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外佣从事其他职务

标准雇佣合约第4条述明:「佣工不得受雇于任何其他人士从事任何其他职务,雇主亦不得着令佣工受雇于任何其他人士从事任何其他职务」。这也是外籍家庭佣工获准在香港工作时,入境事务处施加的逗留条件的一部分。违反逗留条件将引致外籍家庭佣工被刑事检控及被遣送离开香港。而雇主若协助或教唆外佣违反逗留条件,也可能被检控,一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元及监禁2年。

换句话说,雇主不能要求其外籍家庭佣工到其父母家里工作,即使他们可能只是住在隔壁。同样地,阁下不能要求邻居的外籍家庭佣工来您家兼职工作,即使您愿意付钱,而该佣工亦乐意额外挣些钱。

相比之下,就本地兼职家庭佣工而言,并无此等限制。因此,雇主若需要兼职的家务工作,可考虑雇用本地家务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