作出的情况下,犹如该幼童是领养人及该条例所述的父/母,在合法婚姻中所生的子女一样;
      2. 在其他情况下,犹如该幼童是领养人在合法婚姻中所生的子女一样;
    3. 就有关事项而言,该幼童享有婚生子女的地位,即-
      1. 在领养令是根据 第5(1)(c)条 作出的情况下,如同领养人及该条所述的父/母在合法婚姻中所生的子女;
      2. 在其他情况下,如同领养人在合法婚姻中所生的子女。
  1. 若—
    1. 领养人是一对夫妇;或
    2. 领养人的配偶是 第5(1)(c)条 所提述的亲生父/母,则在有关事项方面,以及就法院对子女的管养、赡养和探视权颁布命令而言—
    3. 该对夫妇之间或该领养人与其配偶之间(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关系,以及他们与该幼童之间的关系,应视乎作如同该幼童是他们在合法婚姻中所生的一样;
    4. 该幼童的领养父母应视作如同其合法父母一样。
  2. 就婚姻法而言,领养人和根据领养令获授权作出领养的人之关系,须当作属于在亲等限制以内的血亲关系;即使将来有另一人担任领养人,本条文仍旧有效。

B. 遗产分配安排

《领养条例》 第15条 订明:

  1. 领养令一经颁布后,若领养人、受领养人或其他人去世,而没有就其财产立下遗嘱,则—
    1. 除(b)段另有规定外,分配该财产时,应视受领养人为领养人在合法婚姻中所生的子女;及除(b)段另有规定外,分配该财产时,应视受领养人为领养人在合法婚姻中所生的子女;及
    2. 在领养令是根据 第5(1)(c)条 作出的情况下,分配该财产时,应视受领养人为领养人及该条所述的父/母在合法婚姻中所生的子女。
  1. 在领养令颁布后,无论是依据在生时的文书或遗嘱(包括遗嘱更改附件)处置任何财产时─
    1. 若提及领养人的子女(无论明示或暗示),除非有显示相反意愿,否则须解作包括受领养人;
    2.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若提及受领养人亲生父母(双亲或其中一人)的子女 (无论明示或暗示),除非有显示相反意愿,否则须解作不包括受领养人;
    3. 除非显示有相反意愿,否则若提及受领养人的亲属(无论明示或暗示)—
      1. 除第(ii)节另有规定外,须视受领养人如同领养人在合法婚姻中所生的子女一样,其他亲属关系亦然;
      2. 在领养令是根据 第5(1)(c)条 作出的情况下,须视受领养人如同领养人及该条所述的父/母在合法婚姻中所生的子女一样,其他亲属关系亦然。
  2. 如领养令是根据 第5(1)(c)条 颁布的,则第(2)(b)款并不适用于该条所述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