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收回土地

当发展项目或发展计划展开,市区重建局需要收回土地进行重建。

市区重建局首先会考虑通过私人谈判,收购重建区的物业。市区重建局如因任何理由,例如业权问题、遗产继承手续未办妥或业主失踪等,未能以私人协议方式收购土地,就会要求政府根据 《收回土地条例》 (香港法例 第124章 ),收回土地。

A. 申请收回土地

根据 《市区重建局条例》 (香港法例 第563章 ),市区重建局可向发展局局长提出申请,要求他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建议收回用作市区重建的土地。

当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须收回土地作公共用途时,行政长官可命令收回该土地。

B. 批准收回土地的通知

当行政长官批准市区重建局的收回土地申请后,政府会在宪报刊登公告。如可行,公告的副本亦会张贴在重建地区及送达业主。

C. 拥有权归还政府

在一般情况下,当政府公告刊登起计的3个月后,物业的业权即复归政府所有。

倘有迫切需要收回有关物业,通知期可能会缩短。

业主享有的任何法律权利及权益,会于复归日期当日终止。此后,前业主不得向其租户或物业占用人收取租金或任何费用。

D. 补偿

当局会向受收地影响而又合符资格的人士作出法定补偿及特惠土地补偿建议。

合符资格人士包括有关土地的前业主或拥有该土地权益的人士,例如租户。

法定补偿

合法业权拥有人有权获得的法定补偿,会根据收回物业在复归政府当日的公开市值计算,并以腾空交回管有权或连租约,作为计算基础。

特惠补偿

自住业主亦有可能同时领取称为「自置居所津贴」的特惠补偿。

向个别业主发放的自置居所津贴金额,为同一地区内、与收回单位面积相若的七年楼龄单位价值,与收回单位公开市值之间的差额。

1. 政府何时会提出补偿建议,或邀请提出法定补偿申索?

政府会在复归日期起计的28 天内,就收回土地,向前业主及在紧接复归日期前拥有该土地产业权或权益的人士,发出补偿建议,或邀请有关人士就法定补偿提出申索。

当有关土地涉及仍未解决的法律争议,例如业权问题及路权问题,政府会邀请有关人士就法定补偿提出申索。

获邀请提出法定补偿的申索人须按地政总署署长所指明的格式呈交其申索,说明他/她寻求追讨的款额,并须按地政总署署长的合理要求,将帐目、文件及详情,提交地政总署署长,以支持该项申索。常规做法是申索人以书面向地政总署署长提出申索。

2. 受收地影响而不获补偿建议的人士可做甚么?

任何人士如认为其拥有该收回土地的可获补偿权益,而又未接获政府的补偿建议、或获邀请提出补偿申索,可于复归日起计的1年内,以书面向地政总署署长提出申索,列明其在有关土地上拥有的产业权或权益的性质,以及他/她就政府收回有关产业权或权益所申索的补偿额。

如果政府及业主或有权获得赔偿的人士,以为双方会达成收地协议,但最终要强制收地时,就通常会发生上述情况。

E. 转介土地审裁处及支付自置居所津贴的上诉机制

法定补偿

倘申索人与政府未能就法定补偿额(如有的话)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向土地审裁处申请裁定补偿额。土地审裁处判定的数额对申索人及政府均具约束力。倘有关个案已转介土地审裁处处理,先前的自置居所津贴/额外津贴建议,即告撤回。

特惠补偿

业主倘就发放自置居所津贴/额外津贴,对地政总署署长的决定(包括领取自置居所津贴、计算自置居所津贴的楼面面积、及其他有关事宜)感到不满,可于署长作出决定后的60天内,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上诉委员会进行聆讯和调查后,倘有需要,可就地政总署署长的决定,作出裁决。

地政总署署长倘不接纳裁决,有关个案将呈交发展局局长覆核和作出最后决定。

有关重置单位基本单位价值(即$/平方米)之上诉,会由地政总署署长考虑。法定业主须于提出补偿建议日期起计的2个月内,提出书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