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在与性相关的案件中,如受害人未满16岁,而被告声称是得到受害人同意而作出有关行为,这是抗辩理由吗?

不是。 《刑事罪行条例》 部分条文的目的是要保护16岁以下人士;例如 第122条 (猥亵侵犯)订明,年龄在16岁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给予同意进行条文所指的罪行。任何人与16岁以下人士进行性活动,即使没有进行性交,而该名16岁以下人士表示同意,亦属违法;声称不知道有关人士的年龄不可成为抗辩理由。

同样地,「与13岁以下女童性交」罪及「与16岁以下女童性交」罪,「取得对方同意」亦不是抗辩理由,被告亦不能以声称不知道女童的年龄作为抗辩理由。

想了解法例如可保护儿童免受性侵犯,可参考 儿童及青少年事宜 > 保护儿童及儿童福利 > 性侵犯儿童 。

2. 少年法庭有甚么特点?

少年法庭具有司法管辖权,审理针对儿童或少年人的刑事案件,但杀人罪行除外。少年法庭旨在协助少年罪犯改过自新,而非纯粹施予制裁。

少年法庭处理案件的大前题是协助少年罪犯改过自新,因此聆讯都是闭门进行。任何有关少年法庭的法律程序或上诉法律程序的报道(不论书面或广播),均不得揭露被告的身分或导致被告的身分有可能被识别;但法庭亦可因公正目的,免除有关揭露身份的限制。法庭决定是否容许披露被告身分,将视乎个别个案的情况而定。

想知道更多有关少年法庭的资讯,可浏览 儿童及青少年事宜 > 保护儿童及儿童福利 > 向儿童展开法律诉讼 > B. 少年法庭 。

3. 如果儿童受父母虐待,谁可照顾他们?

少年法庭可自行动议,或在社会福利署署长的申请下,信纳任何被带往法庭的儿童或少年是需要受照顾或保护,并委任社署署长担任该儿童或少年的法定监护人。法庭亦可将该儿童或少年付讬予任何愿意负责照顾他的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其亲属亦可;或将他付讬予任何愿意负责照顾他的机构。除此之外,法庭也可命令该儿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办理担保手续,保证对他作出适当的照顾及监护,甚至下令将该儿童或少年交由法庭委任的人士监管一段指明的期间,以不超过3年为限。

《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 容许警员及社工采取行动,向需要照顾或保护的儿童或少年提供保护。

想了解更多,可参阅 儿童及青少年事宜 > 保护儿童及儿童福利 > 管养和监护儿童 。

4. 我的女儿遭受性侵犯,我不想她出庭作供,担心她忆述案发经过时心灵会再受创。

儿童受害者遭受暴力对待或性侵犯,要在法庭面对施虐者,并接受传统的刑事盘问过程,对他们而言恰如煎熬,因此必须保护他们,以保障他们的权益。本港有条例为部分遭受性侵犯或暴力对待的儿童和少年受害人,在法庭担任控方证人时,可获某些保障,免于接受传统的法律审讯程序,包括容许儿童(被告除外)以「电视直播联系」方式作供及接受盘问,或以预录影像作为聆讯证供。有关安排的目的是要减低受害人作为控方证人,在作供时再次承受创伤,虽难免削弱被告的权利,但影响有限,而在保护儿童权益的前题下,亦言之成理。

想知道更多,可参考儿童及青少年事宜 > 保护儿童及儿童福利 > 聆讯期间保护儿童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