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概論

香港的經濟活動一向充滿活力,幾乎可說是全民就業。這意味著很多家庭都必須把家務工作委託給家庭傭工處理。聘用家庭傭工最常見的形式是聘請兼職本地工人或全職的外籍家庭傭工。而後者大概是大部分香港家庭採用的方法。

儘管香港有為數甚多的家庭傭工,其中更有不少是在此謀生的外籍家庭傭工,但香港並沒有特定的法例專門規管有關他們的就業事項。香港法例 第57章《僱傭條例》 仍然是規管與就業有關事項的主要法例。本質上, 《僱傭條例》 涵蓋所有僱員,不論臨時、兼職或全職。它也涵蓋所有在香港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簡單來說,家庭傭工與所有僱員一樣享有基本的僱員權利,例如法定假期、工資保障、加入工會而不受歧視的保障等。

就一般與僱傭事務相關的事宜,讀者可參考社區法網的「 勞資糾紛 」在這裡我們只會集中討論有關聘用家庭傭工的問題。

II. 聘用本地家庭傭工須知

基本上,本地家庭傭工享有 第57章《僱傭條例》 賦與所有僱員的同樣權利。即使該本地家庭傭工只是兼職工作,亦享有同樣的權利。然而,僱主經常忽略 一個有關僱傭事項的重要因素:傭工在工作期間受傷的可能性。

試假設以下情形:一位本地家務助理每周幾次來到僱主家居,做一些清潔和家庭雜務;家務助理妥當完成工作;僱主準時付款;雙方合作愉快;聽起來簡單直接。但如果該家務助理在僱主的家受傷並向僱主索取賠償呢?更甚者,若然他的傷勢非常嚴重,甚至致命… 為保障各方,僱主是否應該購買保險以應對此類事件呢?

事實上,僱主不但應該購買此類保險,而是必須這樣做。香港法律強制規定僱主必須就其法律責任持有效的保險單,以保障因工作受傷的僱員。

根據香港法例 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第40條 ,除非有關於任何僱員有一份由保險人所發出的有效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就僱主的法律責任承保的款額不小於該條例指明的適用款額,否則僱主不得僱用該僱員從事任何工作。此規定也適用於聘用本地兼職家庭傭工。

若僱主沒有為傭工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即屬違法,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

市面上有保險人提供專為兼職家庭傭工而設的保險計劃,以每日、每週或每月為計算基礎。僱主應查詢及採用合適的僱員補償保險計劃,以遵守法律,並承保僱員受僱工作期間僱主可能承擔的責任,以保障其兼職家庭傭工。

III. 聘用外籍家庭傭工須知:引言

由於外籍家庭傭工乃從外地「輸入」香港,因此其僱傭狀況與香港的普通僱員略有不同。因此,除了適用於一般僱傭關係的事務外,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亦必須注意以下各題目所列的事項。

IV. 聘用外傭的基本條件

有意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人士必須證明其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基本的要求是,聘用每一名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其家庭收入必須不少於每月港幣 15,000 元。

有關聘用外籍家庭傭工資格的詳細資料,可參閱入境事務處的網站:《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

VI. 規定最低工資

每位外籍家庭傭工有權收取不少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該規定最低工資現為每月港幣4,410元。標準僱傭合約第5條已述明:「僱主如沒有按本僱傭合約支付到期應付的工資可遭受刑事檢控」。

即使外籍家庭傭工同意接受較低的工資,僱主亦不可支付比規定最低工資較低的薪金。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第63C條,僱主若不依標準僱傭合約而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低的薪金,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350,000元及監禁3年。而由於僱主已藉標準僱傭合約同意支付不少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若其沒有履行合約亦可能觸犯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50,000元及監禁14年(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 第42條,)。若僱主與外籍家庭傭工同意以低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支薪,則依據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雙方皆可能觸犯串謀欺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

VII. 外傭從事其他職務

標準僱傭合約第4條述明:「傭工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僱主亦不得著令傭工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這也是外籍家庭傭工獲准在香港工作時,入境事務處施加的逗留條件的一部分。違反逗留條件將引致外籍家庭傭工被刑事檢控及被遣送離開香港。而僱主若協助或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也可能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2年。

換句話說,僱主不能要求其外籍家庭傭工到其父母家裡工作,即使他們可能只是住在隔壁。同樣地,閣下不能要求鄰居的外籍家庭傭工來您家兼職工作,即使您願意付錢,而該傭工亦樂意額外掙些錢。

相比之下,就本地兼職家庭傭工而言,並無此等限制。因此,僱主若需要兼職的家務工作,可考慮僱用本地家務助理。

VIII. 外傭只限處理家務職責

根據政府政策,外籍家庭傭工獲准進入香港就業,須受僱於與一位指定的僱主,並在其住所執行家務職責。

標準僱傭合約第4條指出,外籍家庭傭工須為僱主「料理家務」。此第4條也是外籍家庭傭工獲准在香港工作時,入境事務處施加的逗留條件的一部分。違反逗留條件將引致外籍家庭傭工被刑事檢控及被遣送離開香港。而僱主若協助或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也可能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2年。

但到底何謂「家務」呢?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述明:「傭工須於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這難道表示外籍家庭傭工不能到僱主住址以外的任何地方工作?即不能去超級市場買食物、不能到車房洗車、也不能把垃圾帶到收集站?那顯然是把對僱傭合約的詮釋扯得太遠了。根據隨附於標準僱傭合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家務職責包括:

  1. 家庭雜務;
  2. 煮食;
  3. 照料家中年老人士;
  4. 褓姆;及
  5. 照顧小孩。

這個職責列表大概不算很全面;但所謂「家務」的確可以是種類繁多的,因此也不可能期望《住宿及家務安排》能詳細列出所有種類的家務。到底一項工作的性質是否屬於「家務」,必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不管如何,某類職責即使需在僱主住所以外進行,如洗車、購買雜貨和接送僱主的孩子,亦應當被視作家務。值得一提的是,僱主不可要求外籍家庭傭工擔任司機。標準僱傭合約已明確表示,駕駛並非家務職責。惟入境事務處亦可在特別情況下,容許外傭擔任家務工作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工作。僱主須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相關的特別許可。

僱主亦必須注意,外籍家庭傭工只可以在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指定的僱主住所工作。假設僱主擁有幾個住宅單位,他/她亦只能要求外籍家庭傭工在其中一個住宅工作。

IX. 住宿及膳食安排

A. 住宿安排

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規定,外籍家庭傭工必須居住在僱主的住所。換句話說,即使僱主願意另外付費,也不能要求外籍家庭傭工居住在另一個地方。

如外籍家庭傭工或僱主違反必須居住在僱主住所的承諾,日後該外傭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延期逗留或該僱主再次申請僱用外傭時, 入境處會把其行為操守列為考慮因素,並可能會拒絕其申請。而此情況亦屬於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5萬元及入獄14年,協助及教唆者同樣會被檢控。

B. 膳食津貼

由於外籍家庭傭工將與其僱主一起生活,因此僱主有責任向該傭工提供免費膳食。如果僱主沒有提供膳食,則須向傭工支付膳食津貼。現時規定的膳食津貼為每月不少於港幣1,053元。

X. 保險

A. 強制性保險:僱員補償政策

香港法例強制規定,僱主必須持有有效的保險單,承保僱主因僱員工作受傷而須負上的責任。

根據香港法例 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第40條 ,除非有關於任何僱員有一份由保險人所發出的有效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就僱主的法律責任承保的款額不小於該條例所指明的適用款額,否則僱主不得僱用該僱員從事任何工作。此亦適用於有關外籍家庭傭工的僱傭關係。

若僱主未有為其僱員購買合適的僱員補償保險,則可能已干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

B. 醫療及旅遊保險

除了強制性的僱員補償保險外,僱主亦應該為其外籍家庭傭工購買與其工作相關的保險,例如醫療及旅遊保險:

1. 醫療保險

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須負責支付該傭工的醫療費用及支出。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9條所述:「當傭工在…指明的受僱期內(但不包括傭工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開香港期間)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須提供免費醫療,包括診症費用、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法例並無強制性規定僱主須為其外籍家庭傭工購買醫療保險,但僱主應認真考慮這樣做,一旦傭工發生醫療事故,雙方均可獲得較好的保障。

2. 旅遊保險

有些僱主在帶同子女或年長家人到內地或海外旅行時,也會帶同其外籍家庭傭工同行,以照顧該等子女或長者。

法例並沒有禁止外籍家庭傭工陪同其僱主到外地旅行及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施加於外籍家庭傭工的逗留條件只會在該傭工身處香港時才對其有約束力。因此,如經雙方同意,外籍家庭傭工可陪同僱主離開香港。

然而,如果外籍家庭傭工跟隨僱主前往香港以外的地方,僱主應特別注意保險事項的安排。假如外籍家庭傭工在外地因工受傷,他/她可能可以按照當地的僱員補償法例向僱主作出申索。換句話說,家庭傭工可以選擇依據該國家的法律或香港的法律對僱主作出申索。因此,僱主應檢查原有的僱員補償保險單,看看是否包括傭工在國外工作而受傷的責任和賠償;如果它並不包括該等事項,僱主應考慮為家庭傭工另行購買相關保險,例如旅遊保險。

此外,僱主和外籍家庭傭工亦應遵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簽證要求,以及其法律和法規。

XI. 外傭因工受傷

如果家庭傭工在工作期間遇上意外,並嚴重受傷,僱主應儘快(及在保單規定的時間內)通知保險人。

如果家庭傭工在工作期間受傷,他/她可能有權對僱主索償。雙方當然可以嘗試自行解決有關糾紛;保險賠償金或許也足夠支付賠償。但如果雙方不能解決索償的糾紛,或索償不受保險保障,傭工可以選擇對僱主採取法律行動。如果僱主收到任何要求賠償的信件或 法院發出的傳訊令狀,應儘快通知保險人,並應尋求法律意見。

XII. 終止僱傭合約

A. 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以終止僱傭合約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2條,外籍家庭傭工的受僱期為兩年,由以下其中一個日子開始計算:

  1. 由傭工到達香港當日起計;
  2. 與同一僱主簽訂上一份家庭傭工合約屆滿日期之後的一日;或
  3. 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傭工在香港逗留以按照僱傭合約開始工作之日起計。

不過,標準僱傭合約第10條亦指明:僱主及外籍家庭傭工均可給予對方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相等於一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以終止僱傭合約。

B. 毋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在特殊情況下,僱主及外籍家庭傭工均可在毋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情況下終止僱傭合約。

如有以下情況,僱主可丰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即時解僱外籍家庭傭工:

  1. 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
  3.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然而,僱主應當注意,即時解僱乃屬嚴重的處分。只有在傭工作出非常嚴重的不當行為,或在僱主多次警告而仍未能改善的情況下,即時解僱才適用。

外籍家庭傭工亦可在以下情況下,毋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1.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
  2. 受僱主苛待;或
  3. 已受僱不少於5 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C. 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

若僱主與外籍家庭傭工的僱傭關係在合約期滿前終止(不論藉給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或即時解僱)僱主及外籍家庭傭工均必須在合約終止後7天內,以一份 《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合約通知書》 ,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有關終止合約的事宜。

若家庭傭工僱傭合約提前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只能在香港逗留不超過兩個星期。如果在逗留期限屆滿後,外籍家庭傭工仍未離開香港,則可能犯上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僱主不應做任何事以協助外籍家庭傭工逾期留港,例如同意不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僱傭合約已提前終止。此等行為可能已構成協助和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若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2年。

D. 其他付款、權利及福利

假若僱傭合約終止,外籍家庭傭工享有任何僱員根據 第57章《僱傭條例》 所享有的相同保障。例如,該傭工有權獲得:

  1.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2. 代通知金(如適用者);
  3.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4.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法定假期;及
  5.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者)。

由於外籍家庭傭工乃從外地「輸入」香港,因此僱主有責任在僱傭合約終止或屆滿後免費提供回程機票將其送回原居地。

此外,僱主並須提供每天港幣100元的膳食及交通津貼(由外籍家庭傭工離開香港當天至其抵達原居地的一天為止)。這將視乎由香港至該傭工原居地最直接的路線所需時間而定。一般來說,以來自亞洲地區的外籍家庭傭工來說,一至兩天的膳食及交通津貼應已合理及足夠。

至於僱主應提供沒有日期限制的機票,還是固定日期的機票,則無此限制,僱傭雙方可自行協議。有些僱主和外籍家庭傭工可能會同意以金錢代替機票。法律並不禁止這種做法。但是,僱主應確保以文字記錄此等安排,以減少將來發生爭議的可能性。

E. 續約

如僱主與外籍家庭傭工同意續約,該傭工仍必須在新合約生效前,返回其原居地休假7天,費用由僱主支付。

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僱主必須向該傭工提供一張雙程機票。

F. 入境事務處持有的「黑名單」?

坊間流傳,入境事務處持有一份在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方面有不良記錄的僱主「黑名單」,例如短時間內解僱許多傭工的、違反標準僱傭合約的、干犯《僱傭條例》而被定罪的等等。入境事務處當然保留了所有外籍家庭傭工的就業記錄;當然也可以輕易地檢閱個別僱主在這方面的記錄。但若說所謂「黑名單」內的僱主將自動被禁止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就似乎太誇張了。入境事務處處長擁有廣泛的酌處權評估每宗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亦會就每宗申請個案作出獨立評估。

XIII. 其他常見問題

A. 扣減工資?

閣下的家庭傭工在處理家務工作時算是不過不失,但往往有點粗心大意,又曾經多次打破了您的碗碟和孩子的玩具。您可以扣除該傭工的工資,以作補償嗎?

若因傭工犯錯或疏忽而直接引致僱主的物品或財物受到損壞或遺失,僱主可扣除該傭工的工資以作補償。惟就每件受損或遺失的物品而言,扣除的工資上限為港幣300元。所以即使您的家庭傭工把您的鑽石戒指掉進抽水馬桶然後一把沖掉,您可以在其薪水扣除的補償也只能是港幣300元。

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傭工在該工資期可得工資的四分之一。例如,假設外籍家庭傭工的月薪為港幣4,410元,而他/她因疏忽,一個月打破了5件珍貴的瓷器 (每件的價值當然都高於港幣300元),閣下最多只可以在他/她的薪金中扣除港幣1,102.50元(即港幣4,410元的四分之一),而非港幣1,500元(即港幣300元 x 5件)。

您可能會反駁說:難道我不可以從這個月的工資扣除港幣900元,然後從下個月的工資扣除港幣600元嗎?畢竟,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第32條只是說:「僱員在任何一個工資期內被扣除的款項,不得超過他就該工資期須獲付給的工資的四分之一」;卻並沒有指定所有扣除款額必須在一個工資期內作出。您這個論點也不無道理;然而,「僱員在任何一個工資期內被扣除的款項」一詞似乎表示,有關的款額理應與同一「工資期」內造成的損壞/遺失互相符合。相信若法院被要求解釋《僱傭條例》 第32條,也會採取這個詮釋方向。

B. 在住所內安裝攝錄機

閣下有意在您家安裝攝錄機,以便在外出時仍可以監察家庭傭工的行為。但您有點擔心,不知道這是否會觸犯有關私隱權的法律。

您的擔心是完全合理的。但首先必須要問另一個問題:到底何謂「私隱」?毫無疑問,廁所/浴室或家庭傭工的個人房間當然是私人的地方;絕對不能在這類地區安裝攝錄機。但客廳又如何呢?那是家裡任何人都可以隨意進出的地方;應該不會牽涉私隱吧?基本上,若某人身處任何人都可以看到他/她的地方,那不能有任何私隱可言。例如,如果一名記者拍攝到某位行人亂過馬路的照片,並把該照片刊登在報章上,那位行人不能抱怨被人侵犯了私隱。同樣道理,閣下家中客廳可以被視為一個「公共」地方,因為家裡每個人都可以隨時自由進出這個範圍。因此,在客廳安裝攝錄機應該不會侵犯任何人的私隱。但反過來說,閣下家裡沒有人的時候,家庭傭工也可以在您的客廳裡做一些比較私人的行為;因此,錄影在客廳裡發生的活動,也可能構成侵犯私隱。所以,僱主應以公開手法進行錄影監控,例如明確通知傭工有關錄影,或把攝錄機裝設在顯而易見的地方。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僱主才應該考慮進行隱蔽式攝錄。例如,如果閣下認真地懷疑並有證據顯示您家裡的兒童或長者被虐待,您可以考慮使用隱蔽的方式,例如隱藏攝錄機,監視您的家庭傭工的行為。

C. 虐待兒童或盜竊

如果閣下有具體證據證明家庭傭工曾虐待您的孩子,或盜竊閣下的財產,您毫無疑問應向警方舉報。此等乃刑事犯罪行為,不應姑息,也不宜私下解決。

如果您並沒有具體證據,但懷疑家庭傭工曾虐待您的孩子或盜竊財產,您也不妨向警方舉報。調查可疑的案件是警方的責任,而非閣下的責任。另一個方法是:您可以在向警方舉報前嘗試搜集更多證據,例如在家裡安裝一個攝錄機以拍攝相關的影像。

D. 僱主需為家庭傭工的行為負責嗎?

閣下的家庭傭工負責送您的兒子上學;在途中,她從自動販賣機給您的兒子買一罐汽水;但不知何故卻因疏忽而損壞了那部自動販賣機。您有沒有責任為受到損壞的自動販賣機作出賠償?

法律上有被稱為「轉承責任」的概念,即僱主可能需為僱員在工作期間所做的行為承擔責任。關鍵的問題是:有關行為到底是該僱員在工作期間作出的,還是以個人身份所做的?以上述示例來看,自動販賣機顯然是在該家庭傭的工作期間被損壞的(當時她正要給您的兒子買汽水)。因此,閣下很可能需要為家庭傭工的疏忽行為負責。

這個情況又如何呢:閣下叫家庭傭工到街市買些雜貨;在途中,她走進一間手機店想買一部手機供她自己使用;然後她因疏忽而損壞一部全新的手機;您需要賠償有關損失嗎?從時間上來說,事件確實發生在該傭工的工作期間(當時她正依照閣下的指示,正前往街市為您的家庭購買雜貨);但以行為來說,損壞手機的行為算是工作期間的行為嗎?大概不是吧。家庭傭工當時在找電話供她個人使用;這與她的工作沒有任何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事件發生時該名家庭傭工受僱於您,但該項損壞手機的行為卻似乎不是與工作有關;因此閣下也不應要就此事承擔賠償責任。

E. 僱主需為家庭傭工的債務負責嗎?

相信不少人都曾聽聞,有外籍家庭傭工向高利貸貸款後銷聲匿跡,導致其僱主飽受滋擾。僱主必須明白,他們沒有任何責任代替家庭傭工償還任何債務。任何聲稱是您家庭傭工債權人的人,只可以向您的家庭傭工追討欠債,而不能向您追討。

另一方面,如果僱主貸款給外籍家庭傭工,或預先支付薪金,那完全是他們之間的事。正如大多數的合約關係一樣,若各方簽署一份妥為草擬的合約,則各方皆可藉此而獲得保障。因此,僱主理須妥當草擬一份有關該等貸款或預先支薪的書面協議。

F. 對外籍家庭傭工的歧視?

有關歧視的法律是僱傭法中一個重要部分。香港的歧視法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性別歧視、殘疾歧視、家庭崗位歧視和種族歧視。就外籍家庭傭工來說,僱主應特別注意有關性別歧視和種族歧視的事項。

1. 性別歧視

與性別歧視有關而最容易遇到的其中一個課題,當然是懷孕的外籍家庭傭工。香港法例第480章《性別歧視條例》 第8條明確禁止僱主惡劣對待懷孕的僱員。例如,如果僱主要求懷孕僱員執行艱苦和體力勞動性的工作,可能已構成歧視行為。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第15條指明,除非因家庭傭工的嚴重過失而導致即時解僱,否則在由該傭工藉醫生證明書證實為懷孕之日起至產假結束而應復工之日為止,僱主不得解僱該懷孕的傭工。僱主如違反該第15條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元;僱主並需支付解僱該傭工的代通知金、一筆相等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款項、及傭工如非因被解僱而原應獲得的10個星期產假薪酬。

2.種族歧視

稍有常識的人都會知道,僱主不能以種族相關的理由僱用或拒絕僱用某人。但顯而易見,外籍家庭傭工計畫正是要容許香港的僱主聘用另一種族的傭工。那豈非整個計畫就是一個由政府進行的大規模歧視行為?幸運的是,我們的立法者已預見到這個問題,並已在香港法例第602章《種族歧視條例》 第10條規定,如果僱主在「處所料理家務的僱用有關連的情況下,基於另一人的種族而歧視該另一人,則……並不將該項歧視定為違法」。當然,這項例外情況只適用於在最初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時候。到了外籍家庭傭工已獲聘用並已上任的工作期間,任何種族歧視的行為仍然會受到相關法律的規範。例如:

  • 如果閣下的外籍家庭傭工是一位女性回教徒,您不能禁止她穿戴頭巾;及
  • 如果閣下拿外籍家庭傭工的種族來作為笑話,或您與外籍家庭傭工溝通時,基於其種族而以輕蔑或冒犯的口吻說話,已可構成種族騷擾。

想知道更多有關歧視法例的資訊,可參閱另一題目「反歧視」

常見問題

1. 鐘點女傭在我家清潔時受傷了,我有責任要向她賠償嗎?

香港法律強制規定僱主必須就其法律責任持有效的保險單,以保障因工作受傷的僱員。此規定也適用於聘用本地兼職家庭傭工。若僱主沒有為傭工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即屬違法,可被罰款及監禁。

市面上有保險人提供專為兼職家庭傭工而設的保險計劃,以每日、每週或每月為計算基礎。僱主應查詢及採用合適的僱員補償保險計劃。

有關詳情請參考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家庭傭工事宜 > 聘用本地家庭傭工須知

2. 外籍家庭傭工願意收取比規定最低工資較低的薪金,我當然樂意支出更少。我們可以這樣安排嗎?

每位外籍家庭傭工有權收取不少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僱主如沒有按標準僱傭合約支付到期應付的工資,可遭受刑事檢控。即使外籍家庭傭工同意接受較低的工資,僱主亦不可支付比規定最低工資較低的薪金。僱主若不依標準僱傭合約支薪,即屬犯罪;僱主與外籍家庭傭工同意以低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支薪,則雙方皆可能觸犯串謀欺詐罪。

有關外籍家庭傭工的規定最低工資,請參閱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家庭傭工事宜 > 規定最低工資

3. 我的鄰居打算外遊,說願意「借出」自己的家庭傭工為我工作數天,可以嗎?

為外籍家庭傭工而設的標準僱傭合約述明:「傭工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僱主亦不得著令傭工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換句話說,閣下的鄰居不能安排外籍家庭傭工來您家兼職工作,即使您願意付錢,而該傭工亦樂意額外掙些錢。

外籍家庭傭工違反此限制,屬違反逗留條件,可引致傭工被刑事檢控及被遣送離開香港。僱主若協助或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也可能被檢控。

想知道更多,請參考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家庭傭工事宜 > 外傭從事其他職務

4. 我不想與外籍家庭傭工同住,我可以安排她下班後在另一處留宿嗎?

不可以。為外籍家庭傭工而設的標準僱傭合約規定,外籍家庭傭工必須居住在僱主的住所。換句話說,即使僱主願意另外付費,也不能要求外籍家庭傭工居住在另一個地方。

如外籍家庭傭工或僱主違反此承諾,日後該外傭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延期逗留或該僱主再次申請僱用外傭時,入境處會把其行為操守列為考慮因素,並可能會拒絕其申請。而此情況亦屬於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5萬元及入獄十四年,協助及教唆者同樣會被檢控。

另外,僱主有責任向該傭工提供免費膳食。有關詳情可參考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家庭傭工事宜 > 住宿及膳食安排

5. 我的外籍家庭傭工工作半年便向我辭職了,但她打算繼續留在香港,這樣合法嗎?

若僱主與外籍家庭傭工的僱傭關係在合約期滿前終止(不論藉給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或即時解僱)僱主及外籍家庭傭工均必須在合約終止後7天內,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

若家庭傭工僱傭合約提前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只能在香港逗留不超過兩個星期。如果在逗留期限屆滿後,外籍家庭傭工仍未離開香港,則可能犯上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

由於外籍家庭傭工乃由外地獲邀來港工作,因此僱主有責任在僱傭合約終止或屆滿後,免費提供回程機票將其送回原居地。

想知道更多,可前往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家庭傭工事宜 > 終止僱傭合約

6.家傭經常打破碗碟,我可以扣她多少工資?

若因傭工犯錯或疏忽而直接引致僱主的物品或財物受到損壞或遺失,僱主可扣除該傭工的工資以作補償。惟就每件受損或遺失的物品而言,扣除的工資上限為港幣300元。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傭工在該工資期可得工資的四分之一。例如,假設外籍家庭傭工的月薪為港幣4,010元,而他/她因疏忽,一個月打破了5件珍貴的瓷器 (每件的價值都高於港幣300元),閣下最多只可以在他/她的薪金中扣除港幣1,002.50元(即港幣4,010元的四分之一),而非港幣 1,500元(即港幣300元 x 5件)。

有關詳情請前往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家庭傭工事宜 > 其他常見問題 > A. 扣減工資?

7. 我懷疑家傭偷竊,想在家安裝攝錄機監察她,但又擔心會構成侵犯私隱。

客廳可以被視為一個「公共」地方,因此,在客廳安裝攝錄機應該不會侵犯任何人的私隱。不過,閣下當然不能在浴室或家庭傭工的私人房間安裝攝錄機;那肯定是侵犯私隱的行為。

如果閣下有具體證據證明家庭傭工盜竊,您毫無疑問應向警方舉報。此等乃刑事犯罪行為,不應姑息,也不宜私下解決。

想了解更多,可參考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家庭傭工事宜 > 其他常見問題 > B. 在住所內安裝攝錄機及C. 虐待兒童或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