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向儿童展开法律诉讼
《儿童权利公约》定义儿童为未满18岁的人士,但在香港,涉及16至18岁人士的刑事案件均由成人法庭处理。尽管如此,法庭的判刑重点一直是如何协助少年罪犯改过自新。 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第109A条 订明,除非被告所犯的罪行,只能以监禁作为刑罚,例如谋杀,或没有其他适当的刑罚,否则法庭不得对任何超过16岁但未满18岁的人士判处监禁。
A. 刑事责任
第226章《少年犯条例》 第3条 订明10岁以下儿童不能犯罪,属一项不可推翻的推定。
B. 少年法庭
少年法庭藉 《少年犯条例》 第3A条 组成。少年法庭具有司法管辖权,审理针对儿童或少年人的刑事案件,但杀人罪行除外。设立少年法庭旨在将少年罪犯与成年罪犯分开处理,把重点放在协助少年罪犯改过自新,而非纯粹施予制裁。
根据 《少年犯条例》 第2条 ,「儿童」是指未满14岁的人,「少年人」则指年满14岁但未满16岁的人。少年法庭以外的裁判法庭不能聆讯针对儿童或少年人的任何罪行的检控。然而,如儿童或少年人与另一名已年满16岁的人同时被检控,有关案件便会在成人法院聆讯。少年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只能处理针对未满16岁人士的刑事案件,如果案件涉及多名疑犯,由于他们必须同时接受聆讯,因此检控便会由成人法院处理。不过, 《少年犯条例》 第3F(1)条 订明,成人法庭如裁定一名未满16岁人士罪名成立,除非法庭信纳不宜将案件移交少年法庭,否则可将案件移交少年法庭判刑。由于少年法庭在处理10至16岁少年罪犯较具经验,因此,在大部分情况下,将儿童或少年人移交少年法庭判刑,最能顾及他们的权益。
少年法庭处理案件的大前题是协助少年罪犯改过自新,因此聆讯都是闭门进行。 《少年犯条例》 第3D(3)条 订明,除法庭人员、在法庭席前处理案件的各方、其律师和大律师、证人及直接与该案件有关的人士外,任何人不得在少年法庭旁听。报社或新闻机构的真正代表亦可获准旁听,不过,法庭亦可以被告的权益为重,禁止报社或新闻机构的代表入内旁听。
除了闭门聆讯,法例亦严格限制可报道的聆讯内容。 《少年犯条例》 第20A条 订明,任何有关少年法庭的法律程序或上诉法律程序的报道(不论书面或广播),均不得揭露被告的身分或导致被告的身分有可能被识别;但法庭亦可因公正目的,免除有关揭露身份的限制。法庭决定是否容许披露被告身分,将视乎个别个案的情况而定。
另外,根据 《少年犯条例》 第6条 ,16岁以下疑犯在法庭内、被解往或解离法庭时,均须与成年疑犯隔离。
《少年犯条例》 订明,如有监禁以外的适当刑罚,法庭便不可对少年人判处监禁,可是,这并不表示16岁以下人士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处以监禁。如法庭考虑控罪后,认为监禁属适当的刑罚,或被告理应予以监禁刑罚,仍可判处监禁。不过,如要以褫夺自由来惩罚少年罪犯,法庭仍可考虑判其入教导所、劳教所或更生中心,这些场所均有助少年人改过自新。如有必要判处16岁以下人士入狱,少年罪犯必须与成年罪犯分开囚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