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I. 在普通法下可检控缠扰者的罪名
A. 有违公德罪
在《普通法》下,有违公德罪属刑事罪行,可根据 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第101I条 而被惩处。本罪行防范缠扰者向受害人作出下流、猥亵和令人厌恶的行为,以至构成有违公德。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囚七年或罚款。条例亦可防范缠扰者在公众地方跟踪和偷拍女受害人的裙底,或在受害人面前猥亵露体。但若然情况只涉及跟踪或联络受害人,而联络方式亦只是透过资讯科技系统的话,要起诉缠扰者有违公德,则存有一定难度。
B. 非法禁锢
非法禁锢是《普通法》罪行,亦属侵权行为。非法禁锢即完全剥夺受害人的自由,在没有合法理由下,禁止对方离开一处地方,即使只是短时间,即属犯罪。非法禁锢通常被广泛了解为「监禁」受害人,然而这并非本条例的治罪要素。条例着眼点在于受害人是否被非法阻止离开某处。如果有缠扰者威胁要使用暴力,恐吓受害人留在原地,已是触犯非法禁锢。
非法禁锢是普通法罪行。根据 第221章《刑事诉讼程序条例》 第101I条 ,最高可处监禁七年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