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除了向法庭申请离婚之外,经历不愉快婚姻或婚姻破裂的夫妇,还有什么其他渠道解决分歧?这些方法与离婚诉讼有何差异?
阁下可考虑选用下列方案:
分居契约
分居契约即双方以合约契据形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有关契约可自行拟订。该协议可指定分居时期、双方如何处理子女事宜(如有)和配偶及 / 或子女之赡养费提供等。
分居命令
在若干情况下,如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其中一方可向区域法院申请分居命令连同赡养费命令(例如法院可能命令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及 / 或子女支付赡养费,以应付生活开支),但先决条件是他或她并无作出通奸行为。如法庭命令双方分居,双方仍然是合法夫妻,但不须再共同生活(在这阶段下仍不得自由再婚)。法庭亦可就子女的抚养权,和配偶及子女的赡养费作出命令。
裁判分居(Judicial Separation)
裁判分居与分居命令的效果相同,即双方仍然是夫妻,但不须共同生活,获得裁判分居的各方仍不得自由再婚。而只有在子女的福利作出适当的安排后,法庭才会给予此判令。
夫妇选择申请裁判分居而不是离婚,可能基于以下理由:
- 当其中一方或双方基于宗教或道德理由而反对离婚;
- 其中一方不希望对方再婚;
- 当双方结婚不足一年,不能申请离婚;
- 避免丧失只有婚姻配偶才可享有的利益。
裁判分居判令不能阻止任何一方再申请离婚。
家事调解
家事调解专为一个自愿参与的项目,协助办理分居 / 离婚的夫妇,就子女安排和 / 或财务事项的解决方式达成互相接纳的协议。调解由受过训练的第三者(调解员),秉持不偏不倚的宗旨,协助双方在保密的情况下就有关事宜作出沟通和协商。
如想了解更多以上方案,请参考 婚姻事宜 > 离婚 > 解决婚姻问题之其他方法 。
2. 在离婚或婚姻诉讼中,如我无法负担聘请代表律师的费用,我可以怎办?
如欲寻求法律意见,阁下可联络当值律师服务提供的 免费法律谘询计划(电话:2835 2500)。
如需要在法庭聆讯中获得代表律师,阁下可尝试申请法律援助署提供的 法律援助计划(电话:2537 7677),或由香港大律师公会提供的 法律义助服务计划(电邮: bflss@hkba.org )。
家事法庭登记处的职员亦可以提供关于离婚诉讼程序的资料,但他们并不是律师,因此不能提供法律意见。
有关离婚的先决条件,可参考 婚姻事宜 > 离婚 > 离婚的先决条件 。
3. 法庭处理子女抚养权时,会考虑什么因素?
法庭在处理家事诉讼中有关子女的一切事项并作出判决前,其首要考虑是子女本身的利益,法庭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
- 尽量保持现状;
- 双亲和子女的年龄;
- 双亲的品格、能力和个性;
- 双亲的财务资源;
- 双亲和子女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 可提供予子女的住所;
- 子女本身的意愿;
- 让所有兄弟姊妹与双亲其中一方同住的好处;
- 家庭的宗教和文化;
- 任何专业报告,例如医疗、学校或法庭福利官的报告,而有关报告可涉及子女与家人的关系、居住条件、精神或健康等。
上述列表只包含法庭一般会考虑的部分因素,而并非包括所有项目。
如想了解离婚时的子女安排,请参考 婚姻事宜 > 离婚 > 子女事宜 > A. 法庭会考虑什么因素,才会将子女抚养权判给其中一方或双方? 。
4. 父亲或母亲可否在获得抚养权后,带同有关子女离开香港?
法庭可在抚养权命令上附注一项指令,注明除符合下列其中一项条件外,双亲任何一方均无权带同子女离开香港:
- 取得法庭批准;或
- 经并非带同子女离港的一方之书面同意,而负责带同子女离港的一方,亦须向法庭承诺在任何协定时期完结时或应法庭要求提前返回时,会如期带同子女返回香港。
假期安排当法庭发出具有上述两项限制的抚养权命令后,其中一方可向法庭作出书面承诺,在任何假期完结后,便会将当时身处外国的子女带回香港。换句话说,每当阁下打算带同子女离港时,只需获得前度配偶的书面同意便可。
永久离开香港如获得子女抚养权的父亲或母亲基于若干原因,打算离开香港,他/她必须向法庭申请取得有关命令,准许他/她带同子女永久离开本港。如双亲的另一方反对该申请,法官将会就有关子女不再能够定期与反对该申请的家长见面,和申请人(即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丧失选择往何处生活的自由作出衡量。
如想了解离婚时的子女安排,请参考 婚姻事宜 > 离婚 > 子女事宜 > D. 父亲或母亲可否在获得抚养权后,带同有关子女离开香港?
5. 法庭会如何处理或分配夫妇在离婚后的财产?
在婚姻诉讼中,法庭处理婚姻财产时,一般会采取以下原则:
银行户口
如银行户口是以夫妇其中一方的个人名义拥有,法庭会假设此户口的所有款项均属于户口持有人,除非有相反意图或另一方曾贡献部分款项,则作别论。
如属联名户口,法庭会假设此户口内的款项由夫妇两人共同拥有,除非有相反意图(例如只为方便而开立联名户口),则作别论。
各方栖身之所
法庭会尽可能确保每一方均有栖身之所,尤其若双方有子女。法庭亦会尽量确保子女有稳妥的居所。
50/50规则
香港终审法院在 LKW对DD一案中,判处当事人在香港离婚时,妻子有权分得配偶一半资产。在涉及大量资产的案件中,这个50/50规则,会带来重大影响。因此,在香港,如想保护个人财产,订立婚前或婚后协议,就变得极之重要。
赡养费或「彻底分清」
妻子通常有权分享联名财产,而且还可能获得定期支付的赡养费。法庭亦会考虑是否能以「彻底分清」来终止其中一方的财务负担。「彻底分清」是指一次过分配财产和/或支付整笔款额 (一笔过或分期支付),以便双方抛开不快,开始新生活。
业务的拥有权
假设丈夫拥有具备资本价值的业务,而该业务是他的主要收入来源,夫妇双方对该业务的估值可能出现争拗,原因是各方之会计师的估值方法及结果往往有重大差异。由丈夫委讬之会计师可能会作出较低之估值,但由妻子委讬之会计师则可能会作出较真确之估值。
如想了解更多以上方案,请参考 婚姻事宜 > 离婚 > 解决婚姻问题之其他方法 。
6. 如对方拒绝或未能支付赡养费,妻子/丈夫可以怎么办?
阁下可考虑以下列方式强制前配偶履行有关赡养费的法庭命令:
判决传票
阁下可以根据《婚姻诉讼规则》第 87 条向法庭申请判决传票,以传唤阁下的配偶出庭就其经济状况和清还拖欠款项的能力作出解释(「讯问传票」),或如阁下配偶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判阁下的配偶入狱(「交付羁押传票」)。
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 》 笫28条 ,如法庭已向赡养费付款人发出赡养费命令,而:
(i) 法庭信纳该付款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支付该赡养令规定须付的任何款项;或
(ii) 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付款人不会遵从该赡养令准时及足额付款;或
(iii) 该付款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据本条发出命令;及
在付款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则法庭可命令将付款人入息中款额相当于该赡养令规定须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扣押,而被扣押的款额将由付款人的收入来源(例如他 / 她的雇主) 付给指定收款人。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额作为他 / 她的合理生活费用。
禁止令
阁下亦可单方面向法庭申请作出命令,在讨回债款前,禁止前配偶离开香港。如阁下的前配偶经常需要出境,这程序将非常有效,因为会为他/她带来相当的不便。可是,法庭未必会愿意用这种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因此,只有其他强制执行的方法无效或不适用时,才应提出此申请。
如想知道更多有关离婚时的财务安排,请参考 婚姻事宜 > 离婚 > 财务事宜 > H. 如对方拒绝或未能支付赡养费,妻子/ 丈夫可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