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艺员
在一般情况下, 第57章《雇佣条例》 及 第57B章《雇用儿童规例》 适用于在香港受雇的儿童及青年。然而,「艺员」则属于特殊类别,可获豁免受部份法例规管。为了发展艺术及培训人才,劳工处处长订定了适用于「艺员」的特殊规条。
订定这些特殊规条的目的是让「娱乐界、广告界或相关行业的雇主……可以聘用不同年龄的儿童艺员」。
申请雇用儿童艺员的基本要求
申请程序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儿童艺员。有意雇用儿童艺员的雇主须先向劳工处处长申请。儿童的雇用不可损害他们的福利,包括他们的安全、健康及道德品格。劳工处处长会在接获申请后,会按个别情况,订定特别条件及限制。即使是「艺员」,凡未满13岁的儿童皆不得为牟利而工作。
儿童艺员可再细分为两类,各有特定的权利和保障:
- 临时演员
- 合约演员/自由演员
A. 临时演员
临时儿童演员是指临时受雇于某一制作或节目的儿童艺员,其雇用只限于该特定的制作或节目,而不包括其他演出。为保护儿童艺员,雇主必须向劳工处呈交有关制作的剧本或故事大纲,以确定演出的内容。
1. 雇用条件的限制
临时儿童演员的雇用条件受特定的限制,另有特别规定未满6岁的儿童必须享有较频密的休息时间。
临时儿童演员不得在下述情况工作:
每日特定工作时间 |
早上7时前或晚上11时后 |
每日工作总时数 |
任何一日内超过8小时 |
上课日的工作总时数 |
任何上课日超过4小时 |
上课时间内 |
任何上课日的上课时间内 |
每星期的总日数 |
每星期超过4日 |
在学期内的每星期总日数 |
星期一至六期间内超过3日 |
连续工作 |
连续工作超过5小时而无休息(「休息」指不少于1小时的用膳或小休时间) |
特别情况:未满6岁的儿童 |
连续工作超过5小时而无休息(「休息」指不少于1小时的用膳或小休时间) |
2. 附加条件
除以上条件外,如临时儿童演员需在晚上7时后工作,雇主须免费接载他们回家。另外,一切危害该儿童性命、健康或道德品格的演出均被禁止。
3. 适用于临时儿童演员的特别条件
临时儿童演员的雇用受特别条件约束,其家长有责任为子女作决定。其中一项特别条件是雇主必须向劳工处呈交雇佣纪录(包括每名儿童艺员的个人资料以及过往的工作地点资料),同时须呈交儿童父母的书面同意书,声明他们同意子女受雇,以及有关儿童所就读的学校名称及班级。
B. 合约演员/自由演员
合约演员和自由演员是指以合约形式受雇在某段时间或在个别节目中演出的儿童艺员。此类雇佣并不限于某个特定节目,故可能持续较长时间。
1. 程序上保障合约演员/自由演员
为保护儿童艺员,雇主在儿童开始工作至少7天前,须向劳工处送达有关制作的剧本或故事大纲。此举是为了清楚确定儿童所参与演出之内容。此外,雇主亦须一并呈交每名儿童的雇佣纪录,以及其父母就其受雇的书面同意书。同时,雇主须呈交有关儿童的有效在学证明书(由校长发出),或其完成中三课程的证明。这些措施都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合约演员/自由演员。
2.雇用条件的限制
儿童合约演员/自由演员的雇用条件受特定的限制约束。未满6岁的儿童更有特别的待遇。
儿童艺员不得在下述情况工作:
每日特定工作时间 |
早上7时前或晚上11时后 |
每日工作总时数 |
任何一日内超过8小时 |
上课日的工作总时数 |
任何上课日内超过4小时 |
上课时间 |
任何上课日的上课时间内 |
每星期的总日数 |
每星期超过4日 |
在学期内的每星期总日数 |
星期一至六期间内超过3天 |
连续工作 |
连续工作超过5小时而无休息(「休息」指不少于1小时的用膳或小休时间) |
特别情况:未满6岁的儿童 |
连续工作超过5小时而无休息(「休息」指不少于1小时的用膳或小休时间) |
此外,如儿童雇员需在晚上7时后工作,雇主须免费接载他们回家。所有危害儿童性命、健康或道德品格的演出一律被禁止。
3. 适用于合约演员/自由演员的特别条件
雇用儿童合约演员/自由演员受一系列的特别条件约束,当中包括程序保障和为雇用儿童而设的规条。
4. 程序上保障合约演员/自由演员
为保障儿童的法定权益,雇主须备存有关文件,以供劳工处查阅。雇主必须保存以下文件,供劳工督察随时查阅:
- 每名儿童艺员的雇佣纪录,包括其个人及该项工作的资料;
- 每名儿童的父母就其子女受雇的书面同意;及
- 每名儿童的有效在学证明书或完成中三课程的证明。
5. 雇用儿童艺员的先决条件
为进一步保护儿童艺员,雇用儿童的人士必须遵守某些特别规定。其中一项规定是儿童及/或其父母/监护人均不可以就儿童的演出收取任何金钱报酬,不论其形式或名目。另一项规定是儿童不可以因为参与表演而损害其安全、健康、福利、学业和道德品格。举例,儿童的演出每月不可超过7日或每星期不可超过4日。还有一项规定是雇主必须为儿童购买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