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 结语

2000年的 法改会报告 及2011年的谘询文件中,都提及现行的刑事和民事法,均不足以保护受缠扰行为影响的受害人。现行的刑事罪行,主要针对已发生的行为。即使发现缠扰者的行为涉及前述提及的罪行特徵,是否要提出检控,仍要视乎警方的决定,受害人的主导性相对较低。

展开侵权民事诉讼既花时间又复杂,一般来说,已超越普罗大众所能负担的范围。聘用律师去开展民事诉讼非常昂贵,除非获得法律援助,否则,大多数人都难以负担民事诉讼的费用。民事诉讼申诉人能否获得法援,则视乎个别人士的资产状况是否合符资格和案件是否有胜算。即使申诉人的资产状况合符资格,亦不确保能顺利通过案情审查。

2011年的谘询文件,很大程度上采纳了2000年法改会提出的建议,把缠扰行为刑事化。概括而言,任何人若作出下列行为,建议都属违反缠扰罪:

  1. 如做出一连串等同骚扰另一人的行为,而作出行为的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些行为会对该人士造成骚扰;
  2. 造成的骚扰严重至足以使另一人惊恐或困扰;
  3. 如果一名合理的人,持有与骚扰者相同的资讯时,亦会认为该一连串行为会对另一人造成骚扰,则做出该一连串行为的人便被视为应该知道其行为对另一人造成骚扰。

尽管政府认为应将缠扰行为刑事化,是迈出正面一步,外界亦关注缠扰法可能会被利用作打压人权,如示威和结社权利,以至新闻自由。在草拟所需法律的同时,这些元素亦要一并考虑。不过,在香港实施有效的反缠扰法,相信还要等一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