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概论

香港的经济活动一向充满活力,几乎可说是全民就业。这意味着很多家庭都必须把家务工作委讬给家庭佣工处理。聘用家庭佣工最常见的形式是聘请兼职本地工人或全职的外籍家庭佣工。而后者大概是大部分香港家庭采用的方法。

尽管香港有为数甚多的家庭佣工,其中更有不少是在此谋生的外籍家庭佣工,但香港并没有特定的法例专门规管有关他们的就业事项。香港法例 第57章《雇佣条例》 仍然是规管与就业有关事项的主要法例。本质上, 《雇佣条例》 涵盖所有雇员,不论临时、兼职或全职。它也涵盖所有在香港工作的外籍家庭佣工。简单来说,家庭佣工与所有雇员一样享有基本的雇员权利,例如法定假期、工资保障、加入工会而不受歧视的保障等。

就一般与雇佣事务相关的事宜,读者可参考社区法网的「 劳资纠纷 」在这里我们只会集中讨论有关聘用家庭佣工的问题。

II. 聘用本地家庭佣工须知

基本上,本地家庭佣工享有 第57章《雇佣条例》 赋与所有雇员的同样权利。即使该本地家庭佣工只是兼职工作,亦享有同样的权利。然而,雇主经常忽略 一个有关雇佣事项的重要因素:佣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可能性。

试假设以下情形:一位本地家务助理每周几次来到雇主家居,做一些清洁和家庭杂务;家务助理妥当完成工作;雇主准时付款;双方合作愉快;听起来简单直接。但如果该家务助理在雇主的家受伤并向雇主索取赔偿呢?更甚者,若然他的伤势非常严重,甚至致命… 为保障各方,雇主是否应该购买保险以应对此类事件呢?

事实上,雇主不但应该购买此类保险,而是必须这样做。香港法律强制规定雇主必须就其法律责任持有效的保险单,以保障因工作受伤的雇员。

根据香港法例 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 第40条 ,除非有关于任何雇员有一份由保险人所发出的有效保险单,而该保险单就雇主的法律责任承保的款额不小于该条例指明的适用款额,否则雇主不得雇用该雇员从事任何工作。此规定也适用于聘用本地兼职家庭佣工。

若雇主没有为佣工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即属违法,可被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2年。

市面上有保险人提供专为兼职家庭佣工而设的保险计划,以每日、每周或每月为计算基础。雇主应查询及采用合适的雇员补偿保险计划,以遵守法律,并承保雇员受雇工作期间雇主可能承担的责任,以保障其兼职家庭佣工。

III. 聘用外籍家庭佣工须知:引言

由于外籍家庭佣工乃从外地「输入」香港,因此其雇佣状况与香港的普通雇员略有不同。因此,除了适用于一般雇佣关系的事务外,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亦必须注意以下各题目所列的事项。

IV. 聘用外佣的基本条件

有意聘用外籍家庭佣工的人士必须证明其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基本的要求是,聘用每一名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其家庭收入必须不少于每月港币 15,000 元。

有关聘用外籍家庭佣工资格的详细资料,可参阅入境事务处的网站:《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指南》

VI. 规定最低工资

每位外籍家庭佣工有权收取不少于规定最低工资的薪金,该规定最低工资现为每月港币4,410元。标准雇佣合约第5条已述明:「雇主如没有按本雇佣合约支付到期应付的工资可遭受刑事检控」。

即使外籍家庭佣工同意接受较低的工资,雇主亦不可支付比规定最低工资较低的薪金。根据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第63C条,雇主若不依标准雇佣合约而支付较规定最低工资为低的薪金,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350,000元及监禁3年。而由于雇主已藉标准雇佣合约同意支付不少于规定最低工资的薪金,若其没有履行合约亦可能触犯向入境事务处职员作出虚假陈述的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150,000元及监禁14年(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 第42条,)。若雇主与外籍家庭佣工同意以低于规定最低工资的薪金支薪,则依据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双方皆可能触犯串谋欺诈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14年。

VII. 外佣从事其他职务

标准雇佣合约第4条述明:「佣工不得受雇于任何其他人士从事任何其他职务,雇主亦不得着令佣工受雇于任何其他人士从事任何其他职务」。这也是外籍家庭佣工获准在香港工作时,入境事务处施加的逗留条件的一部分。违反逗留条件将引致外籍家庭佣工被刑事检控及被遣送离开香港。而雇主若协助或教唆外佣违反逗留条件,也可能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元及监禁2年。

换句话说,雇主不能要求其外籍家庭佣工到其父母家里工作,即使他们可能只是住在隔壁。同样地,阁下不能要求邻居的外籍家庭佣工来您家兼职工作,即使您愿意付钱,而该佣工亦乐意额外挣些钱。

相比之下,就本地兼职家庭佣工而言,并无此等限制。因此,雇主若需要兼职的家务工作,可考虑雇用本地家务助理。

VIII. 外佣只限处理家务职责

根据政府政策,外籍家庭佣工获准进入香港就业,须受雇于与一位指定的雇主,并在其住所执行家务职责。

标准雇佣合约第4条指出,外籍家庭佣工须为雇主「料理家务」。此第4条也是外籍家庭佣工获准在香港工作时,入境事务处施加的逗留条件的一部分。违反逗留条件将引致外籍家庭佣工被刑事检控及被遣送离开香港。而雇主若协助或教唆外佣违反逗留条件,也可能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元及监禁2年。

但到底何谓「家务」呢?标准雇佣合约第3条述明:「佣工须于雇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这难道表示外籍家庭佣工不能到雇主住址以外的任何地方工作?即不能去超级市场买食物、不能到车房洗车、也不能把垃圾带到收集站?那显然是把对雇佣合约的诠释扯得太远了。根据随附于标准雇佣合约的《住宿及家务安排》,家务职责包括:

  1. 家庭杂务;
  2. 煮食;
  3. 照料家中年老人士;
  4. 褓姆;及
  5. 照顾小孩。

这个职责列表大概不算很全面;但所谓「家务」的确可以是种类繁多的,因此也不可能期望《住宿及家务安排》能详细列出所有种类的家务。到底一项工作的性质是否属于「家务」,必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不管如何,某类职责即使需在雇主住所以外进行,如洗车、购买杂货和接送雇主的孩子,亦应当被视作家务。值得一提的是,雇主不可要求外籍家庭佣工担任司机。标准雇佣合约已明确表示,驾驶并非家务职责。惟入境事务处亦可在特别情况下,容许外佣担任家务工作所附带或产生的驾驶工作。雇主须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相关的特别许可。

雇主亦必须注意,外籍家庭佣工只可以在标准雇佣合约第3条指定的雇主住所工作。假设雇主拥有几个住宅单位,他/她亦只能要求外籍家庭佣工在其中一个住宅工作。

IX. 住宿及膳食安排

A. 住宿安排

标准雇佣合约第3条规定,外籍家庭佣工必须居住在雇主的住所。换句话说,即使雇主愿意另外付费,也不能要求外籍家庭佣工居住在另一个地方。

如外籍家庭佣工或雇主违反必须居住在雇主住所的承诺,日后该外佣再次申请工作签证或延期逗留或该雇主再次申请雇用外佣时, 入境处会把其行为操守列为考虑因素,并可能会拒绝其申请。而此情况亦属于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5万元及入狱14年,协助及教唆者同样会被检控。

B. 膳食津贴

由于外籍家庭佣工将与其雇主一起生活,因此雇主有责任向该佣工提供免费膳食。如果雇主没有提供膳食,则须向佣工支付膳食津贴。现时规定的膳食津贴为每月不少于港币1,053元。

X. 保险

A. 强制性保险:雇员补偿政策

香港法例强制规定,雇主必须持有有效的保险单,承保雇主因雇员工作受伤而须负上的责任。

根据香港法例 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 第40条 ,除非有关于任何雇员有一份由保险人所发出的有效保险单,而该保险单就雇主的法律责任承保的款额不小于该条例所指明的适用款额,否则雇主不得雇用该雇员从事任何工作。此亦适用于有关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佣关系。

若雇主未有为其雇员购买合适的雇员补偿保险,则可能已干犯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2年。

B. 医疗及旅游保险

除了强制性的雇员补偿保险外,雇主亦应该为其外籍家庭佣工购买与其工作相关的保险,例如医疗及旅游保险:

1. 医疗保险

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须负责支付该佣工的医疗费用及支出。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第9条所述:「当佣工在…指明的受雇期内(但不包括佣工出于自愿及基于个人理由离开香港期间)生病或受伤,无论是否因受雇而引致,雇主须提供免费医疗,包括诊症费用、住院费用及牙科急诊」。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法例并无强制性规定雇主须为其外籍家庭佣工购买医疗保险,但雇主应认真考虑这样做,一旦佣工发生医疗事故,双方均可获得较好的保障。

2. 旅游保险

有些雇主在带同子女或年长家人到内地或海外旅行时,也会带同其外籍家庭佣工同行,以照顾该等子女或长者。

法例并没有禁止外籍家庭佣工陪同其雇主到外地旅行及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施加于外籍家庭佣工的逗留条件只会在该佣工身处香港时才对其有约束力。因此,如经双方同意,外籍家庭佣工可陪同雇主离开香港。

然而,如果外籍家庭佣工跟随雇主前往香港以外的地方,雇主应特别注意保险事项的安排。假如外籍家庭佣工在外地因工受伤,他/她可能可以按照当地的雇员补偿法例向雇主作出申索。换句话说,家庭佣工可以选择依据该国家的法律或香港的法律对雇主作出申索。因此,雇主应检查原有的雇员补偿保险单,看看是否包括佣工在国外工作而受伤的责任和赔偿;如果它并不包括该等事项,雇主应考虑为家庭佣工另行购买相关保险,例如旅游保险。

此外,雇主和外籍家庭佣工亦应遵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签证要求,以及其法律和法规。

XI. 外佣因工受伤

如果家庭佣工在工作期间遇上意外,并严重受伤,雇主应尽快(及在保单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保险人。

如果家庭佣工在工作期间受伤,他/她可能有权对雇主索偿。双方当然可以尝试自行解决有关纠纷;保险赔偿金或许也足够支付赔偿。但如果双方不能解决索偿的纠纷,或索偿不受保险保障,佣工可以选择对雇主采取法律行动。如果雇主收到任何要求赔偿的信件或 法院发出的传讯令状,应尽快通知保险人,并应寻求法律意见。

XII. 终止雇佣合约

A. 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以终止雇佣合约

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第2条,外籍家庭佣工的受雇期为两年,由以下其中一个日子开始计算:

  1. 由佣工到达香港当日起计;
  2. 与同一雇主签订上一份家庭佣工合约届满日期之后的一日;或
  3. 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佣工在香港逗留以按照雇佣合约开始工作之日起计。

不过,标准雇佣合约第10条亦指明:雇主及外籍家庭佣工均可给予对方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或支付相等于一个月薪金的代通知金,以终止雇佣合约。

B. 毋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雇佣合约

在特殊情况下,雇主及外籍家庭佣工均可在毋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情况下终止雇佣合约。

如有以下情况,雇主可丰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即时解雇外籍家庭佣工:

  1. 故意不服从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2. 行为不当,与正当及忠诚履行职责的原则不相符;
  3. 犯有欺诈或不忠实行为;或
  4. 惯常疏忽职责。

然而,雇主应当注意,即时解雇乃属严重的处分。只有在佣工作出非常严重的不当行为,或在雇主多次警告而仍未能改善的情况下,即时解雇才适用。

外籍家庭佣工亦可在以下情况下,毋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雇佣合约:

  1. 合理地恐惧身体会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
  2. 受雇主苛待;或
  3. 已受雇不少于5 年,而经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证明永久不适合担任现时的工作。

C. 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

若雇主与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佣关系在合约期满前终止(不论藉给予通知、或给予代通知金、或即时解雇)雇主及外籍家庭佣工均必须在合约终止后7天内,以一份 《终止外籍家庭佣工雇佣合约通知书》 ,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有关终止合约的事宜。

若家庭佣工雇佣合约提前终止,外籍家庭佣工只能在香港逗留不超过两个星期。如果在逗留期限届满后,外籍家庭佣工仍未离开香港,则可能犯上违反逗留条件的罪行。雇主不应做任何事以协助外籍家庭佣工逾期留港,例如同意不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雇佣合约已提前终止。此等行为可能已构成协助和教唆外佣违反逗留条件;若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元及监禁2年。

D. 其他付款、权利及福利

假若雇佣合约终止,外籍家庭佣工享有任何雇员根据 第57章《雇佣条例》 所享有的相同保障。例如,该佣工有权获得:

  1. 任何未发放的工资;
  2. 代通知金(如适用者);
  3. 工资代替任何未发放的年假,及该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4. 工资代替任何未发放的法定假期;及
  5. 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如适用者)。

由于外籍家庭佣工乃从外地「输入」香港,因此雇主有责任在雇佣合约终止或届满后免费提供回程机票将其送回原居地。

此外,雇主并须提供每天港币100元的膳食及交通津贴(由外籍家庭佣工离开香港当天至其抵达原居地的一天为止)。这将视乎由香港至该佣工原居地最直接的路线所需时间而定。一般来说,以来自亚洲地区的外籍家庭佣工来说,一至两天的膳食及交通津贴应已合理及足够。

至于雇主应提供没有日期限制的机票,还是固定日期的机票,则无此限制,雇佣双方可自行协议。有些雇主和外籍家庭佣工可能会同意以金钱代替机票。法律并不禁止这种做法。但是,雇主应确保以文字记录此等安排,以减少将来发生争议的可能性。

E. 续约

如雇主与外籍家庭佣工同意续约,该佣工仍必须在新合约生效前,返回其原居地休假7天,费用由雇主支付。

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向该佣工提供一张双程机票。

F. 入境事务处持有的「黑名单」?

坊间流传,入境事务处持有一份在聘用外籍家庭佣工方面有不良记录的雇主「黑名单」,例如短时间内解雇许多佣工的、违反标准雇佣合约的、干犯《雇佣条例》而被定罪的等等。入境事务处当然保留了所有外籍家庭佣工的就业记录;当然也可以轻易地检阅个别雇主在这方面的记录。但若说所谓「黑名单」内的雇主将自动被禁止雇用外籍家庭佣工,就似乎太夸张了。入境事务处处长拥有广泛的酌处权评估每宗聘用外籍家庭佣工的申请,亦会就每宗申请个案作出独立评估。

XIII. 其他常见问题

A. 扣减工资?

阁下的家庭佣工在处理家务工作时算是不过不失,但往往有点粗心大意,又曾经多次打破了您的碗碟和孩子的玩具。您可以扣除该佣工的工资,以作补偿吗?

若因佣工犯错或疏忽而直接引致雇主的物品或财物受到损坏或遗失,雇主可扣除该佣工的工资以作补偿。惟就每件受损或遗失的物品而言,扣除的工资上限为港币300元。所以即使您的家庭佣工把您的钻石戒指掉进抽水马桶然后一把冲掉,您可以在其薪水扣除的补偿也只能是港币300元。

此外,在这些情况下扣除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佣工在该工资期可得工资的四分之一。例如,假设外籍家庭佣工的月薪为港币4,410元,而他/她因疏忽,一个月打破了5件珍贵的瓷器 (每件的价值当然都高于港币300元),阁下最多只可以在他/她的薪金中扣除港币1,102.50元(即港币4,410元的四分之一),而非港币1,500元(即港币300元 x 5件)。

您可能会反驳说:难道我不可以从这个月的工资扣除港币900元,然后从下个月的工资扣除港币600元吗?毕竟,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第32条只是说:「雇员在任何一个工资期内被扣除的款项,不得超过他就该工资期须获付给的工资的四分之一」;却并没有指定所有扣除款额必须在一个工资期内作出。您这个论点也不无道理;然而,「雇员在任何一个工资期内被扣除的款项」一词似乎表示,有关的款额理应与同一「工资期」内造成的损坏/遗失互相符合。相信若法院被要求解释《雇佣条例》 第32条,也会采取这个诠释方向。

B. 在住所内安装摄录机

阁下有意在您家安装摄录机,以便在外出时仍可以监察家庭佣工的行为。但您有点担心,不知道这是否会触犯有关私隐权的法律。

您的担心是完全合理的。但首先必须要问另一个问题:到底何谓「私隐」?毫无疑问,厕所/浴室或家庭佣工的个人房间当然是私人的地方;绝对不能在这类地区安装摄录机。但客厅又如何呢?那是家里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进出的地方;应该不会牵涉私隐吧?基本上,若某人身处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他/她的地方,那不能有任何私隐可言。例如,如果一名记者拍摄到某位行人乱过马路的照片,并把该照片刊登在报章上,那位行人不能抱怨被人侵犯了私隐。同样道理,阁下家中客厅可以被视为一个「公共」地方,因为家里每个人都可以随时自由进出这个范围。因此,在客厅安装摄录机应该不会侵犯任何人的私隐。但反过来说,阁下家里没有人的时候,家庭佣工也可以在您的客厅里做一些比较私人的行为;因此,录影在客厅里发生的活动,也可能构成侵犯私隐。所以,雇主应以公开手法进行录影监控,例如明确通知佣工有关录影,或把摄录机装设在显而易见的地方。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雇主才应该考虑进行隐蔽式摄录。例如,如果阁下认真地怀疑并有证据显示您家里的儿童或长者被虐待,您可以考虑使用隐蔽的方式,例如隐藏摄录机,监视您的家庭佣工的行为。

C. 虐待儿童或盗窃

如果阁下有具体证据证明家庭佣工曾虐待您的孩子,或盗窃阁下的财产,您毫无疑问应向警方举报。此等乃刑事犯罪行为,不应姑息,也不宜私下解决。

如果您并没有具体证据,但怀疑家庭佣工曾虐待您的孩子或盗窃财产,您也不妨向警方举报。调查可疑的案件是警方的责任,而非阁下的责任。另一个方法是:您可以在向警方举报前尝试搜集更多证据,例如在家里安装一个摄录机以拍摄相关的影像。

D. 雇主需为家庭佣工的行为负责吗?

阁下的家庭佣工负责送您的儿子上学;在途中,她从自动贩卖机给您的儿子买一罐汽水;但不知何故却因疏忽而损坏了那部自动贩卖机。您有没有责任为受到损坏的自动贩卖机作出赔偿?

法律上有被称为「转承责任」的概念,即雇主可能需为雇员在工作期间所做的行为承担责任。关键的问题是:有关行为到底是该雇员在工作期间作出的,还是以个人身份所做的?以上述示例来看,自动贩卖机显然是在该家庭佣的工作期间被损坏的(当时她正要给您的儿子买汽水)。因此,阁下很可能需要为家庭佣工的疏忽行为负责。

这个情况又如何呢:阁下叫家庭佣工到街市买些杂货;在途中,她走进一间手机店想买一部手机供她自己使用;然后她因疏忽而损坏一部全新的手机;您需要赔偿有关损失吗?从时间上来说,事件确实发生在该佣工的工作期间(当时她正依照阁下的指示,正前往街市为您的家庭购买杂货);但以行为来说,损坏手机的行为算是工作期间的行为吗?大概不是吧。家庭佣工当时在找电话供她个人使用;这与她的工作没有任何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事件发生时该名家庭佣工受雇于您,但该项损坏手机的行为却似乎不是与工作有关;因此阁下也不应要就此事承担赔偿责任。

E. 雇主需为家庭佣工的债务负责吗?

相信不少人都曾听闻,有外籍家庭佣工向高利贷贷款后销声匿迹,导致其雇主饱受滋扰。雇主必须明白,他们没有任何责任代替家庭佣工偿还任何债务。任何声称是您家庭佣工债权人的人,只可以向您的家庭佣工追讨欠债,而不能向您追讨。

另一方面,如果雇主贷款给外籍家庭佣工,或预先支付薪金,那完全是他们之间的事。正如大多数的合约关系一样,若各方签署一份妥为草拟的合约,则各方皆可藉此而获得保障。因此,雇主理须妥当草拟一份有关该等贷款或预先支薪的书面协议。

F. 对外籍家庭佣工的歧视?

有关歧视的法律是雇佣法中一个重要部分。香港的歧视法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性别歧视、残疾歧视、家庭岗位歧视和种族歧视。就外籍家庭佣工来说,雇主应特别注意有关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的事项。

1. 性别歧视

与性别歧视有关而最容易遇到的其中一个课题,当然是怀孕的外籍家庭佣工。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别歧视条例》 第8条明确禁止雇主恶劣对待怀孕的雇员。例如,如果雇主要求怀孕雇员执行艰苦和体力劳动性的工作,可能已构成歧视行为。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 第15条指明,除非因家庭佣工的严重过失而导致即时解雇,否则在由该佣工藉医生证明书证实为怀孕之日起至产假结束而应复工之日为止,雇主不得解雇该怀孕的佣工。雇主如违反该第15条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100,000元;雇主并需支付解雇该佣工的代通知金、一笔相等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款项、及佣工如非因被解雇而原应获得的10个星期产假薪酬。

2.种族歧视

稍有常识的人都会知道,雇主不能以种族相关的理由雇用或拒绝雇用某人。但显而易见,外籍家庭佣工计画正是要容许香港的雇主聘用另一种族的佣工。那岂非整个计画就是一个由政府进行的大规模歧视行为?幸运的是,我们的立法者已预见到这个问题,并已在香港法例第602章《种族歧视条例》 第10条规定,如果雇主在「处所料理家务的雇用有关连的情况下,基于另一人的种族而歧视该另一人,则……并不将该项歧视定为违法」。当然,这项例外情况只适用于在最初聘用外籍家庭佣工的时候。到了外籍家庭佣工已获聘用并已上任的工作期间,任何种族歧视的行为仍然会受到相关法律的规范。例如:

  • 如果阁下的外籍家庭佣工是一位女性回教徒,您不能禁止她穿戴头巾;及
  • 如果阁下拿外籍家庭佣工的种族来作为笑话,或您与外籍家庭佣工沟通时,基于其种族而以轻蔑或冒犯的口吻说话,已可构成种族骚扰。

想知道更多有关歧视法例的资讯,可参阅另一题目「反歧视」

常见问题

1. 钟点女佣在我家清洁时受伤了,我有责任要向她赔偿吗?

香港法律强制规定雇主必须就其法律责任持有效的保险单,以保障因工作受伤的雇员。此规定也适用于聘用本地兼职家庭佣工。若雇主没有为佣工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即属违法,可被罚款及监禁。

市面上有保险人提供专为兼职家庭佣工而设的保险计划,以每日、每周或每月为计算基础。雇主应查询及采用合适的雇员补偿保险计划。

有关详情请参考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家庭佣工事宜 > 聘用本地家庭佣工须知

2. 外籍家庭佣工愿意收取比规定最低工资较低的薪金,我当然乐意支出更少。我们可以这样安排吗?

每位外籍家庭佣工有权收取不少于规定最低工资的薪金,雇主如没有按标准雇佣合约支付到期应付的工资,可遭受刑事检控。即使外籍家庭佣工同意接受较低的工资,雇主亦不可支付比规定最低工资较低的薪金。雇主若不依标准雇佣合约支薪,即属犯罪;雇主与外籍家庭佣工同意以低于规定最低工资的薪金支薪,则双方皆可能触犯串谋欺诈罪。

有关外籍家庭佣工的规定最低工资,请参阅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家庭佣工事宜 > 规定最低工资

3. 我的邻居打算外游,说愿意「借出」自己的家庭佣工为我工作数天,可以吗?

为外籍家庭佣工而设的标准雇佣合约述明:「佣工不得受雇于任何其他人士从事任何其他职务,雇主亦不得着令佣工受雇于任何其他人士从事任何其他职务」。换句话说,阁下的邻居不能安排外籍家庭佣工来您家兼职工作,即使您愿意付钱,而该佣工亦乐意额外挣些钱。

外籍家庭佣工违反此限制,属违反逗留条件,可引致佣工被刑事检控及被遣送离开香港。雇主若协助或教唆外佣违反逗留条件,也可能被检控。

想知道更多,请参考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家庭佣工事宜 > 外佣从事其他职务

4. 我不想与外籍家庭佣工同住,我可以安排她下班后在另一处留宿吗?

不可以。为外籍家庭佣工而设的标准雇佣合约规定,外籍家庭佣工必须居住在雇主的住所。换句话说,即使雇主愿意另外付费,也不能要求外籍家庭佣工居住在另一个地方。

如外籍家庭佣工或雇主违反此承诺,日后该外佣再次申请工作签证或延期逗留或该雇主再次申请雇用外佣时,入境处会把其行为操守列为考虑因素,并可能会拒绝其申请。而此情况亦属于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5万元及入狱十四年,协助及教唆者同样会被检控。

另外,雇主有责任向该佣工提供免费膳食。有关详情可参考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家庭佣工事宜 > 住宿及膳食安排

5. 我的外籍家庭佣工工作半年便向我辞职了,但她打算继续留在香港,这样合法吗?

若雇主与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佣关系在合约期满前终止(不论藉给予通知、或给予代通知金、或即时解雇)雇主及外籍家庭佣工均必须在合约终止后7天内,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

若家庭佣工雇佣合约提前终止,外籍家庭佣工只能在香港逗留不超过两个星期。如果在逗留期限届满后,外籍家庭佣工仍未离开香港,则可能犯上违反逗留条件的罪行。

由于外籍家庭佣工乃由外地获邀来港工作,因此雇主有责任在雇佣合约终止或届满后,免费提供回程机票将其送回原居地。

想知道更多,可前往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家庭佣工事宜 > 终止雇佣合约

6.家佣经常打破碗碟,我可以扣她多少工资?

若因佣工犯错或疏忽而直接引致雇主的物品或财物受到损坏或遗失,雇主可扣除该佣工的工资以作补偿。惟就每件受损或遗失的物品而言,扣除的工资上限为港币300元。此外,在这些情况下扣除的工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佣工在该工资期可得工资的四分之一。例如,假设外籍家庭佣工的月薪为港币4,010元,而他/她因疏忽,一个月打破了5件珍贵的瓷器 (每件的价值都高于港币300元),阁下最多只可以在他/她的薪金中扣除港币1,002.50元(即港币4,010元的四分之一),而非港币 1,500元(即港币300元 x 5件)。

有关详情请前往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家庭佣工事宜 > 其他常见问题 > A. 扣减工资?

7. 我怀疑家佣偷窃,想在家安装摄录机监察她,但又担心会构成侵犯私隐。

客厅可以被视为一个「公共」地方,因此,在客厅安装摄录机应该不会侵犯任何人的私隐。不过,阁下当然不能在浴室或家庭佣工的私人房间安装摄录机;那肯定是侵犯私隐的行为。

如果阁下有具体证据证明家庭佣工盗窃,您毫无疑问应向警方举报。此等乃刑事犯罪行为,不应姑息,也不宜私下解决。

想了解更多,可参考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家庭佣工事宜 > 其他常见问题 > B. 在住所内安装摄录机及C. 虐待儿童或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