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什么是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是指任何资料,可以「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的人有关的、可以切实可行地透过有关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确定有关个人的身分、及该资料的存在形式,让人可切实可行地查阅及处理有关资料(例如是文件或光碟)」。有关个人资料的明显例子,包括包括个人姓名及指纹,通过这些资料,一个人的身份可得以辨认。另一方面,某些资料组合起来,例如电话、地址、性别和年龄,也可能让人切实可行地辨认出一个人的身份。

有关个人资料的法律定义,以及法律如何保障个人资料私隐,请参阅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个人资料私隐 > 「个人资料」的定义 。

2. 在哪些情况下,持有个人资料的人士/机构或会不受私隐条例或保障资料原则的规限?

在某些情况下,个人资料使用者或可获豁免,毋须受条例或六项保障资料原则规限。部分常见例子如下:

  • 持有家庭成员或朋友的电话号码作日常联络或约会之用
  • 由法院、裁判官或司法人员在执行司法职能的过程中持有的个人资料
  • 为防止或侦查罪案之目的而持有的个人资料;或
  • 为进行新闻活动而持有个人资料,或资料使用者相信发表该等资料是符合公众利益。

想知道还有什么情况可获豁免,可浏览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个人资料私隐 > 六项保障资料原则

3. 一般而言,别人可在什么情况下向我索取身分证号码或身分证副本?

身分证号码

除获法律授权外,资料使用者不可强制任何人提供他/她的身分证号码。在实务守则准许的情况下,资料使用者可要求个人提供他/她的身分证号码,而部分日常遇到的例子如下:

  • 某一条例规定资料使用者须收集身分证号码,例如法例规定,雇主须备存每名雇员可借以合法地受雇的证件的号码之纪录,这证件通常是身分证。
  • 促进该人利益,例如在诊治病人时能找出该病人的正确医疗纪录;
  • 在某人获准进入处所后,要监察该人在处所内的活动并不切实可行,需以身分证号码作为将来识别该人的方法,例如在非办公时间进入商业大厦。

身分证副本

同样地,除获法律授权外,资料使用者不可强制任何人提供他/她的身分证副本。在实务守则准许的情况下,资料使用者可要求个人提供他/她的身分证副本,而部分日常遇到的例子如下:

  • 借以收集或核对个人的身分证号码,但只有在个人可选择亲身出示他/她的身分证以作代替的情况下,才可使用这个方法。例如运输署可收集用邮寄方式申请驾驶执照的申请人的身分证副本,而申请人亦可选择亲身到运输署出示身分证。
  • 借以签发官方认可的旅游证件,例如特区护照。

如想知道更多,可参阅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个人资料私隐 > 使用身分证号码及身分证副本

4. 其他人可使用我的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吗?

如果资料使用者拟将某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用于直接促销、或将资料提供予他人用于直接促销,必须告知该资料当事人某些资讯,并获得当事人同意,才可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另一方面,资料当事人亦有权拒绝对方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

根据法例,「直接促销」(就个人资料私隐而言)是指透过直接促销方法:

  • 要约提供货品、设施或服务,或为货品、设施或服务进行广告宣传;或
  • 为慈善、文化、公益、康体、政治或其他目的索求捐赠或贡献。

而直接促销方法是指:

  • 借邮件、图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类似形式的传播方式,向特定人士发放资讯或货品;或
  • 致电特定人士。

任何资料使用者在直接促销时,如违反法例要求,均属犯罪。

有关详情可参考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个人资料私隐 > 直接促销涉及的私隐问题

5. 如果我认为自己的个人私隐被侵犯,我可怎样做?

阁下可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公署)投诉。公署收到投诉后,职员会首先作出初步查询,以确定该投诉是否有充分理据,职员会将初步意见告知阁下,及要求被投诉者采取纠正措施以解决投诉事项。

如调解无法解决争端,公署可能会作出正式调查。如调查证实有关资料使用者违反私隐条例,私隐专员会向资料使用者发出执行通知,指令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不依从执行通知的资料使用者即属违法,可被判处罚款及监禁。

若阁下因为资料使用者违反私隐条例而蒙受损害 (包括情感方面的损害),您有权循民事诉讼向该资料使用者索偿。私隐专员可向合资格的投诉人提供法律协助。

如欲了解更多,可浏览 日常生活法律问题 > 个人资料私隐 > 投诉、惩罚及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