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追讨欠租及收楼
所有妥善草拟的租赁文件,不论有关住宅或非住宅物业,都必定会包括一项条款,列明若租客未能依时缴付租金,业主有权没收有关租赁(即终止租赁并收回物业)。即使租赁文件并无列明没收租赁条款,此 没收权 一般亦会根据法律而隐含于租约内。
就 住宅物业 而言,根据《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 第117条 ,任何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或之后订立的租赁,均隐含有租客须在到期日缴交租金的承诺,以及假若租客没有在到期日十五天内缴交租金,业主即可没收租赁的权利。
就 非住宅物业 而言,根据《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 第126条 ,即使双方并未就缴付租金及没收权作出任何承诺,所有租赁均隐含有租客须在到期日缴交租金的承诺,以及假若租客没有在到期日十五天内缴交租金,业主即可没收租赁的权利。
因此,一般而言,若租客未能在租金到期日十五天内缴交租金,业主已有权终止有关租赁。但只要租客在业主接管物业前交付所有欠租,即可挽回该租赁。
1. 我的租客已经好几个月没有缴交租金,我怎样才可以追讨欠租及收回物业?
如果租客欠租,业主可考虑采取以下行动:
a. 以诉讼行动追讨欠租
如果业主只是想追讨欠租,而无意收回物业,可于下列审裁处 / 法庭作出申索:-
. 小额钱债审裁处 :申索款额不高于港币75,000元(有关如何准备出庭应讯(从诉讼双方之角度看),请登入 此处 ;
. 区域法院 :申索款额高于港币75,000元但不多于3,000,000元;
. 高等法院原讼庭 :申索款额并无上限。
住宅物业的业主亦需在签署租赁文件后一个月内向差饷物业估价署呈交一份 《新租出或重订协议通知书(表格CR109)》 。除非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已在该通知书上批署,否则即使租客没有缴付租金,业主亦无权依据有关租赁文件采取法律行动。不过,即使业主并未在规限的一个月内呈交该通知书,也可以在缴付 310元附加费后,补交该通知书。
没收租赁(收回物业)并追讨欠租
假若业主认为租客已搬离有关物业,或不会就余下租期缴付租金,业主除有意追讨欠租外,亦会想收回该物业。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在下列审裁处 / 法院,申请行使其没收租赁的权利:
. 土地审裁处 ;
. 区域法院 :所欠租金不高于港币3,000,000元,而且有关物业的应课差饷租值不高于320,000元;
. 高等法院原讼庭 :欠租金额并无上限。
如业主胜诉,可向审裁处 / 法庭申请 管有令状 。法庭发出管有令状后,法庭的 执达主任 便会代表业主收回有关物业。
高等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高等法院有权处理上述任何申索,但如所涉案情乃属区域法院或土地审裁处的管辖,高等法院可拒绝受理。
中期付款
简而言之,中期付款是其中一方在法庭审讯完成之前(即法官仍未就有关案件颁下判决时),付给另一方的款项。受款人(通常是原告人)必须先向法庭申请并得到相关法庭命令后,才有权获得中期付款。
业主申请中期付款之常见情况,是租客仍持续管有楼宇,并拒绝迁出及完全不付租金。遇此情况,尽管业主可对租客展开法律程序,要求没收租赁、索取损害赔偿及中间收益(即由租约期满至最终迁出日期之间,租客应要付出的租金),但业主的申索需要等候法庭聆讯。在等候期间,业主可能基于租客仍持续管有楼宇,而无法从该租客获取合约租金,或无法从新租客获取市值租金(假设业主可找到新租客)。在案件获得法庭审理之前,业主应有权向租客讨回应得的金钱。
如果法庭在聆讯申请后信纳:
- 原告人的申索包括收回土地管有权(取回物业);而且
- 如果有关申索进行至审讯阶段,被告人很可能被判须为占用该物业而支付原告人一笔款项,
法庭便可能会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一笔中期付款。法庭在行使酌情决定权之前,亦会考虑被告人有否提出任何抵销或反申索。
向法庭提出申请取得中期付款前,阁下必须寻求法律意见,以了解自己是否有充分理据作出有关申请。
c. 财物扣押令
财物扣押乃指检取、扣留及售卖在出租物业内发现的可动产(例如货物、家私或电器等),以清偿所欠租金。 此类扣押令多用于租客仍在出租物业内营运的情况。《 业主及租客(综合)条例 》第三部分规管有关申请财物扣押令的程序及形式。
申请财物扣押令乃以单方面申请的形式进行,也就是说,租客没有机会在法官前作出任何陈述(或抗辩)。此乃防止租客在得知有关申请后即移走撤尽其资产。
业主须向法庭呈交一份誓章(请参阅《社区法网》中的 如何提出民事诉讼或作出抗辩 ) ,以支持其申请。假若法庭接纳业主的申请,即会发出扣押令。法庭执达主任可进入有关物业,检取在内发现而表面属租客管有的可动产,并将之售卖,以清偿所欠租金。 由于扣押令所涉之法律程序颇为复杂,故多由专业法律人员处理。
2. 我的租客已经好几个月没有缴交租金,并已弃置有关物业。我可否破门入屋、丢掉租客的物品及转换门锁,以收回物业?
租赁文件通常都会包含一项条款,容许业主在租客没有缴付租金的情况下,重新进入物业。但是,若业主纯粹倚赖该项条款,而自行(没有获得法庭批准下)重新进入物业,其实并非明智之举。租客可能在几个月后出现,宣称业主非法处置或挪用其遗留于该物业内的贵重物品。
除民事法律责任外,自行重新进入出租物业的业主也可能面对刑事检控。《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 第119V条 清楚列明,任何人如非法剥夺租客对处所的占用,即属犯罪,可被判处罚款及监禁。
因此,即使业主肯定租客已弃置有关物业,仍应采取适当的法律程序,藉法庭执达主任的帮助去收回有关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