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个人资料」的定义

个人资料是指任何资料,可以「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的人有关的、可以切实可行地透过有关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有关个人的身分、及该资料的存在形式,让人可切实可行地查阅及处理有关资料(例如是文件或影带)」。个人资料的法律定义,可见于 第486章 《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 第2条 。

有关个人资料的明显例子,包括个人的姓名及指纹,通过这些资料,一个人的身份可得以辨认。另一方面,某些资料组合起来,例如电话、地址、性别和年龄,也可能让人切实可行地辨认出一个人的身份。

私隐条例于 1996 年 12 月 20 日正式生效。条例适用于任何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个人资料的人士,当中包括私营机构、公营机构及政府部门。概括来说,条例规管个人资料的收集和使用方式,并防止任何人因滥用个人资料而侵犯到他人的私隐。

根据香港现行之成文法及普通法,只有个人资料受到私隐条例的保障。 《香港人权法案》第14条 订明 “ 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无理或非法侵扰,其名誉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坏。”但是,私隐条例并无涵盖个人资料以外的所有私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