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保护青少年雇员的法律

「儿童」及「青年」的定义

在香港,青少年受雇佣相关法律特别保护。「青少年」包括「儿童」及「青年」。

根据 第57章《雇佣条例》 ,「儿童」是指不足15岁的人,而「青年」则是指年满15岁但未满18岁的人。

香港青少年的五个类别

就香港雇佣相关法例而言,青少年可按年龄(儿童和青年)及工作性质(如艺员和学徒),分为五个类别。以下详述香港各类别的青少年:

  1. 13岁以下的儿童
  2.  介乎13至15岁的儿童,及:
    • 已完成中三教育;或
    • 未完成中三教育
  3.   艺员
    • 临时演员
    • 合约演员/自由演员
  4.  学徒
  5. 介乎15至18岁的青年:
    • 在工厂/工业环境中工作的青年
    • 在海上工作的青年

香港青少年的雇佣受 第57章《雇佣条例》 及一系列的附属法例规管,但 《雇佣条例》 并不适用于按 第47章《学徒制度条例》 注册的青少年学徒。根据 《雇佣条例》 ,任何参与工作的青少年,不论受薪与否,均属受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