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关于宠物店,我有甚么法律权利?
A. 动物售卖商牌照
根据 第139B章《公众卫生(动物及禽鸟)(动物售卖商)规例》 第4(1)条 ,任何人若要经营动物售卖生意,必须先获得牌照。售卖动物的场所亦要持牌。根据规例 第13条 ,兜售动物或雀鸟、或售卖未断奶的动物,都可处第一级罚款(现时为2,000元)。无牌经营动物售卖生意,亦可被处第一级罚款。在无牌场所经营生意,则可被罚款1,000元。
现时,本港没有个别发牌措施规管商业繁殖场,与宠物店一样,繁殖场被视为动物售卖商,受相同的牌照制度规管。惟现时牌照制度并没有规管任何人一次性或间中售卖自己的宠物或其后代,但碍于坊间有强烈意见要求所有动物售卖商领牌,此安排可能会在今年之内不再获豁免,被正式纳入规管。
渔护署签发牌照时,会要求申领牌照的动物售卖商符合一系列有关动物健康和福利的条件,例如动物的基本围封、畜舍提供的设施和户外范围,都要符合署方标准(详情请 按此 )。《 公众衞生 ( 动物及禽鸟 ) ( 动物售卖商 ) 规例》 第5(3)条 指出,售卖任何带病动物均属违法。如公众人士怀疑有宠物店/繁殖场未达到渔护署的要求,可 联络署方 进一步调查。
根据规例 第5(3)条 ,动物售卖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在合法场所售卖的狗只,都须要在皮肤下植入列有个别编号的晶片(晶片将提供进一步资料,证明狗只已由香港或出口地的合法兽医注射狂犬病疫苗)。
- 出售动物前,超过五个月大的狗只不单要植入晶片,而且须领有渔护署签发的狗只牌照。该牌照列有晶片辨识码和畜养人名称(宠物店/繁殖场),在狗只出售时,牌照将一并转交到买主手上。
- 在宠物店和繁殖场的处所内须备有扫描器,让买主随时在选购狗只期间,读取晶片资料。买主亦宜先确保晶片上的辨识码与文件资料无误,才接受交易。所有狗只都有不同的辨识码,以便在发牌时作出识别。根据 《狂犬病条例》 第21(3)条 ,若狗只未领牌,狗主可被罚款10,000元或监禁六个月。
- 所有狗只在合法出售前,必须先注射防止犬瘟热、犬病毒性出血性肠炎和犬病毒性肝炎疫苗。动物售卖商亦要保留(由兽医签发)相关的证明书,内里注明狗只的办识码。同样地,所有出售的猫只,亦应接种猫瘟及猫流行性感冒的防疫注射。当买主购买狗只时,应一并取走相关的防疫注射证明书和狗只牌照。
违反领取动物售卖商牌照所需条件,可处罚款1,000元。
B. 买家责任自负
现时没有法律保障买家在购买动物后可以退还动物,买家要特别留意来历不明的动物,如果购买,就等于买下没有质素保证的货品。在买卖交易中,动物也是货品,而售卖的货品虽然应该切合其用途,但并不等于能确保质素。除非售卖人明确作出保证,否则「买家自负责任」的法律原则便适用。
现时未有法律指引,让有意购买宠物的买家在选购前先视察繁殖场。买家亦没有权将患病动物退回予繁殖商/宠物店。谨慎的买家应先查清幼犬/幼猫的父母健康和福利状况、牠们配种时的环境和繁殖场内其他动物的情况。
C. 互联网销售
动物售卖商牌照附有的条款,亦适用于网上售卖商。网上买卖限制了买家查核动物的晶片、牌照、防疫注射或其父母的健康/群居生活状况。由于买家难以在交易前仔细了解动物的状况,售卖商可轻易隐瞒动物是否处于恶劣环境或状况欠佳。特别需要留意的是,网上出售的动物有机会是从大陆走私来港,当地没有法例保障动物,亦可能有狂犬病的风险。
要确保自己购买的宠物健康良好,最谨慎的做法还是避免从动物售卖商购买,而是从爱护动物协会(SPCA)或其他具信誉的非官方组织领养。
D. 宠物寄养设施
根据 第139I章《公众卫生(动物)(寄养所)规例》 第2条 ,所有宠物寄养所(包括宠物酒店)均须领有渔护署签发的牌照。无牌经营会被罚款2,000元( 《公众卫生(动物)(寄养所)规例》 第4条 )。宠物寄养所须将现行牌照展示于当眼位置,渔护署亦会在网站详列所有持牌宠物寄养所/宠物酒店名单。任何人如需要寄养宠物,应先确保相关处所已获发牌,有关名单可按 此处 查阅。如怀疑有人残酷对待动物,请即向警方或渔护署举报,由当局进一步调查或检控。若消费者的投诉不涉及违法活动,可向消委会申诉。有关消费者投诉,可参阅另一题目「 消费者权益 」。
E. 宠物美容院及店铺
现时,本港没有个别发牌措施规管宠物美容院或店铺,但任何提供宠物寄养服务的宠物美容院或店铺,都须持有宠物寄养所牌照(详情参考 D. 宠物寄养设施 )。不少宠物美容院亦兼售动物,经营宠物店生意,此类店铺须为处所领取动物售卖商牌照(详情参考 A. 动物售卖商牌照 )。渔护署在网站列出 持牌动物售卖商名单 ,任何人如将宠物留在美容院或店铺,可先透过网站查阅相关场所是否安全。如怀疑有人虐待动物,请即向警方或渔护署举报,由当局调查或检控。若消费者的投诉不涉及违法行为,可向消委会申诉。有关消费者投诉,可参阅另一题目「 消费者权益 」。
F. 领养动物
如领养的狗只为五个月大或以上,领养人有责任把狗只牌照转至自己名下( 第421A章《狂犬病规例》 第20条 ),并确保狗只适时接受所有防疫注射,有需要时要带牠到兽医诊所,再次接受注射。
领养任何动物前都要三思。渔护署已列出指引,协助阁下考虑是否合适领养宠物。另外,署方亦有名单,列出提供领养服务的非官方组织,请参考以下连结:
如何做个尽责宠物主人 及 动物福利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