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签订雇佣合约前应注意的事项
在香港,书面或口头雇佣合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以签订书面雇佣合约为佳,因书面合约较口头合约有更多好处。
A. 签订书面合约的好处
以书面方式签订的雇佣合约有许多好处,因书面合约可订明相关的条款及条件。同时,这亦可清楚阐述雇主和雇员的责任,以进一步保障雇员的利益。一旦对工作条件有争议,清楚明确的书面合约便有助厘清问题。在雇主和雇员就合约责任进行讨论或仲裁时,一份签订的书面合约亦可作为参考。
B. 雇员在签订合约前必须做的事
雇员必须先清楚明白合约中所订的雇佣条款。雇员亦有责任确保合约清晰无误,因这对雇主和雇员最为有利。若雇员不明白合约条款,或合约条款含糊不清,便应请雇主解释清楚。条款清楚明确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有关工资和工时的条款,如假日薪酬、支薪日,或工作期间是否有小休。
雇员可考虑在签署合约前,徵询法律意见。雇员一般毋须立刻签署合约。如果在签署合约后发生争议,便会产生不少复杂问题,最终甚或要聘请律师解决。
根据 第57章《雇佣条例》 第44(3)条 ,雇员有权在签署雇佣合约前,详细查阅该合约。准雇员亦有权在签署合约前,要求获取一份合约拟本,以作徵询意见之用。他们有权在签署合约后,获取一份副本,作为备存之用。
C. 合约内应有的项目
劳工处提供了一份清楚明确的雇佣合约样本,内含所有雇佣合约内应有的重要条款:
详情请参阅 劳工处的网页。
举例,一份恰当的雇佣合约应包括以下规定:
- 工作时间:是不是每日/每月固定的?是否需要轮班工作?另一例子是有关用膳时间的规定──每天有多少小时的用膳时间?
- 工资:工资是不是固定的?是佣金制度或小费制度吗?有没有膳食或交通津贴?
- 假期:有没有包含 《雇佣条例》 所订明的法定假期?在公众假期工作是否有补休?
- 有薪年假:有没有根据 《雇佣条例》 提供7-14日的有薪年假?
D. 工资的定义
《雇佣条例》 第2条 订明,「工资」包括所有由雇主支付的报酬、收入及津贴。
报酬包括定期支付的薪金,或任何花红及佣金。津贴可以包括交通费用或采购用具和办公工具等的报销金额。
E. 有关工作时间的法例
《雇佣条例》载有雇员休息日及假日的规定。这使得雇员的休息日及假日具有法律效力,可依法强制雇主执行。在签署雇佣合约之前,雇员应确保合约载有类近法例规定的休息时段/时间和假日。
根据 《雇佣条例》 第17条 ,任何受雇超四星期、且每星期工作超过18小时的雇员,有权每7日享有不少于一日休息日。
任何雇员都有权获给予详列于 《雇佣条例》 第39条 的法定假期。
雇主不得以工资代替雇员假期。倘若雇员须在法定假期工作,雇主必须在紧接该法定假日前后60天内,另定一日作为假期。此等规定载于 《雇佣条例》 第40 及 40A条 。
F. 其他签署合约前需检视的项目
在签署合约前,雇员还需要检阅其他重要合约条款,详列如下:
1. 不竞争条款
不竞争条款是其中一个例子。不竞争条款禁止雇员在特定时间、或特定距离或范围,就任类近职位或从事类近行业。有时不竞争条款会禁止雇员把特定的商业秘密带到另一公司。根据《普通法》,雇主能否执行不竞争条款,取决于该条款是否合理。
2. 支薪形式
如上所述,计算工资有不同方法。雇员宜问明工资是否会在固定的日子支付。雇员亦需考虑若雇主拖欠工资时可采取的行动。一份妥当的合约应涵盖此等项目。此外,有关花红或佣金,及其支付的日期,亦应载于合约内。
3. 强积金的供款
依据法例,强积金供款必须在雇主和雇员关系中强制执行。雇员需了解有关强积金供款的合约条款是否符合法例要求。以一名月薪为$15,000的雇员为例,该雇员须将其工资的5%作为强积金供款,其雇主须同时支付相等于该工资5%的金额作为强积金供款。这些供款均受法例规管,供款的金额亦有明文规定。
雇员亦需弄清楚在合约终止时,强积金供款应如何处理,以及有关遣散费的安排。一份完整的雇佣合约应该清楚涵盖有关强积金供款的规定。
4. 超时工作薪酬
有关超时工作薪酬的问题,通常是如何计算超时工作薪酬。另一问题是合约是否载有超时工作薪酬的条款,如有,合约应定义何谓「超时」。
5. 辞职
辞职的惯常程序是由雇员在一个月前向雇主提交辞职通知,但在个别情况会有不同。在检阅雇佣合约时,要问的是雇员是否需要在辞职前预先通知雇主,如需要,需要提前多久通知?如果雇员没有依条款预先通知,是否需要向雇主赔偿损失?如要赔偿,合约内是否订明赔偿金额?
6. 如果公司被出售,会怎样?
一份完整的合约应涵盖有关公司出售的条款。雇员应留意该条款,并了解其雇佣合约会否因此而被终止,或会否获公司的新老板继续雇用。
7. 终止合约的条款
终止合约的条款是指有关解雇雇员的条款,订明雇主可终止雇佣合约的情况。该条款亦订明雇主和雇员的权利和责任。雇员应留意有关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