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常见的滋扰行为:渗水
渗水是香港多层式大厦常见的滋扰行为。
渗水不但对受影响业主和占用人造成滋扰和不便,更有可能破坏大厦建筑物的结构。
业主应留意自己的单位有否渗水,亦要留意有否受其他单位渗水影响。
A. 渗水的常见成因是甚么?
渗水的常见成因包括:
- 楼上、毗邻或本身单位的排水管漏水;
- 楼上、毗邻或本身单位的供水管漏水;
- 楼板防水层或浴缸封边残损;及
- 污水或雨水经由天台∕外墙渗入。
B. 怎样查出渗水的源头?
业主有责任维修及管理其物业,包括查出渗水源头。如渗水发生在私人物业,业主应先查出原因,如情况许可,便应与相关住户和业主合作,进行维修。
食物及环境衞生署(食环署)和屋宇署的联合办事处编印了 《DIY家居渗水简易测试》小册子 ,介绍侦测渗水源头的方法,业主可参考此小册子的检测方法,与邻居协力解决问题。
如业主侦测不到渗水的源头,便应直接聘请建筑技术人员或持牌水喉匠,鉴定渗水原因,尽快修理。
C. 如何处理渗水纠纷?
如果怀疑渗水源自楼上或毗邻单位,应尽快与有关住户商讨,检测渗水源头及进行维修工程。
业主立案法团有责任维修大厦的共用地方,因此,如怀疑渗水源自大厦的共用地方,受影响的住户可向大厦业主立案法团求助。
业主在必要时更可聘请建筑和法律顾问,根据大厦公契内容要求负责人士解决渗水问题,甚至提出索偿,或因遭受私人滋扰提出禁制令(详情请参考G. 涉及渗水事故的民事诉讼,原告人须提交甚么证明?)
假如业主无法与邻居协商解决渗水问题,他可向食环署和屋宇署的联合办事处投诉。
D. 食环署和屋宇署的联合办事处
2006年中,食物及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和屋宇署成立联合办事处,处理须由政府介入的渗水事故。
联合办事处提供一站式服务,处理楼宇渗水投诉,负责执行香港法例 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的相关条文,制止渗水情况。
如有需要,联合办事处会转介个案予屋宇署或水务署,作出相应行动;例如屋宇署会按香港法例 第123章《建筑物条例》 ,处理楼宇及排水渠失修问题;而水务署则按香港法例 第102章《水务设施条例》 ,制止浪费食水的情况。
E. 联合办事处处理住宅渗水投诉的程序
联合办事处收到渗水投诉后,会于6个工作天内联络投诉人,安排现场视察渗水情况。
联合办事处会评估渗水是否牵涉公众卫生妨扰、是否影响大厦结构安全或涉及浪费食水。
假如联合办事处认为个案涉及违例,处方人员可进行基本测试,如检测单位内的喉管和卫生设备,并按需要联系楼上或毗邻单位的住户,进行更多测试,如色水测试、水表流量测试、喉管反向压力测试及湿度监测等,以调查渗水源头。
如业主或租客拒绝合作,联合办事处可向法庭申请手令进入单位,但调查过程便会因此延长。
如初步检测不能找出渗水源头,联合办事处便会委聘顾问公司进行更多测试。顾问公司会视乎个别情况,以更深入的方法测试渗水源头,包括地台蓄水测试、墙身洒水测试、水表流量测试、喉管反向压力测试、天台蓄水测试及湿度监测等。
如有关业主或住户愿意合作,调查通常可于90个工作天内完成,并将结果通知投诉人。若未能于90个工作天内完成调查,联合办事处会以书面告知投诉人调查进展。
F. 联合办事处怎样减轻渗水带来的滋扰?
联合处事处获授权执行香港法例 第132章《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的相关条文;证实渗水源头后,可发出「妨扰事故通知」,规定有关人士在通知指明的期限内减轻滋扰情况,否则可提出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000元,另加每日罚款200元《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27(3)条及附表9)。
如个案危害大厦的结构安全或涉及浪费食水,联合办事处会按需要将个案转介至屋宇署或水务署,作出跟进行动。
联合办事处亦可向法庭申请「妨扰事故命令」,命令有关人士减轻滋扰情况。任何人没有遵照法庭命令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25,000元,另加每日罚款450元(《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第127(7)(a)条 及 附表9 )。
G. 涉及渗水事故的民事诉讼,原告人须提交甚么证明?
原告人根据普通法就渗水滋扰事故提出民事诉讼时,必须证明(1)渗漏源自被告人的物业;及(2)被告人对其物业渗水有实质认知或推定认知。
所谓「认知」,可分为被告确实知悉事故(实质认知),及被告若有正常及合理地留意事件,理应知悉事故(推定认知)。
原告人有举证责任,在可能性的权衡下,证明渗漏源自被告的物业;被告人则不用证明渗漏源头不在其单位,亦不用证明他没有做成滋扰。
只有确立被告人对渗漏有实质认知或推定认知,以及没有在合理时间内采取补救行动,被告人才须赔偿原告人。如您的邻居延迟告知您的单位可能是渗水源头,除非您对渗水有实质或推定认知,否则只有在他投诉后,您才有责任赔偿渗水导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