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可以饲养甚么类型的宠物?

一般来说,任何人均有权饲养家畜作为宠物。家畜即经由人类驯养后,能与人共同居住的动物。然而,某些野生动物是受到香港法例 第170章《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或香港法例 第586章《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 所保护,若饲养这些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便属违法。上述两项条例是为实施《濒临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公约」)的规定而制定。 《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 禁止任何人入口、出口和管有未获许可证或未获豁免的濒危物种(或其部分)。相关资料详列于法例 附表一 的第二部份。 《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禁止任何人在港狩猎野生动物。与此同时,法例规定任何人不得滋扰或带走受保护野生动物。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物种名单,已详列于法例 附表二 之内。

根据 《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 第23条 ,任何人如要管有「公约」列明的动物,须先向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申领许可证。如未获许可证而管有濒危物种,可被罚款100,000元( 《保护濒危动植物物种条例》 第28条 ),动物亦可能会被充公。任何人如在港购买「公约」列明的濒危动物,须从宠物商取得动物入口许可证的副本。购买人要保留交易收据,上面须注明相关动物的资料、辨识码和交易日期。向渔护署申请许可证时,须一并提交这些资料。

要查核管有哪些物种须申领许可证,可浏览 渔护署网页 。

购买任何动物之前,宜先向渔护署查核清楚申领许可证的要求。

A. 在公共房屋饲养宠物

狗只

从2003年8月1日起,公屋住户已全面禁止养狗。然而,在法例实施之前已在公屋饲养的狗只,若体重少于20公斤,则能继续保留至自然身故。获准在公屋饲养的狗只,不可以对其他住客构成滋扰。假如房屋署收到相关投诉,经彻查后,证实户主违规两次的话,有关批准可能会被撤销。如未经批准在公屋内饲养宠物,署方将根据屋邨管理扣分制,向违例住户扣分。受扣分制约束下的不当行为还包括制造噪音(如狗吠声)或让狗只在公共地方随处便溺等。如欲了解屋邨管理扣分制,可查阅 长者社区法网 中的「 公共房屋事宜 」。

小型家居宠物

房屋署批准公屋住户饲养小型家居宠物,包括已阉割的猫,但不可饲养野生入口动物和农畜。

B. 私人楼宇与宠物

在私人楼宇内,只要没有违反大厦公契,饲养宠物均属合法。大厦公契是大厦落成后,由大厦发展商与第一手买家签订的文件,该文件对大厦现时及其后的所有业主,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公契内没有列明饲养宠物事宜,一般都可视为可饲养宠物。香港司法机关早已确立饲养宠物是任何人享用私人单位时的正常行为。如果大厦禁止饲养宠物,公契必须明确指出;若有住户因为饲养宠物而违反公契守则,业主立案法团可对违规者兴讼追究。然而,即使公契禁止住户饲养宠物,业主立案法团亦有权酌情处理。当他们收到住户饲养宠物的申请时,有责任避免无理地拒绝对方。

业主委员会在楼宇落成后草拟的住客守则或类近协定,与大厦公契不尽相同。若公契没有列明大厦禁止饲养宠物,即使业主委员会要立约禁制,亦不足以迫令大厦全面执行。大厦公契的约束力,凌驾于业主草拟的守则和协定之上。不过,若私人屋苑住户因饲养宠物而其他住客构成严重滋扰,即使大厦公契批准饲养宠物,该宠物主人亦要就滋扰负上责任。在此情况下,业主立案法团可向有关住客采取法律行动。

想了解更多有关宠物滋扰的资讯,可参阅另一题目「 邻舍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