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民事诉讼程序

当缠扰者犯了民事过失,例如袭击、恐吓、擅闯地方或滋扰他人,受害人都可循民事途径,起诉缠扰者侵权。

缠扰者的行为可同时涉及刑事罪行及侵权。刑事罪行是指整体上违反社会规范,犯罪者会被香港特区政府检控。律政司专责刑事检控,包括决定是否就某宗案件提出起诉。而侵权是民事过失,由被缠扰者行为侵犯的受害人提出起诉。是否可就侵权行为展开诉讼,完全取决于受害人。刑事检控成功的话,犯罪者会受到惩处;而侵权民事诉讼成功,受害人则可获得金钱补偿,如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可能会重复发生,法院亦有可能准予颁下禁制令,防止被告再犯。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提出的证据必须达致毫无合理疑点,即要在完全确定下,方可将被告定罪。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较刑事案件的标准为低,视乎可能性的权衡,即较有可能发生。由于举证标准较低,即使涉案的人在刑事案中被判无罪或没有被起诉,原告人在起诉犯错人侵权时,亦有机会胜诉。

然则,民事诉讼亦有不少缺点。整个诉讼过程缓慢且成本昂贵,过程中亦有很多机会不断延后,这十分关乎受害人是否有充足的时间、能力和资源去开展诉讼。

A. 侵权恐吓

侵权恐吓涉及蓄意造成的非法胁迫。被告向受害人提出要求,通常带有胁迫性和非法的威胁,藉以要求受害人答允其要求。所指的要求,必然是特意针对某一人,同时意图强迫该人士作出本应毋须做的行为,或制止对方作出本应有法律权利做的行为。要证明被告侵权恐吓,必须要证明当事人是因受胁迫及非法威胁而就范,而被告在作出要求时,被告已知或应知道如果对方答允要求,会令对方造成损失或损害,而被告亦有意令受害人受损。

倘若被告向原告人或第三者作出恐吓,迫使原告人或第三者作出某种行为,或制止作出某些行为,以达成被告的意愿,并令原告人受伤,就是侵权。侵权诉讼能为缠扰行为中的受害人带来多少补偿,并不确定,受害人要证明缠扰者是有意胁迫受害人进行或制止对方进行某种行为。如果缠扰者是在受害人身边闲荡,并不足以构成胁迫。不过,即使没有附带胁迫,亦可能是威胁,同样,即使被告行为带有胁迫性,如果他/她没有要求受害人进行某些行为,或制止对方进行某种行为,亦不算侵权。只有被告以非法手段进行的胁迫,才算作侵权。

B. 侵犯他人的侵权行为

倘若被告蓄意或鲁莽地令受害人害怕,会即时受到非法武力对待,便属袭击。不过,缠扰者的举动或言词,如果没有令受害人感到即时受暴力威胁,都不算是袭击。譬如说,跟踪受害人或在受害人住所外游荡,辱骂和煽动受害人,一般都不等同袭击。

殴打是一个人实质使用非法武力。只要证明某人曾对另一人施以武力,便属殴打,毋须证明该人当时是否有意图伤害对方,或该接触有否令原告人受伤。只要上述元素都获得证实,不论被告使用的武力属轻属重,都可构成侵权。若缠扰者在未得受害人同意或在没有合法理由之下,单单是触摸受害人,也可被起诉。如遇上缠扰者威胁要以武力对待受害人,或对受害人动粗,侵权法便适用。不过,缠扰者可能只是不断打电话、或持续跟踪或出言不逊,这并不是殴打,因为缠扰者与受害人没有身体接触。同样而言,如缠扰者单单是向受害人发表厌恶性言论,或在对方寓所或工作地方外造成滋扰,都不算是侵犯他人。

C. 骚扰构成的侵权行为

骚扰构成的侵权,意思是被告持续向另一人作出某些行为,而他/她明知或应该知道这些行为会使当事人担心,造成对方情绪困扰和愤怒。骚扰构成的侵权行为与侵权恐吓的性质相近,可视为侵权恐吓的延伸和发展。两者最主要分别,在于侵权恐吓的对象有因胁迫就范,而骚扰构成的侵权,被告不一定威吓成功。另一分别是,侵权恐吓须证明被告有意图令受害人受损,而骚扰构成的侵权,则着眼于被告的行为会令受害人担心,为对方带来情绪困扰和愤怒。

其中一个有关骚扰构成的侵权行为,可参考 刘达伟诉叶丽娟案 ,法官陈健强指出,由骚扰引起的侵权行为是一个人作出一连串行为,不论是言词或行动、直接或通过第三者,以持续不断的方式进行,而他应该合理知道这些行为会导致另一人担心,造成对方情绪困扰或愤怒。

案中原告人与被告结束一段短暂的亲密关系。但六年来,被告人不断向原告人和其的家人作出密集而极端的恶意行为,意图骚扰、威吓和破坏原告人的生活、福祉和事业。原告人与家人为了保护自己,已主动搬屋、放弃旧有的工作和与友人保持距离。惟被告入侵原告人的电邮帐户,下载他的所有联络。另外,她更不时以电话滋扰原告人和其朋友。

原告人获判胜诉,获赔偿合共946,673元,法官同时下令禁制叶继续骚扰原告人及其家人。禁制令禁止被告或其他表/雇员作出下列行为:

  1. 导致或容许骚扰、滋扰或威胁原告人或其家庭成员;
  2. 导致或容许侵入属于原告人的财产
  3. 进入、留在或前往以下地点的30米范围之内:
    1. 原告人的住所;
    2. 原告人祖母的住所;
    3. 原告人的工作地方;
  4. 接近或联络原告人或其家庭成员,不论是直接或间接,透过电话、电邮或任何方法;
  5. 导致或容许印制、制作、流通、发布、传送、电邮、发送、或出版任何资料/资讯,对原告人或其家庭成员作出诽谤性言论;
  6. 导致或容许何何人对原告人进行监视,或调查原告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

侵权法能针对持续不断又固执的缠扰者,为相关的受害人作出补救。然而,如果骚扰程度较轻,只为受害人带来不快,就未必能带来帮助。上述案例中,原告人的个人、私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干扰,而在任何情况下,缠扰案中的受害人,都要考虑自己是否有能力、倾向、时间和资源去开展侵权诉讼。以此案为例,原告人便获得法律缓助。

D. 实施禁制令

违反禁制令属藐视法庭,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或监禁。一般来说,违反禁令很少会被判监。倘若被判令人士不遵守禁制令,而法庭用上所有其他方法亦不足以改善情况,才会向相关人士颁下拘押令,即要违反禁制令的人入狱。相反,下达禁制令的法庭,通常会接受被告承诺不再违反禁制令,而不是即时收监,尤其是违反禁制令的人只是初犯或相关违反并不严重。由于违反禁制令并非刑事罪行,警方不能因此拘捕任何人,除非违反禁制令的行为,本身属刑事罪行,或警方需要作出拘捕,以防社会安宁被破坏。是否执行禁制令取决于原告人。原告人如要向法院申请执行禁制令或指控被告违反禁制令,就必须要发出所需文件,以传召被告人返回发出禁制令的法庭应讯。

XI. 结语

2000年的 法改会报告 及2011年的谘询文件中,都提及现行的刑事和民事法,均不足以保护受缠扰行为影响的受害人。现行的刑事罪行,主要针对已发生的行为。即使发现缠扰者的行为涉及前述提及的罪行特徵,是否要提出检控,仍要视乎警方的决定,受害人的主导性相对较低。

展开侵权民事诉讼既花时间又复杂,一般来说,已超越普罗大众所能负担的范围。聘用律师去开展民事诉讼非常昂贵,除非获得法律援助,否则,大多数人都难以负担民事诉讼的费用。民事诉讼申诉人能否获得法援,则视乎个别人士的资产状况是否合符资格和案件是否有胜算。即使申诉人的资产状况合符资格,亦不确保能顺利通过案情审查。

2011年的谘询文件,很大程度上采纳了2000年法改会提出的建议,把缠扰行为刑事化。概括而言,任何人若作出下列行为,建议都属违反缠扰罪:

  1. 如做出一连串等同骚扰另一人的行为,而作出行为的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些行为会对该人士造成骚扰;
  2. 造成的骚扰严重至足以使另一人惊恐或困扰;
  3. 如果一名合理的人,持有与骚扰者相同的资讯时,亦会认为该一连串行为会对另一人造成骚扰,则做出该一连串行为的人便被视为应该知道其行为对另一人造成骚扰。

尽管政府认为应将缠扰行为刑事化,是迈出正面一步,外界亦关注缠扰法可能会被利用作打压人权,如示威和结社权利,以至新闻自由。在草拟所需法律的同时,这些元素亦要一并考虑。不过,在香港实施有效的反缠扰法,相信还要等一段时间。

常见问题

1. 甚么是缠扰行为?

目前,缠扰行为在本港并非刑事罪行,亦没有详尽定义。在现存法律下,个别缠扰行为可能触犯了不同刑事罪行。自2000年起,社会认为应就缠扰行为进行法律改革。

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00年10月发表的缠扰行为报告书中,提到缠扰行为是「有计划地不断骚扰或烦扰他人的行为,而这些行为通常带有性吸引或痴恋的意味」及「一个人在某段时间内不断向另一人作出骚扰行为,不论该行为是主动或被动构成,只要是持续一段时间,便可被视为侵犯或缠扰他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于2011年谘询文件中建议,订立反缠扰法应是为了「保护无辜者免受任何形式的骚扰而造成持续性的惊恐或困扰」。

缠扰行为可以涉及下列行为:

  • 不断叫喊、叫嚷、诋毁、威胁或争辩,令对方感到烦扰或受威吓;
  • 持续打出默不作声、谩骂或滋扰性电话;
  • 不断致电某人的住所或工作地方;

想知道更多缠扰行为的例子,可参考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缠扰 > 甚么是缠扰行为? 。

2. 我们前度恋人不断打电话及传短讯给我,令我深受困扰,更因此出现精神问题,需要看医生。我的前度恋人有犯法吗?

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 第20条 或能为受电话缠扰的受害人带来一定程度的保护。任何人如透过电报、电话或无线电报发出令人极为厌恶的讯息,或任何不雅、淫亵或具威胁性的讯息,均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罚款1,000元及监禁两个月。另外,同一条例下,任何人如传送虚假讯息,旨在令他人造成烦扰、不便或不必要的忧虑,又或是无任何合理理由而持续地打电话,亦属违法。

第20条 可扩展至智能手机通过网络和社交网络程式传送的资讯,例如Whatsapp、 Line和Skype。

有时候,受害人持续收到电话,尤其是收到默不作声的电话,会特别困扰,形成心理或生理上的伤害,特别是受害人正独处和感到惊慌,其影响将会更甚。英国案例已经确立,获认可的精神病等同身体伤害(但不包括惊慌、忧虑和惊恐),缠扰者可被控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

想知道更多详情,可浏览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缠扰 > 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下可检控缠扰者的罪名 > A. 与电话、讯息或电报相关的罪行 

3. 如果缠扰者没有被刑事检控,受害人可以怎样做?

当缠扰者犯了民事过失,例如袭击、恐吓、擅闯地方或滋扰他人,受害人都可循民事途径,起诉缠扰者侵权。

缠扰者的行为可同时涉及刑事罪行及侵权。刑事罪行是指整体上违反社会规范,犯罪者会被香港特区政府检控。律政司专责刑事检控,包括决定是否就某宗案件提出起诉。而侵权是民事过失,由被缠扰者行为侵犯的受害人提出起诉。是否可就侵权行为展开诉讼,完全取决于受害人。刑事检控成功的话,犯罪者会受到惩处;而侵权民事诉讼成功,受害人则可获得金钱补偿,如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可能会重复发生,法院亦有可能准予颁下禁制令,防止被告再犯。

与缠扰行为有关民事诉讼的详情,可参考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缠扰 > 民事诉讼程序 。

4. 如果有人违反禁制令,会有甚么后果?

违反禁制令属藐视法庭,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或监禁。违反禁制令很少会被判监。下达禁制令的法庭,通常会接受被告承诺不再违反禁制令,而不是即时收监,尤其是违反禁制令的人只是初犯或相关违反并不严重。由于违反禁制令并非刑事罪行,警方不能因此拘捕任何人,除非违反禁制令的行为,本身属刑事罪行,或警方需要作出拘捕,以防社会安宁被破坏。是否执行禁制令取决于原告人。原告人如要向法院申请执行禁制令或指控被告违反禁制令,就必须要发出所需文件,以传召被告人返回发出禁制令的法庭应讯。

如想知道更多,请参考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缠扰 > 民事诉讼程序 > D. 实施禁制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