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青年

在香港,青年是指年满15岁但未满18岁的人。

青年可分为两类,其雇用分别由两项条例规管。一项是第57C章《雇用青年(工业规例)》,规管受雇于工厂或工业环境中工作的青年。另一项是第58章《青年及儿童海上工作雇佣条例》,规管受雇于船舶或其他船只工作的青年。

A. 受雇于工厂或工业环境中的青年

工作时间限制

雇主不得要求青年雇员工作超过特定时数,或于特定的时间以外工作:

每日最长雇佣时间

10小时
(只可于早上7时至晚上7时期间)

每日最高工作时数

8小时

每星期最高工作时数

48小时

每星期最多工作日数

6日

连续工作的时数上限

连续工作5小时后须有不少于半小时的用膳或休息时间

连续2星期的总工作时数上限

连续2星期工作不可超过96小时
每日最长雇佣期依旧为10小时

超时工作

不容许

在用膳或休息时间工作

不容许

休息日

最少一星期一日

为保护受雇于工厂或工业环境中工作的青年,法例还有额外规定。例如,雇主不得雇用青年在矿场或石矿场从事地下作业,或担任涉及开掘隧道的工作。

另外,雇主不得容许青年搬动任何不合理地笨重的负载物。雇主不得容许年龄不足16岁的青年搬动超过18公斤的负载物。

加之,需要「站立工作」的青年,必须有机会保息,并有设施供他们休息。

除此之外,青年不可受雇从事危险行业。以下表列了法例订明的危险行业:
第59章《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 附表1 ):

  • 铲修锅炉;
  • 用基本原料制造玻璃;
  • 涉及使用砷、铅、锰、汞、磷,或涉及使用由任何此等化学元素组成的复合物的制造工序;
  • 制造硃砂;
  • 镀铬;
  • 在任何制造工序中,对赛璐珞或镁,或对全部或部分用赛璐珞或镁造成的物品,进行机械切削或研磨;
  • 制造盐酸、硝酸或硫酸。

B. 在海上工作的青少年

此类别的青少年包括受雇于海上船舶或船只工作的青年及儿童。

法定权利和保障

第58章《青年及儿童海上工作雇佣条例》把青少年细分为两个组别,每个组别均享有特定的法定权利,但亦有订定部分情况属例外,不受法例所限。

 

15岁以下的儿童

16岁以下的青年

法定权利/限制

不容许工作

船长须为海事处处长备存一份登记册,登记所有受雇在其船只上工作的人士

例外1

除非该儿童的家庭成员是受雇在同一船只上

 

例外2

「海上航海学校或训练船的学生」-须获教育局常任秘书长批准

 

若违反规定,即属犯罪

可处罚款$10,000的罪行

可处罚款$2,000的罪行

任何船长若没有备存一份载有所有受雇在其船只上工作的16岁以下人士之登记册,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