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常见的滋扰行为:动物
A. 民事责任
大厦公契
有些多层式大厦不容许业主或住客在处所饲养动物,大厦公契会列明业主或住客是否可以饲养动物,有时物业经理可批准个别业主或住客饲养动物,有些情况则订明大厦完全禁止饲养动物。
如您违反大厦公契,业主立案法团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
妨扰事故
如单位拥有人或住客没有妥善照顾宠物,可能会对邻居构成滋扰。如饲养动物为邻居带来严重不便或烦扰,这便构成「可遭起诉的妨扰事故」。请参考 私人滋扰 > 甚么行为构成的滋扰可遭起诉? 了解妨扰事故的法律责任。
1. 绝对责任
1. 绝对责任
如动物导致他人身体受伤或财物受损,不论动物的主人或蓄养人有否意图构成伤害,亦不论伤害是否疏忽所致,只要动物属危险品种或有已知的暴力倾向,其主人或蓄养人均须负上绝对的法律责任。
狗只一般是经驯服的宠物,如主人知悉狗只有倾向致使他人受伤或财物受损,他便要为狗只伤害他人负上法律责任;而这种伤害他人的倾向必须是该品种不常见的。
2. 疏忽
如主人或蓄养人确实或可能知悉其宠物有伤害他人的倾向,即使宠物平日表现温驯,一旦伤害他人,其主人或蓄养人亦会因疏忽负上法律责任。
不论是哪种情况,受害者均可因遭受人身伤害,或因另一只动物遭受伤害,索取赔偿。
B. 刑事责任
1. 法例订明的妨扰事故
根据香港法例 第132章《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 第12(1)(d)条 ,任何动物或禽鸟,其饲养的地方或方式足以构成妨扰,或足以损害或危害健康;构成私人滋扰的基本原则亦可应用于此(请参考 私人滋扰 > 甚么行为构成的滋扰可遭起诉? )。
食环署负责处理法例订明的妨扰事故(详情请参考 法例订明的妨扰事故 > 补偿 )。
2. 动物产生的噪音
根据香港法例 第400章《噪音管制条例》 第5(3)条 ,任何人于任何时间,在住用处所或公众地方畜养动物或雀鸟,而该动物或雀鸟发出扰人的噪音,即属犯罪,最高可判罚款10,000元( 《噪音管制条例》 第5(5)条 )。
法庭会以一般人的合理容忍程度断定噪音是否扰人。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诉陈爱珍 一案中,法庭便认为,狗只持续吠叫30分钟或以上便可构成滋扰。
3. 控制狗只
根据香港法例 第421章《狂犬病条例》 第23条 ,除非狗只已系有狗带或以其他方式受控,否则不得出现于(a)公众地方;或(b)其他地方,而按常理狗只处于该地方可游荡至公众地方。如有违反,狗只的畜养人及任何促使、任由或准许该狗只在该地方出现的人,均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元。
此条例适用于所有品种和大小的狗只,如有证明显示被告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违例,则可以此作辩护。
《狂犬病条例》 第7条 订明,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的特准人员可捕捉及扣留任何在公众地方出现,而没有系上狗带或受控制的狗只;以及任何在其他地方出现,而按常理可从该处走到公众地方的狗只。如特准人员获赋权捕捉及扣留动物,但在合理情况下并不可行,他可改而毁灭该动物。
根据香港法例 第167章《猫狗条例》 第5(1)条 ,如裁判官接获申诉后,觉得任何狗只有危险性而没有受有效控制,可发出命令,规定该狗只须受有效控制,或将之毁灭。
4. 狗只以外的动物咬人
香港法例 第421章《狂犬病条例》 第24条 订明,如动物曾咬人,其畜养人必须(a)将该事实通知最近的警署,不得延误;(b)以稳妥的方式扣留该动物,并将之与其他动物隔离,扣留期由警署的主管人员决定。
违例者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元。
5. 狗咬
根据香港法例 第421章《狂犬病条例》 第23条 ,狗只如没有系上狗带或受控制,但身处于(a)公众地方;或(b)其他地方,而按常理可游荡至公众地方;一旦咬伤其他人,其蓄养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元。
畜养人如能证明(a)他曾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该动物咬人;或(b)该动物是受到畜养人以外的人蓄意激怒,他便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
此外,蓄养人亦必须遵从 《狂犬病条例》 第24条 ,将狗只咬人的事故通知最近的警署,并以稳妥方式扣留该狗只;如有违例,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元。
《狂犬病条例》 第7条 指明,如渔护署的特准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狗只曾经咬人,便可捕捉及扣留该狗只。如特准人员获赋权捕捉及扣留该狗只,但在合理情况下并不可行,他可改而毁灭该动物。但凡特准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扣留该狗只将相当可能影响其他同样遭扣留的动物之健康,法例亦容许他将该捕得的动物毁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