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 常见的滋扰行为:噪音

A. 妨扰事故

制造或构成噪音严重影响邻居平日一般的舒适生活,便可构成「可遭起诉的妨扰事故」。

居民住在嘈吵的社区必定要容忍一定程度的噪音;所谓「平日一般的舒适生活」会因处所及居民的阶层而改变,重点在于添加的噪音是否巨大至构成可遭起诉的妨扰行为。

有关妨扰的民事责任的一般定义,可参考「 私人滋扰 > 甚么行为构成的滋扰可遭起诉? 」。

B. 刑事责任

1. 任何时间制造噪音

任何人于任何时间在住所或公众地方因进行以下活动,发出扰人的噪音,即属犯罪(香港法例 第400章《噪音管制条例》 第5(1)及(2)条 :

    1. 奏玩或操作任何乐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机、录音机、收音机或电视机;
    2. 使用扬声器、传声筒或其他扩音装置或器具;
    3. 进行任何游戏或消遣活动;
    4. 经营生意或业务;或
    5. 操作、促使或准许操作任何空气调节或通风系统、或空气调节或通风系统的任何部分。

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10,000元。

2. 夜间或公众假日制造噪音

任何人于下午11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于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在住所或公众地方发出或促使发出扰人的噪音,即属犯罪( 《噪音管制条例》 第4(1)条 )。

即使阁下没有制造噪音,但阁下容许其他人在您的住所内制造噪音,阁下亦可能会遭受检控。任何住用处所的业主、租户、占用人或掌管人,于下午11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于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明知而准许或任由噪音从该住所发出,并因此对他人构成烦扰,即属犯罪( 《噪音管制条例》 第4(2)条 )。

一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10,000元。

以上两者(1及2)的分别,在于 第4条 管制于下午11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于公众假日的所有噪音来源; 第5条 则不论昼夜,管制个别噪音来源,例如乐器、空调设备、动物、雀鸟,或摆卖叫喊声。

3. 有没有条例管制家居装修所发出的噪音?

有。除非已取得有效的建筑噪音许可证,否则任何人均不可于下午7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于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使用机动设备进行装修工程( 《噪音管制条例》 第6(1)条 )。

不过,如住用处所的业主或租客使用手提机械用具作小型工程,则可获豁免受限,但仍须遵守 《噪音管制条例》 第4条 的规定,不得在下午11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于公众假日的任何时间,在住所发出扰人的噪音。换言之,业主或租客均不可在该段时间进行任何装修工程。

4. 寻求协助

任何涉及住用处所的噪音投诉均由警方处理,因此,如阁下认为邻居触犯以上罪行,可报警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