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婚姻居所

法庭在授予其中一方使用或占有婚姻居所(夫妇的主要居所)时,在很大程度上,将视乎有关家庭的需求、经济资源和所有涉及案件的其他因素而定。婚姻居所往往是双方最有价值的资产,而居所性质亦是需要考虑的重大因素之一。

A. 租赁居所

其中一方(通常是要照顾子女的一方)将仍然在居所居住,用以维持子女之生活现状,由谁人缴付租金则视乎情况而定。如情况容许,或可选择为双方另觅住所。

B. 由其中一方的雇主提供宿舍

如其中一方的雇主提供宿舍,另一方通常需于离婚后迁出。在此情况下,迁出的一方或可以向对方索取住所费用,这将成为他 / 她提出财务申索时的最重大需求之一。

C. 双方共同拥有居所

法庭有广泛酌情权,如透过发出财产分配命令转让居所业权予另一方;或将有关居所出售,而套现之金额将透过支付整笔款额命令给予其中一方。有关情况详列如下:

出售

物业可以由双方协议出售。出售所得金额可按相等或双方协定数目摊分,或由法庭认为合理的百分比摊分。每一方的贡献、需求和经济负担(例如为子女另觅住处或赎回按揭的需求)将影响其应得金额。

转让

物业的拥有权可毫无保留地或在对方支付一笔款项后,由其中一方转让给另一方。假设子女会和妻子同住,在经济上可行的情况下,法庭通常会将婚姻居所保留给妻子和子女而不是给丈夫,以维持子女现时的生活状况。

如果法庭认为转让物业的价值超过妻子有权获得的总额,那么妻子可能要向丈夫支付一笔款额作为补偿。如妻子不能作出所需补偿,则物业仍可转归妻子名下,但丈夫仍可用类似按揭之形式保留他在物业的部分业权,他的权益可以按一笔款额或业权的某一百分比计算,而有关业权可于日后套现。

如双方的资产不足以即时赎回婚姻居所的按揭,该按揭将会转归妻子名下,但事前必须取得该承按人(银行)的批准。在此情况下,妻子将要负责按揭还款。如妻子没有稳定收入,承按人可能要求丈夫为有关还款作出担保。

联名拥有

如其中一方打算在离婚后仍然在居所居住,而有关情况许可,例如子女在该处居住及双方有充分资源,便可联名保留该物业,并在指定之稍后日期出售。售出后所得金额将平均或按照协定数目摊分,或由法庭认为合理的百分比摊分。而在居所售出前,妻子(或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将获授予独有占用权。

双方均拥有居所的权益

在某些情况下,丈夫可保留原初的婚姻居所或替代物业的权益,等别是他仍继续承担有关按揭。

丈夫的权益可以透过联名拥有权或透过类似按揭的押记文件加以保证。在后者的情况下,他的权益可以按一笔款额或业权的某一百分比计算。

不论在那一种情况下,双方均需要就丈夫何时能够套现物业权益之问题达成协议。通常是发生下列事件而导致这安排:

  • 妻子去世、再婚或同居;
  • 子女或最年幼的子女达到某指定年龄或完成其日间课程;或
  • 双方协议出售。

但如果丈夫立即需要资金,这类安排将不会对他有帮助。

妻子亦须注意,将来售出居所后,她须以所得金额及本身的财产自觅住所,如她所分获的金额不足以购置另一物业,她便很难取得其他资金或按揭。

此外,每当双方保留婚姻居所的权益,便可能会有潜在冲突,因此应尽量避免上述安排为佳。如不能避免的话,阁下应预早找出潜在问题,并为此类问题决定解决方法,例如关于支付物业之室内或室外修葺费用时,或可以按照双方所占业权的百分比付款。

有关物业的权益,可参考另一题目「共同置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