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甚么是缠扰行为?

目前,缠扰行为在本港并非刑事罪行。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2000年10月发表的 缠扰行为报告书 中,建议就相关行为立法。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于2011年12月根据法改会的建议,发表有关缠扰行为的谘询文件。两份报告都认为,有必要将缠扰行为刑事化。

由于缠扰行为可通过不同形式构成,一直以来,均未能为其订下详尽定义。法改会2000年的报告书,提到缠扰行为是「有计划地不断骚扰或烦扰他人的行为,而这些行为通常带有性吸引或痴恋的意味」及「一个人在某段时间内不断向另一人作出骚扰行为,不论该行为是主动或被动构成,只要是持续一段时间,便可被视为侵犯或缠扰他人」。2011年谘询文件中建议,订立反缠扰法应是为了「保护无辜者免受任何形式的骚扰而造成持续性的惊恐或困扰」。

缠扰行为可以包含下列方式:

  • 不断叫喊、叫嚷、诋毁、威胁或争辩,令对方感到烦扰或受威吓;
  • 持续打出默不作声、谩骂或滋扰性电话;
  • 损害财物;
  • 保留前配偶或前伴侣的处所钥匙,在没有对方批准下进入单位,在该处留下曾经进入单位的证据;
  • 持续跟踪他人;
  • 不断以电话、短讯、信件、WhatsApp或其他资讯与传播科技联络对方,但对方并不欢迎;
  • 不断致电某人的住所或工作地方;
  • 向某人示爱,被拒后则威胁要自残或自杀;
  • 威吓对受害人或其家人施以暴力,尤其当要求受害人与缠扰者见面、或要求对方回报缠扰者的示爱、或两者同时发生;或
  • 持续将受害人不想接收或反感的礼物,送到其住所、工作地方或学校。

缠扰行为的共同特徵是缠扰者对受害人作出不受欢迎、令人感到神经衰弱的持续行为,其行为动机无关重要。

不过,不少缠扰者是「迷恋」受害人。他们会向受害人示爱,或威胁会自杀和企图自残,以图引起受害人注意,尤其当他们知道受害人正在独处和感到惊慌。他们会透过如传真、电子邮件、社交网络或电话等,直接向受害人表示企图自残,亦会把受害人不想接收的礼物放到受害人住所、工作地方或学校,严重干扰受害人的私生活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