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赋予儿童的权利

A. 《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于1989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公约》)(第44/25号决议),确认儿童享有基本自由及与生俱来的人权,并应予以保护。1994年伸延至香港实施。有关《公约》的详细内容,请参阅 附录I 。

B. 谁是「儿童」?

《公约》第1条订明儿童为「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在香港,不同条例对儿童年龄的订定皆有不同。

C. 《儿童权利公约》赋予儿童的部分重要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所包含的权利包罗万有:

  1.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第3(1)条)
  2. 儿童有生命权及生存与发展的权利。(第6条)
  3. 每名儿童都应享有言论自由、思想、信仰及宗教自由,以及结社及和平集会的自由。
  4. 儿童有权享有最高标准的健康。(第24条)
  5. 儿童有权受教育。《公约》要求缔约国提供强制及免费小学教育,并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让所有儿童都能受教育。缔约国亦应采取适当措施,如推行免费教育及提供津贴,协助有需要人士。缔约国同意教育儿童的目的为:「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这包括「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第28条及第29条)
  6. 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第32条)。因此,缔约国须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以确保可履行第32条。《公约》亦提到,缔约国尤其应「a) 规定受雇的最低年龄;b) 规定有关工作时间和条件的适当规则;及c) 规定适当的惩罚或其他制裁措施以确保本条得到有效执行」。
  7. 缔约国须有承担,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侵犯,特别需要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不论是国家、双边及多边措施,以防止「a) 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b) 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c) 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第34条)
  8. 儿童在面对刑事罪行指控时可享有的权利。除了基本原则如假定无罪及缄默权之外,缔约国还须为被控刑事罪行的儿童,引入专用的法律、程序、官方组织及机构,包括订定须负上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缔约国亦应制定其他措施,如监管及监督令、辅导、感化、寄养、教育及职业培训课程等,以监管儿童。(第40条)

D. 执行《儿童权利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有道德责任依从及实行《公约》,让儿童享有《公约》订明的权利,因此,《公约》经常使用「承担」、「需确保」及「确认」等词汇,以强调缔约国的责任。缔约国一旦同意《公约》,就有责任确保其法例、政策及做法遵照公约订出的标准,并把这些标准实现于所有儿童身上。

现时并没有特定机构直接执行《公约》,因此《公约》是否能有效执行,取决于各国是否自发遵从,以为是否能以知识及理解建立教育制度。《公约》鼓励缔约国采取措施,设立及发展所需机构,以达致《公约》的目的和目标。

《公约》第17条订明,缔约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此条应与第13条一并解读:儿童享有言论自由,包括接收资讯的自由。《公约》特别鼓励缔约国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传递资讯,亦强调儿童书籍可引入尊重儿童权利的文化。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是根据《公约》第44条而成立,负责监察各缔约国实施《公约》的进度,缔约国须在《公约》生效后两年内向委员会报告,其后每五年再报告一次。儿童权利委员会设于日内瓦,每年召开会议,18名专家委员经由选举产生,获公认为拥有崇高的道德水平,并熟悉《公约》涵盖的范畴。委员会的选举以不记名投票进行,候选委员由缔约国提名,任期四年,可获提名连任。

委员会负责检视及评论各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并可根据《公约》第45条,徵询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的意见,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以实施《公约》。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乃致力保护及改善全球儿童权利的专门组织,突显《公约》广泛涵盖全球,以促进及保护儿童权利为忠旨。

E. 香港如何执行《儿童权利公约》

香港并没有透过立法,直接将《儿童权利公约》并入法律,亦没有儿童专员或政府官员专责促进及保护儿童权利。由于《公约》没有并入香港法律,法庭不能强制政府遵从《公约》列明的职责。

不过,本港有多项法例是为促进儿童权利及保护他们免受虐待而设的。本港法例虽没有特别界定何谓虐待儿童;但根据社会福利署的定义,虐待儿童是对18岁以下人士作出危害或损害其身心健康发展的行为,或因不作出某行为以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受危害或损害。

「虐待儿童」为一笼统词汇,形容各种各样、不同程度的虐待行为,包括身体伤害、性侵犯、心理上的虐待及忽略。

虐待属于刑事行为,警方尤其关注。非政府组织(如香港保护儿童会)及学校,对侦查虐儿个案及保护儿童免受虐待,亦担当重要角色,而社会福利署署长(社署署长)在保护儿童方面,更担当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如儿童遭受虐待或忽略,又或儿童的发展受到家庭限制,社署署长在有需要时可介入事件,在顾及儿童最佳利益的情况下,将儿童从家庭中带走。

香港警察成立了保护儿童政策组,与相关政府部门和非政府机构紧密合作,打击家庭暴力、虐待儿童、性暴力、虐老及儿童色情物品罪行,负责为警队制定处理这些事宜的政策,监察这类案件在本地及海外的趋势,并协助制订法例打击这些活动。政策组会与社会福利署合作,教授警员查案时保护儿童的技巧,亦会与其他部门及非政府组织合办课程,训练相关人员处理有关虐待儿童、性暴力及青少年罪行等问题;这些都是政策组的重要工作。

本港有多项法例与保护儿童有关,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