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I. 终止雇佣合约

A. 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以终止雇佣合约

根据标准雇佣合约第2条,外籍家庭佣工的受雇期为两年,由以下其中一个日子开始计算:

  1. 由佣工到达香港当日起计;
  2. 与同一雇主签订上一份家庭佣工合约届满日期之后的一日;或
  3. 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佣工在香港逗留以按照雇佣合约开始工作之日起计。

不过,标准雇佣合约第10条亦指明:雇主及外籍家庭佣工均可给予对方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或支付相等于一个月薪金的代通知金,以终止雇佣合约。

B. 毋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雇佣合约

在特殊情况下,雇主及外籍家庭佣工均可在毋无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情况下终止雇佣合约。

如有以下情况,雇主可丰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即时解雇外籍家庭佣工:

  1. 故意不服从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2. 行为不当,与正当及忠诚履行职责的原则不相符;
  3. 犯有欺诈或不忠实行为;或
  4. 惯常疏忽职责。

然而,雇主应当注意,即时解雇乃属严重的处分。只有在佣工作出非常严重的不当行为,或在雇主多次警告而仍未能改善的情况下,即时解雇才适用。

外籍家庭佣工亦可在以下情况下,毋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终止雇佣合约:

  1. 合理地恐惧身体会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
  2. 受雇主苛待;或
  3. 已受雇不少于5 年,而经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证明永久不适合担任现时的工作。

C. 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

若雇主与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佣关系在合约期满前终止(不论藉给予通知、或给予代通知金、或即时解雇)雇主及外籍家庭佣工均必须在合约终止后7天内,以一份 《终止外籍家庭佣工雇佣合约通知书》 ,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有关终止合约的事宜。

若家庭佣工雇佣合约提前终止,外籍家庭佣工只能在香港逗留不超过两个星期。如果在逗留期限届满后,外籍家庭佣工仍未离开香港,则可能犯上违反逗留条件的罪行。雇主不应做任何事以协助外籍家庭佣工逾期留港,例如同意不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雇佣合约已提前终止。此等行为可能已构成协助和教唆外佣违反逗留条件;若经定罪,可被罚款港币50,000元及监禁2年。

D. 其他付款、权利及福利

假若雇佣合约终止,外籍家庭佣工享有任何雇员根据 第57章《雇佣条例》 所享有的相同保障。例如,该佣工有权获得:

  1. 任何未发放的工资;
  2. 代通知金(如适用者);
  3. 工资代替任何未发放的年假,及该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4. 工资代替任何未发放的法定假期;及
  5. 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如适用者)。

由于外籍家庭佣工乃从外地「输入」香港,因此雇主有责任在雇佣合约终止或届满后免费提供回程机票将其送回原居地。

此外,雇主并须提供每天港币100元的膳食及交通津贴(由外籍家庭佣工离开香港当天至其抵达原居地的一天为止)。这将视乎由香港至该佣工原居地最直接的路线所需时间而定。一般来说,以来自亚洲地区的外籍家庭佣工来说,一至两天的膳食及交通津贴应已合理及足够。

至于雇主应提供没有日期限制的机票,还是固定日期的机票,则无此限制,雇佣双方可自行协议。有些雇主和外籍家庭佣工可能会同意以金钱代替机票。法律并不禁止这种做法。但是,雇主应确保以文字记录此等安排,以减少将来发生争议的可能性。

E. 续约

如雇主与外籍家庭佣工同意续约,该佣工仍必须在新合约生效前,返回其原居地休假7天,费用由雇主支付。

这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向该佣工提供一张双程机票。

F. 入境事务处持有的「黑名单」?

坊间流传,入境事务处持有一份在聘用外籍家庭佣工方面有不良记录的雇主「黑名单」,例如短时间内解雇许多佣工的、违反标准雇佣合约的、干犯《雇佣条例》而被定罪的等等。入境事务处当然保留了所有外籍家庭佣工的就业记录;当然也可以轻易地检阅个别雇主在这方面的记录。但若说所谓「黑名单」内的雇主将自动被禁止雇用外籍家庭佣工,就似乎太夸张了。入境事务处处长拥有广泛的酌处权评估每宗聘用外籍家庭佣工的申请,亦会就每宗申请个案作出独立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