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离婚的先决条件
阁下如自行向法庭申请离婚,必须填写离婚呈请书,并亲身交回香港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M2层家事法庭登记处。
如阁下和配偶同意共同向法庭申请离婚,便应填写共同申请书,并交往上述家事法庭登记处。
A. 我是否需要律师?
向法庭提交离婚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便会启动法律程序,因此,事先寻求法律意见将会较为稳妥。
在下列情况下,阁下尤其需要代表律师:
- 阁下的配偶不同意离婚;
- 阁下与配偶无法就子女或财务事项达成协议。
香港律师会每年均会出版法律界名录,其中包括处理婚姻诉讼的律师行目录。阁下可于民政事务处各区谘询服务中心,公共图书馆或香港律师会办事处查阅该名录。
B. 在离婚或婚姻诉讼中,如我无法负担聘请代表律师的费用,我可以怎办?
申请免费或资助的法律支援服务
如欲寻求法律意见,阁下可联络当值律师服务提供的 免费法律谘询计划 (电话:2835 2500)。
如需要在法庭聆讯中获得代表律师,阁下可尝试申请法律援助署提供的 法律援助计划 (电话:2537 7677),或由香港大律师公会提供的 法律义助服务计划 (电邮: bflss@hkba.org )。
阁下亦须注意,家事法庭登记处的职员可以提供关于离婚诉讼程序的资料,但他们并不是律师,因此不能提供法律意见。
C. 我能否在香港办理离婚?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阁下向法庭提交离婚呈请书前,应注意下列1至3项。
1. 结婚地点
阁下结婚的地点并不重要。不论在那一个国家举行结婚仪式,只要婚姻属有效和可以证实其存在,并符合下述2及3之条件,阁下便可在香港申请离婚。
2. 必须符合之条件
夫妇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个条件,才可经由香港法庭处理有关离婚的申请或呈请:
- 向法庭提出呈请或申请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为居籍(现时有若干方式决定某人是否以香港为居籍,举例说,如果有关人士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或他们是经已在香港连续居住满七年的中国公民,他们便会被视为以香港为居籍);
- 向法庭提出呈请或申请当日之前三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或
- 向法庭提出呈请或申请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是否与香港有「密切联系」,将视乎每个个案之情况而定,例如在提出离婚前双方经已在香港居住了多久、打算居留多久、是否在香港工作,和他们有否在本地取得任何财产或租赁物业。
3. 结婚多久才可办理离婚?
「一年规则」
根据 第179章《婚姻诉讼条例》 第12条 ,在一般情况下,如双方结婚未满一年,不得向本港法庭提出离婚呈请。
但如有下列两种例外情况,则上述限制未必适用:
- 离婚申请人或呈请人面对极度困苦的情况;或
- 答辩人(申请人或呈请人的配偶)行为异常败坏。
在接纳处理结婚未满一年之离婚案件之前,法官会考虑由 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 第2条 所界定的任何家庭子女的权益,而有关子女包括非亲生子女 。法官亦须考虑双方在结婚期满一年之前而达成和解的合理可能性。
D. 我应否选择在香港办理离婚?
1. 选择方案
基于香港是国际商业城市,婚姻其中一方或双方(尤其是外籍人士) 往往与另一国家有紧密联系。
如上述情况出现,双方需要从务实角度去衡量香港是否进行离婚诉讼的最佳地点。可能需要考虑的因素如下:
- 每一个获考虑的国家如何处理离婚、子女抚养权的纷争、和财务分配事宜,均可能有重大差别,尤其是财务事项方面。
- 例如,美国和加拿大都有「社区物业法」,夫妇于婚姻期间取得的物业须在离婚时平均分配。
- 夫妇在分居未满一年前,不能够在澳洲或纽西兰获准离婚。纽西兰法庭以类似美国和加拿大法庭的方式去分配资产,而且没有香港那么重视赡养费的权力。
- 香港与英伦和威尔斯的离婚法律制度之差异甚少,但并非完全相同。
- 阁下亦应考虑如需强制执行任何针对配偶的法庭命令,会否面对很大困难?举例,如果配偶拒绝支付赡养费,可针对他 / 她的资产采取什么行动?(一般较为方便和有效的方式,是在配偶居住和 / 或其主要资产所在的国家,取得抵押或冻结有关资产的法庭命令。)
- 在阁下居住的国家进行诉讼会较为方便,因为较容易找到合适的代表律师及处理上庭事宜。
如婚姻其中一方或双方与多个国家有紧密联系,或阁下配偶打算在某一国家展开诉讼,但阁下认为另一国家的法律制度将对你更为有利,阁下便应向有关国家的婚姻诉讼律师寻求法律意见及取得充足资料,才开始进行有关诉讼。如要避免任何拖延而引起额外费用,阁下宜尽快寻求法律意见。
如双方在不同国家提出诉讼,便可能就哪处是最适合处理离婚诉讼而出现昂贵的纷争,甚至会因而争先取得第一个离婚判令,原因是首先发出该判令的地区/国家便可能有权处理关于子女和财务的较重要事项。
2. 香港离婚判令的认可性
如要避免引起额外费用,在提出离婚诉讼前,阁下需要查核有关离婚判令的认可性,即其他国家发出的离婚判令会否被香港法庭承认,或由香港法庭发出的离婚判令会否被其他国家承认。
虽然香港的离婚判令获多国承认,但并非所有国家均会承认。阁下可就有关问题谘询律师。
E. 除根据香港《婚姻条例》注册结婚之外,有什么其他类型的婚姻会获香港法律承认?在外国注册结婚或按照中国传统习俗结婚或无注册的配偶,可否在香港申请离婚?
1. 注册婚姻
自从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起,夫妇须按照 第181章 《婚姻条例》 指定之程序结婚方属有效。一般而言,婚姻必须是一男一女自愿之终身结合并不容他人介入,而且必须在其中一个婚姻注册处或持牌的宗教祟拜地点进行结婚仪式,才是正式注册婚姻。
2. 外国婚姻
在外国按照当地有效的法律而举行的婚礼,通常与在香港注册结婚一样获承认有效。
3. 中国旧式婚姻及新式婚姻
除注册婚姻和外国婚姻之外,本地法律亦承认另外两类在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前在香港缔结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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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旧式婚姻
第一类是中国旧式婚姻,即按照中国传统习俗,依循双方位于新界乡村沿用的礼仪,或依循双方家族原居地 ─ 即在中国故乡适用的仪式而结合的夫妇。 - 新式婚姻
另一种叫新式婚姻,即一男一女未婚者,在结婚时均年满16岁,双方在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下,以公开仪式举行婚礼,而一般合理的人,都会视之为缔结婚姻。
新式婚姻的婚礼,毋须符合中国法律与习俗,只要一般合理的人,认为仪式属结婚仪式,该段婚姻就属于有效及成立。
要留意的是,结婚仪式必须是「公开」的,意思是无被特别邀请参与仪式的人,都知道及看到仪式举行,例如举行仪式的场地,门要敞开,以符合「公开仪式」的要求。这种婚姻亦叫认可婚姻。
- 中国旧式婚姻
后述这两类婚姻(中国旧式婚姻和新式婚姻)均可以事后在婚姻注册处补办注册手续。如其中一方拒绝补办注册手续,另一方可向区域法院申请确认婚姻关系,而其后可单方面补办注册手续。
关于 注册婚姻或外国婚姻 之离婚申请必须经由香港家事法庭办理。
关于 中国旧式结婚 的离婚程序,其中一方或双方必须首先补办结婚注册手续,或经由区域法院确认婚姻有效。如双方同意离婚,他们必须在指定公职人员面前,经由该公职人员解释有关后果之后再签署一份协议。假如单方面要求离婚, 可以按照一般程序向法庭申请(请参考 离婚 > 申请离婚之程序和理由 )。
如果是 新式婚姻 并双方同意离婚,双方可在指定的公职人员面前办理离婚,并须在两名见证人面前签署一份书面文件,清楚列明有关婚姻已经完全解除。
如有需要,上述两类婚姻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在离婚后获得赡养费。
F. 妾侍和相关子女能否获法律承认?他 / 她们可否成为离婚诉讼的其中一方?
从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起,男士不得在香港纳妾。但如果是中国旧式婚姻,在该日期前迎娶的妾侍将获得承认,其子女亦会被认定是合法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