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其他解决婚姻问题之方法

离婚过程或会造成心灵创伤,影响深远,也许不是阁下期望的最佳解决方法。就算双方决定分手,亦希望可以在和平的情况下解决问题。除办理离婚外,阁下还可考虑其他方法。

A. 分居契约

分居契约即双方以合约契据形式达成的分居协议,有关契约可自行拟订,但事先谘询律师会较为稳妥。该协议可指定分居时期、双方如何处理子女事宜(如有)和配偶及 / 或子女之赡养费提供等。

如双方关系融洽,并有很大机会同意受有关条款约束,便适合采用分居契约。

但这方案有下列问题:

  • 如任何一方违反契约条款,另一方只能控告违约一方违反合约,而执行这类诉讼判决的过程,与执行离婚或裁判分居诉讼的法庭命令有所不同。
  • 不能就分居契约的商讨事宜取得法律援助。
  • 其后如有离婚或裁判分居诉讼,即使分居契约有双方认同是最终决定的条款,仍不能阻止法庭发出有别于该分居契约的命令,原因是法律规定,契约的任何条款如限制任何一方在日后的法庭诉讼中提出申请,即属无效。但法庭在日后的诉讼中,通常倾向于维持契约的条款(假设该契约由双方自愿订立,而且每一方均有机会寻求独立法律意见),除非法庭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另行发出不同的命令。

B. 分居命令

在若干情况下,如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其中一方可向区域法院申请分居命令连同赡养费命令(例如法院可能命令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及 / 或子女支付赡养费,以应付生活开支),但先决条件是他或她并无作出通奸行为。就妻子之情况而言,她可因为丈夫袭击她、或遗弃她、或持续虐待她或子女而被判有罪、或丈夫在知情下将性病传染给她、或迫她为娼、或丈夫是惯性酒徒或吸毒者而提出上述申请。就丈夫之情况而言,他可就妻子持续虐待他的子女而被判有罪、或是惯性酒徒或吸毒者而提出上述申请。

如法庭有充分理据,可命令双方分居,在此情况下,尽管双方仍然是合法夫妻(在这阶段下仍不得自由再婚),他们不须再共同生活。法庭亦可就子女的抚养权,和配偶及子女的赡养费作出命令。

C. 裁判分居(Judicial Separation)

向区域法院申请裁判分居,亦可让双方之分居在法律上获得承认。结婚最少一年才可离婚的规则不适用于裁判分居。但要获得裁判分居,申请人须提供的理由与离婚申请类似。 裁判分居与分居命令的效果相同,即双方仍然是夫妻,但不须共同生活,获得裁判分居的各方仍不得自由再婚。而只有在子女的福利作出适当的安排后,法庭才会给予此判令。有关结婚最少一年才可离婚的规则,请参考 离婚 > 离婚的先决条件 > C. 我能否在香港办理离婚?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 3. 结婚多久才可办理离婚?

有若干理由可能令夫妇选择申请裁判分居而不是离婚,例如:-

  • 当其中一方或双方基于宗教或道德理由而反对离婚;
  • 其中一方不希望对方可以再婚;
  • 当双方结婚不足一年,因此不能申请离婚;
  • 为免丧失婚姻配偶才能享有的利益。

已存在的裁判分居判令,亦不能阻止任何一方再申请离婚。

D. 调解

解决家庭纠纷,除了在法庭进行诉讼之外,还可以选择家庭调解。愈来愈多分居或离婚夫妇,在婚姻破裂,出现争论时,都选择以家庭调解去解决。

1. 何谓「家事调解」?

实际上,家事调解专为协助办理分居 / 离婚的夫妇,就子女安排和 / 或财务事项的解决方式达成互相接纳的协议。

这是一个自愿参与的项目,由经过训练的第三者(调解员),秉持不偏不倚的宗旨,协助双方在保密的情况下就有关事宜作出沟通和协商。

在进行家事调解的期间,调解员将协助阁下:

  • 讨论和确定有争议的地方;
  • 探讨每一方的需要和权益;
  • 尽量寻求各种可行的方案,并选用最适合的解决方法;
  • 拟订详细的协议,列明双方同意怎样解决每项问题。

2. 调解员?他们是谁?

调解员拥有不同的专业背景,他们通常都取得法律、心理、社工或社会科学的资格,并经过特别训练,达到评审的要求,具备足够知识及技巧,进行协商及解决纠纷。他们同时要遵守实务守则。

调解员是中立的:

  • 不会偏帮任何一方
  • 不会为任何一方作决定
  • 不会提供法律意见,会鼓励各方谘询自己的律师,寻求法律意见
  • 不会提供辅导或治疗,但可能会建议任何一方寻求这些服务
  • 提议探索其他新的方法
  • 协助各方评估自己的论据是否切合现实,评估各方的判断是否可行,及
  • 协助各方深入探索和解建议,及寻求解决方法

3. 家事调解有什么优点?

  • 可以减少在诉讼引致的费用开支、不肯定性、精神创伤和时间消耗。阁下不须在法庭上争辩有关事项,从而节省若干时间和金钱。
  • 可减轻双方在互相敌对诉讼中引致的紧张、痛苦和冲突。
  • 可使双方为应付日后的问题作出更佳准备,例如持续履行父母的责任。
  • 可自行作出决定,从而达成双方更愿意遵守的协议。
  • 可改进阁下与前度伴侣沟通的能力。
  • 在子女安排方面,可令双方在履行父母责任时合作得更好。

4. 家事调解是否需要很多时间?

视乎双方需要解决的问题复杂性和数量而定,而双方在调解会议中的合作和投入参与程度也有影响。如问题不太复杂,兼且调解过程顺利,双方可能只需进行两至三次的调解会议(每次需时约2小时),便可达成协议。

5. 我是否需要支付家事调解费用?

如果由私人调解员提供家事调解服务,阁下便要支付费用。一些非政府机构会按使用服务人士收入的高低收取服务费, 但也有少数机构提供免费服务。

6. 关于家事调解,还有什么其他要注意的地方?

  • 家事调解未必适合所有人士。调解员在接纳处理有关个案前,将会事先与阁下晤谈,决定阁下的情况是否适合家事调解。
  • 家事调解亦不一定适合处理所有纷争,例如虐待子女或家庭暴力等,因其中一方可能会受恐惧而未能畅所欲言地进行协商。
  • 在进行家事调解期间,双方可在任何阶段寻求法律意见。
  • 双方有权随时终止家事调解。
  • 双方必须理解,不可在任何法律诉讼中引用对方在家事调解会议中的说话。

家事调解过程中拟订的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但阁下可就该协议谘询律师,然后向法庭申请按协议条款颁布命令。

7. 保密

实务守则要求家庭调解员,就家庭调解会议期间透露的所有事项,遵守保密原则。当各方同意参与家庭调解时,调解员会要求各方签署协议,确保所有协商都享有法律保密特权,并在不损害任何一方权利的原则下进行。

8. 那些官方或义务性质的机构可为夫妇在离婚前后提供家事调解服务?

阁下可于下列司法机构部门取得更多有关家事调解服务的资料:

  • 设于家事法庭大楼内的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地址:香港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111 – 116室;电话:2180 8063, 2180 8065;传真:2180 8052);或
  • 家事法庭登记处(地址:香港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M2;电话: 2840 1218;传真:2523 9170;电邮: familycourt@judiciary.hk );

阁下亦可谘询律师或社工,或联络下列机构:

香港明爱

明爱家庭服务中心
香港中环坚道2号
明爱大厦1楼
电话:2669 2316 / 2843 4670
传真:2676 2273

香港公教婚姻辅导会

婚姻调解辅导服务处
九龙观塘翠屏(北)邨
翠樟楼M2层101-109室
电话:2782 7560
传真:2385 3858

香港基督教服务处

九龙尖沙嘴
加连威老道33号2楼
电话:2731 6227 / 2731 6316
传真:2724 3520 / 2731 6333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5号
温莎公爵社会服务大厦12楼
电话:2864 2958

香港家庭法律协会

香港中央邮箱11417号
传真:2529 5035
网址: https://hkfla.hk

香港家庭福利会

香港家庭福利会调解中心
香港西营盘
第一街 80 号 A 西园
电话:2561 9229 / 2832 9700
传真:2811 0806
电邮: mediationcentre@hkfws.org.hk
网址: http://www.mediationcentrehk.org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香港康乐广场8号
交易广场第2期38楼
电话: 2525 2381
传真: 2524 2171
电邮: adr@hkiac.org
网址: http://www.hkiac.org

香港圣公会福利协会

九龙马头涌道139号
圣三一白普理中心5楼
电话:2713 9174
传真:2711 3082

基督教宣道会康怡堂家庭服务中心

香港鰂鱼涌康山道1号
康怡商业中心1006-1010室
电话:2516 5113
传真:2516 5505

人际辅导中心

香港中环都爹利街11号
律敦治大厦501室
电话:2523 8979
传真:2845 7352

基督教宣道会沙田社区服务中心

新界沙田
愉田苑E及F座地下
电话:2648 9281
传真:2845 7352

圣雅各福群会

香港湾仔
石水渠街85号4楼
电话:2835 4342
传真:2833 9940

循道卫理杨震社会服务处

家庭服务部
九龙旺角弥敦道736号
中汇商业大厦地下
电话: 2171 4001
传真: 2388 3062

香港各界妇女联合协进会

香港湾仔
骆克道435号地下
免费法律谘询热线:2893 3303

香港妇女中心协会

九龙长沙湾
丽阁邨丽兰楼3楼305-309室
热线: 2386 6255

免费法律谘询计划

(可向各区民政事务处申请,电话:2835 2500)

免费法律谘询计划设有9个法律咨询中心,分别位于以下的民政事务处:

  • 中西区民政咨询中心 (电话:2852 4378)
  • 东区民政咨询中心 (电话:2896 6968)
  • 离岛民政咨询中心 (电话:2852 4324)
  • 观塘民政咨询中心 (电话:2342 3431)
  • 沙田民政咨询中心 (电话:2158 5352)
  • 荃湾民政咨询中心 (电话:3515 5805)
  • 湾仔民政咨询中心 (电话:2835 1996 / 2835 1997)
  • 黄大仙民政咨询中心 (电话:3143 1168)
  • 油尖旺民政咨询中心 (电话:2399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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