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憲法賦予兒童的權利

A. 《兒童權利公約》

聯合國於1989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公約》)(第44/25號決議),確認兒童享有基本自由及與生俱來的人權,並應予以保護。1994年伸延至香港實施。有關《公約》的詳細內容,請參閱 附錄I 。

B. 誰是「兒童」?

《公約》第1條訂明兒童為「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

在香港,不同條例對兒童年齡的訂定皆有不同。

C. 《兒童權利公約》賦予兒童的部分重要權利

《兒童權利公約》所包含的權利包羅萬有:

    1. 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第3(1)條)
    2. 兒童有生命權及生存與發展的權利。(第6條)
    3. 每名兒童都應享有言論自由、思想、信仰及宗教自由,以及結社及和平集會的自由。
    4. 兒童有權享有最高標準的健康。(第24條)
    5. 兒童有權受教育。《公約》要求締約國提供強制及免費小學教育,並鼓勵發展不同形式的中學教育,包括普通和職業教育,讓所有兒童都能受教育。締約國亦應採取適當措施,如推行免費教育及提供津貼,協助有需要人士。締約國同意教育兒童的目的為:「最充分地發展兒童的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這包括「培養對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所載各項原則的尊重」。(第28條及第29條)
    6. 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受到保護,以免受經濟剝削和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兒童教育或有害兒童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的工作」(第32條)。因此,締約國須採取多方面的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以確保可履行第32條。《公約》亦提到,締約國尤其應「a) 規定受僱的最低年齡;b) 規定有關工作時間和條件的適當規則;及c) 規定適當的懲罰或其他制裁措施以確保本條得到有效執行」。
    7. 締約國須有承擔,保護兒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性剝削和性侵犯,特別需要採取一切適當的措施,不論是國家、雙邊及多邊措施,以防止「a) 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動;b) 利用兒童賣淫或從事其他非法的性行為;c) 利用兒童進行淫穢表演和充當淫穢題材」。(第34條)
    8. 兒童在面對刑事罪行指控時可享有的權利。除了基本原則如假定無罪及緘默權之外,締約國還須為被控刑事罪行的兒童,引入專用的法律、程序、官方組織及機構,包括訂定須負上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締約國亦應制定其他措施,如監管及監督令、輔導、感化、寄養、教育及職業培訓課程等,以監管兒童。(第40條)

D. 執行《兒童權利公約》

《兒童權利公約》的締約國有道德責任依從及實行《公約》,讓兒童享有《公約》訂明的權利,因此,《公約》經常使用「承擔」、「需確保」及「確認」等詞彙,以強調締約國的責任。締約國一旦同意《公約》,就有責任確保其法例、政策及做法遵照公約訂出的標準,並把這些標準實現於所有兒童身上。

現時並沒有特定機構直接執行《公約》,因此《公約》是否能有效執行,取決於各國是否自發遵從,以為是否能以知識及理解建立教育制度。《公約》鼓勵締約國採取措施,設立及發展所需機構,以達致《公約》的目的和目標。

《公約》第17條訂明,締約國「確認大眾傳播媒介的重要作用,並應確保兒童能夠從多種的國家和國際來源獲得信息和資料,尤其是旨在促進其社會、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資料」,此條應與第13條一併解讀:兒童享有言論自由,包括接收資訊的自由。《公約》特別鼓勵締約國利用大眾傳播媒介傳遞資訊,亦強調兒童書籍可引入尊重兒童權利的文化。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是根據《公約》第44條而成立,負責監察各締約國實施《公約》的進度,締約國須在《公約》生效後兩年內向委員會報告,其後每五年再報告一次。兒童權利委員會設於日內瓦,每年召開會議,18名專家委員經由選舉產生,獲公認為擁有崇高的道德水平,並熟悉《公約》涵蓋的範疇。委員會的選舉以不記名投票進行,候選委員由締約國提名,任期四年,可獲提名連任。

委員會負責檢視及評論各締約國提交的報告,並可根據《公約》第45條,徵詢聯合國各專門機構的意見,如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等,以實施《公約》。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乃致力保護及改善全球兒童權利的專門組織,突顯《公約》廣泛涵蓋全球,以促進及保護兒童權利為忠旨。

E. 香港如何執行《兒童權利公約》

香港並沒有透過立法,直接將《兒童權利公約》併入法律,亦沒有兒童專員或政府官員專責促進及保護兒童權利。由於《公約》沒有併入香港法律,法庭不能強制政府遵從《公約》列明的職責。

不過,本港有多項法例是為促進兒童權利及保護他們免受虐待而設的。本港法例雖沒有特別界定何謂虐待兒童;但根據社會福利署的定義,虐待兒童是對18歲以下人士作出危害或損害其身心健康發展的行為,或因不作出某行為以致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受危害或損害。

「虐待兒童」為一籠統詞彙,形容各種各樣、不同程度的虐待行為,包括身體傷害、性侵犯、心理上的虐待及忽略。

虐待屬於刑事行為,警方尤其關注。非政府組織(如香港保護兒童會)及學校,對偵查虐兒個案及保護兒童免受虐待,亦擔當重要角色,而社會福利署署長(社署署長)在保護兒童方面,更擔當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如兒童遭受虐待或忽略,又或兒童的發展受到家庭限制,社署署長在有需要時可介入事件,在顧及兒童最佳利益的情況下,將兒童從家庭中帶走。

香港警察成立了保護兒童政策組,與相關政府部門和非政府機構緊密合作,打擊家庭暴力、虐待兒童、性暴力、虐老及兒童色情物品罪行,負責為警隊制定處理這些事宜的政策,監察這類案件在本地及海外的趨勢,並協助制訂法例打擊這些活動。政策組會與社會福利署合作,教授警員查案時保護兒童的技巧,亦會與其他部門及非政府組織合辦課程,訓練相關人員處理有關虐待兒童、性暴力及青少年罪行等問題;這些都是政策組的重要工作。

本港有多項法例與保護兒童有關,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