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按揭物业

我收到银行来信,声称为我所租用物业的承按人,又称由于我与业主所立的租赁文件并未取得其同意,故要求我迁出,我可以怎样做?

所有妥善拟订的按揭契,都会包含一项条款,规定按揭人(即业主)在把物业租出予第三者(即租客)时,都必须先取得承按人(即银行)的同意。

假如业主遵守上述条款,银行即已知悉有关租赁,故即使他日按揭人 / 业主因无法供款(俗称「断供」)而导致银行行使其收回该物业的权利时,银行亦未必可以强迫租客迁离该物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会成为了业主,并有权向租客收取租金。

反过来说,假如业主在未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把按揭物业出租,业主已违反了有关条款,足以导致银行收回该物业。银行最终行使其收回该物业的权利时,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而非前述的违规行为,但不管如何,在这类情况下的租客其实已成为了侵权者。即使租客愿意继续交付租金予银行,银行亦可拒绝收取租金,而要求租客迁出。

由于按揭契都必定会在土地注册处注册,故租客已被视作知悉有关其租用物业的按揭契及其内容。当银行依据按揭契行使其收回物业的权利时,租客不能以不知情为藉口作拖延。因此,准租客在订立租赁文件前,应在土地注册处进行 土地查册 ,查阅有关单位是否为按揭物业。假若是按揭物业,便应确保业主已获得承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