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收回土地

當發展項目或發展計劃展開,市區重建局需要收回土地進行重建。

市區重建局首先會考慮通過私人談判,收購重建區的物業。市區重建局如因任何理由,例如業權問題、遺產繼承手續未辦妥或業主失蹤等,未能以私人協議方式收購土地,就會要求政府根據 《收回土地條例》 (香港法例 第124章 ),收回土地。

A. 申請收回土地

根據 《市區重建局條例》 (香港法例 第563章 ),市區重建局可向發展局局長提出申請,要求他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建議收回用作市區重建的土地。

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須收回土地作公共用途時,行政長官可命令收回該土地。

B. 批准收回土地的通知

當行政長官批准市區重建局的收回土地申請後,政府會在憲報刊登公告。如可行,公告的副本亦會張貼在重建地區及送達業主。

C. 擁有權歸還政府

在一般情況下,當政府公告刊登起計的3個月後,物業的業權即復歸政府所有。

倘有迫切需要收回有關物業,通知期可能會縮短。

業主享有的任何法律權利及權益,會於復歸日期當日終止。此後,前業主不得向其租戶或物業佔用人收取租金或任何費用。

D. 補償

當局會向受收地影響而又合符資格的人士作出法定補償及特惠土地補償建議。

合符資格人士包括有關土地的前業主或擁有該土地權益的人士,例如租戶。

法定補償

合法業權擁有人有權獲得的法定補償,會根據收回物業在復歸政府當日的公開市值計算,並以騰空交回管有權或連租約,作為計算基礎。

特惠補償

自住業主亦有可能同時領取稱為「自置居所津貼」的特惠補償。

向個別業主發放的自置居所津貼金額,為同一地區內、與收回單位面積相若的七年樓齡單位價值,與收回單位公開市值之間的差額。

1. 政府何時會提出補償建議,或邀請提出法定補償申索?

政府會在復歸日期起計的28 天內,就收回土地,向前業主及在緊接復歸日期前擁有該土地產業權或權益的人士,發出補償建議,或邀請有關人士就法定補償提出申索。

當有關土地涉及仍未解決的法律爭議,例如業權問題及路權問題,政府會邀請有關人士就法定補償提出申索。

獲邀請提出法定補償的申索人須按地政總署署長所指明的格式呈交其申索,說明他/她尋求追討的款額,並須按地政總署署長的合理要求,將帳目、文件及詳情,提交地政總署署長,以支持該項申索。常規做法是申索人以書面向地政總署署長提出申索。

2. 受收地影響而不獲補償建議的人士可做甚麼?

任何人士如認為其擁有該收回土地的可獲補償權益,而又未接獲政府的補償建議、或獲邀請提出補償申索,可於復歸日起計的1年內,以書面向地政總署署長提出申索,列明其在有關土地上擁有的產業權或權益的性質,以及他/她就政府收回有關產業權或權益所申索的補償額。

如果政府及業主或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士,以為雙方會達成收地協議,但最終要強制收地時,就通常會發生上述情況。

E. 轉介土地審裁處及支付自置居所津貼的上訴機制

法定補償

倘申索人與政府未能就法定補償額(如有的話)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裁定補償額。土地審裁處判定的數額對申索人及政府均具約束力。倘有關個案已轉介土地審裁處處理,先前的自置居所津貼/額外津貼建議,即告撤回。

特惠補償

業主倘就發放自置居所津貼/額外津貼,對地政總署署長的決定(包括領取自置居所津貼、計算自置居所津貼的樓面面積、及其他有關事宜)感到不滿,可於署長作出決定後的60天內,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上訴委員會進行聆訊和調查後,倘有需要,可就地政總署署長的決定,作出裁決。

地政總署署長倘不接納裁決,有關個案將呈交發展局局長覆核和作出最後決定。

有關重置單位基本單位價值(即$/平方米)之上訴,會由地政總署署長考慮。法定業主須於提出補償建議日期起計的2個月內,提出書面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