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签署租约之前应注意的事项

租赁文件的内容一般都会包括租期、租金、付款日期、按金、用途(例如住宅、办公室、工厂等)及其他将于本文其余部分讨论的常见条款。

视乎有关租赁文件的租期及签约人 / 立约方的身分(例如个人、合夥人或有限公司等),签署文件的形式会有所不同。

常用的租赁文件包括租赁协议(tenancy agreement)及租契(lease)。虽然租赁协议及租契两词经常被当作同义词使用(亦经常被统称为「租约」),其实技术上来说,两者并不相同。

租期

租契 通常乃指租期 超过三年 的租赁文件。租契必须以契约方式签立,即必须经签署、盖章及交付。也就是说,租契各方须在一式两份的租契上签名、在签名旁盖上小红章(通常为一小片红色贴纸)及互相交换该租契。

而 租赁协议 通常指租期 不超过三年 的租赁文件。租赁协议的各方只须签署该协议,而毋须盖上小红章及互相交换该租赁协议。但为保障双方利益,最稳妥的做法还是签署一式两份的协议并将其互相交换。

立约方的身分

立约方的身分也对签署租赁文件的形式有所影响。

签署 租契 的个人、独资经营者或合夥商行须在其签名旁盖上小红章。有限公司则须于法定签署人的签名旁盖上公司印章 / 钢印,并须依据其公司章程细则签署该租契。

签署 租赁协议 的一方如属独资经营者、合夥商行或有限公司身分,除签名外,亦须在租赁协议盖上其公司图章或戳印(视乎情况而定)。

图表一

下图简列一般可用于签署条款的字眼(只供参考用):-

签署方身分

一般常用于签署条款的字眼

租契

租赁协议

个人

由〔立约方姓名〕 签署、盖章及交付

由〔立约方姓名〕 签署

独资经营者

由〔独资经营者之商业名称〕之〔独资经营者姓名〕签署、盖章及交付

兹盖上〔业主/租客〕之图章,并由〔独资经营者之商业名称〕之〔独资经营者姓名〕签署

合夥商行

由〔合夥商行之名称〕之〔所有合夥人之姓名〕签署、盖章及交付

兹盖上〔业主/租客〕之图章,并由〔合夥商行之名称〕之〔所有合夥人之姓名〕签署

有限公司

兹盖上〔该有限公司名称〕之印章/钢印,并由已获其董事局正式授权之〔签署者姓名〕签署

兹盖上〔业主/租客〕之图章,并由已获其董事局正式授权之〔签署者姓名〕签署

假如物业已被按揭予银行 / 财务机构,业主在把物业租出前,必须先取得银行 / 财务机构的同意,否则对业主及租客均会带来负面影响。有关详情请参阅 物业安排 > 业主与租客 > 按揭物业 。

1. 是否必须有律师代表,方可订立租赁文件?

订立合约的各方有权选择是否聘用律师。事实上,就租务事项来说,很多人在签署一些标准租赁文件时,不但没有获取法律意见,甚至没有细阅其内容。

律师在草拟或细阅租赁文件时,必定会从法律角度着眼,并以其客户的利益为依归。拥有律师代表的一方之利益,自然会得到较佳保障。

律师草拟的租赁文件,大都能确认更多可能引起争议的事项,所以也比一般标准租赁文件涵盖更广。立约方如能在正式签订租赁文件前认清并处理这些问题,日后出现纠纷的可能性便可大为减低。

2. 听说有人冒称物业拥有人出租物业,但当准租客交付按金及租金上期后,该「业主」便消失无踪。假如我有意租用物业,我怎能确定那位「业主」是该物业的真正拥有人?

土地注册处 向公众提供「土地查册」服务。 任何人士均可在土地注册处查阅在香港之物业的拥有权资料。准租客应在签立租赁文件前进行有关查册。

假如准租客乃经由地产代理介绍租用物业,或已委讬律师行处理相关文件,该代理或律师行则有责任进行有关查册,以保障其客户的利益。

3. 香港有甚么政府部门专门处理有关租赁的事项?假若在租赁事项上出现纠纷/问题,应向那一个部门求助?

差饷物业估价署 负责执行《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香港法例 第7章 )。该署亦提供有关租赁事项的服务,例如批署 《新租出或重订协议通知书》 、发出《应课差饷租值证明书》及发出《处所主要用途证明书》等。公众亦可致电差饷物业估价署的电话热线2150 8229,向该署的租务主任查询有关租务的事项。

土地审裁处 乃负责处理有关租赁纠纷的主要机构。审裁处与法庭不同,审讯过程比较不拘形式,例如处理土地审裁处案件的法官和出席的律师均毋须穿着法庭服饰,法官也经常主动介入,直接与诉讼双方讨论案情。

假如有关纠纷只涉及金钱问题,而所涉金额不多于港币五万元,申索人可于 小额钱债审裁处 提出其索偿。假如所涉金额较高,或有关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则可于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兴讼(详情可参阅 物业安排 > 业主与租客 > 追讨欠租及收楼 )。

4. 有关政府物业(例如公屋单位或政府商场铺位)的租务问题,我怎样能获得更多资料?

如欲查询有关政府住宅物业的租务资料,请参阅 香港房屋委员会的网页 。

有关政府商业楼宇的租务资料,请往 相关网页 查看。

5. 「租赁」(tenancy)和「特许权」(licence)有甚么分别?

租赁的法律効力,就是把土地的权益从业主转移到租客身上,也就是说,租客藉此获得了土地的占用权。如果业主违反租赁文件的条款,租客不但可向业主索偿,也可继续占用有关物业。

另一方面,特许权并不涉及土地的任何权益。特许权发出人容许特许持有人使用土地,而非独有占用土地。因此,若特许权发出人违反特许权中的条款,特许权持有人只能索取赔偿,而未必能继续占用有关物业。因此, 特许权大都用于较短期的物业使用权(例如数星期或数月),或用于特许持有人并未获得独有占用权的情况 (例如车位、报摊或商场之「车仔档位」等)。

有关所谓「土地权益」的概念,可以大厦外墙为例说明。外墙乃一垂直的平面,所以不是土地,因此也无从产生土地权益。大厦外墙的权利及权益拥有人可以发出特许权,容许特许权持有人使用外墙,却不能把外墙租出。

由于特许权并无涉及土地权益的转移,所以特许权立约方毋须缴纳印花税。不过,单是把一份文件标题为「特许权协议」(licence agreement),并不能避付印花税。文件的名称并不足以决定其为租赁文件还是特许权,最重要的乃是该文件所刻划的实际情况。租赁和特许权的主要分别,在于物业使用者是否享有该物业的独有占用权。纵使个别情况可能相异,法律大致承认租赁的特色,就是物业使用者可藉在约定期内定期缴付某金额,而获享该物业的独有占用权(即可单独地、私下地占用该物业)。如合约双方就文件性质是否租赁或特许权而出现争议,法庭可作出最后的决定权。

上述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如有其他疑问,请谘询阁下的律师。

6. 当双方签署正式租约之前,业主有时会要求租客签署一份类似临时租约的文件(可能会被称为「租契协议」或「租约确定书」)。签署这份文件有甚麽后果?

准业主和准租客在签立正式租约(即租契 / 租赁协议)之前,可先订立临时租约。签署这份文件后,即表示准业主同意在未来出租有关物业,而准租客亦同意在未来承租物业。

临时租约亦是一份合约,所以必须符合 订立一般合约的条件 ,即是必须由其中一方 提出要约、另一方接受该要约、付出代价、订立法律关系的意图等等。协议条款必须能够被确定的,包括:

  1. 双方名称;
  2. 楼宇名称及地址;
  3. 租约开始日期;
  4. 租约年期;
  5. 租金及其他需要付出的代价。

临时租约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在签署这份文件后,若果其中一方随后拒绝签署正式租约,另一方便可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命令,亦即申请法庭命令去强制违约一方履行临时租约所订明的责任。

除了签署临时租约外,另一可能会出现的情况是:租客被要求签署一份名为「租赁要约」(Offer to Lease)的文件,然后再交由业主签署(即由业主接受有关租赁)。实际上,签署「租赁要约」的后果类似签署临时租约。

II. 如何处理已签署的租约?

租赁文件通常是一式两份,并须于签署后三十日内提交予税务局的 印花税署 以加盖印花(俗称「打厘印 」)。

如有关的租赁文件为租契,也应于签署后三十日内提交予 土地注册处 办理注册手续,否则可能丧失其根据《 土地注册条例 》(香港法例 第128章 )而应有的权益优先次序。

住宅用途物业的业主亦应在签署租赁文件后一个月内向差饷物业估价署呈交一份 《新租出或重订协议通知书(表格CR109)》 。 除非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已在该通知书上批署,否则即使租客没有缴付租金,业主亦无权依据租赁文件采取法律行动追收租金。 不过,即使业主并未在一个月限期内呈交该通知书,也可以在缴付310元附加费后,补交该通知书。

1. 如何计算租赁文件的印花税?

印花税乃针对某类证明交易的文件而徵收的税款。租赁文件的立约方须依据《 印花税条例 》(香港法例 第117章 )附表一所述,就有关的租赁文件缴付印花税。印花税率乃取决于有关租赁的租期。目前的印花税率为:-

租期

印花税率

无指定租期或租期不固定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每一百元须缴付廿五仙,零数亦作一百元计算

不超逾一年

租期内须缴租金总额的每一百元须缴付廿五仙,零数亦作一百元计算

超逾一年但不超逾三年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每一百元须缴付五十仙,零数亦作一百元计算

超逾三年

年租或平均年租的每一百元须缴付一元,零数亦作一百元计算

就租赁文件的每份复本加盖印花,费用为港币五元。

由于特许权并无涉及土地权益的转移,所以特许权立约方毋须缴纳印花税。假若立约方不肯定有关文件是否须缴纳印花税,应向印花税署申请裁定。目前的裁定费为港币五十元。

法律并无规定应当由业主还是租客缴付印花税。双方大可自行协议。在大部分情况下,双方都会各自承担一半的印花税。

举例

假设租期为三年,每月租金港币一万元,另有免租期两个月,有关的印花税应如何计算?

有关租赁文件的印花税计算方式,乃以年租或平均年租为基础,若租期内包括免租期,应付的印花税亦会相应减少。以下例子可显示免租期如何影响应付的印花税:-

例一

例二

物业每月租金港币一万元,租期三年,无免租期,应付的印花税为:

  ($10,000 x 36)/3 x 0.5% + $5 = $605

物业每月租金港币一万元,租期三年,免租期两个月,应付的印花税为:

($10,000 x (36 – 2))/3 x 0.5% + $5 = $572

2. 假若没有为租赁文件加盖印花,会有甚么后果?

一个显而易见的后果就是业主和租客皆可能需面对 税务局印花税署 提出的索偿诉讼。

此外,租赁文件必须先加盖印花,方可提交予 土地注册处 办理注册手续。土地注册处将拒绝为任何并未加盖印花的租赁文件注册。

更重要的后果就是,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未经加盖印花的租赁文件可能不被法庭接纳为证据。也就是说,在法庭内,立约一方若要针对另一方(即违反租赁协议或租契的一方)执行租赁文件的条款,可能极不容易。

3. 为甚么有些租赁文件必须在土地注册处注册,有些则毋须注册?

在 土地注册处 注册文件的主要作用,就是让公众得知所有影响香港土地的文件,并就牵涉个别物业的文件设立优先权的制度。一份文件经注册后,即被视作已通知公众有关其存在及其内容。注册的日期也影响着附属于个别物业的众多权益的优先次序。租赁文件既然涉及土地,当然也可于土地注册处注册。

有关在土地注册处注册文件的法例,主要见于《 土地注册条例 》(香港法例 第128章 )。严格来说,《 土地注册条例 》内并无任何条文,规定某类文件必须注册。该条例只列出不予注册的后果。所以真正的问题应该是:为甚么有些租赁文件应该在土地注册处注册?

租契与租赁协议

虽然租赁文件可于土地注册处注册,但《 土地注册条例 》 第3(2)条 列明,有关通知及优先次序的原则,并不适用于「任何租期不超过三年且缴付全额租金的真正租契」。

因此,所涉租期超逾三年的租赁文件(即租契)应予注册,否则现任业主的业权继承人大可不承认该租契。对其他影响同一物业而已经注册的文件来说,该租契亦将失去其优先权。

另一方面,所涉租期不超逾三年的租赁文件(即租赁协议),并不会藉注册而有任何得益或损失。

但是若租赁协议含有续租权的条款,则即使其租期并不超逾三年,亦应予注册。续租权赋予租客在原有租期完结后继续租用有关物业的权利,所以构成了法定的土地权益,因此也影响了有关通知及优先次序的原则,故包含续租权的租赁协议亦应予注册。

稳妥起见,租赁协议的立约方应向 土地注册处 查询,或咨询法律意见,以确定是否需要为该租赁协议注册。

III. 追讨欠租及收楼

所有妥善草拟的租赁文件,不论有关住宅或非住宅物业,都必定会包括一项条款,列明若租客未能依时缴付租金,业主有权没收有关租赁(即终止租赁并收回物业)。即使租赁文件并无列明没收租赁条款,此 没收权 一般亦会根据法律而隐含于租约内。

就 住宅物业 而言,根据《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 第117条 ,任何在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或之后订立的租赁,均隐含有租客须在到期日缴交租金的承诺,以及假若租客没有在到期日十五天内缴交租金,业主即可没收租赁的权利。

就 非住宅物业 而言,根据《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 第126条 ,即使双方并未就缴付租金及没收权作出任何承诺,所有租赁均隐含有租客须在到期日缴交租金的承诺,以及假若租客没有在到期日十五天内缴交租金,业主即可没收租赁的权利。

因此,一般而言,若租客未能在租金到期日十五天内缴交租金,业主已有权终止有关租赁。但只要租客在业主接管物业前交付所有欠租,即可挽回该租赁。

1. 我的租客已经好几个月没有缴交租金,我怎样才可以追讨欠租及收回物业?

如果租客欠租,业主可考虑采取以下行动:

a. 以诉讼行动追讨欠租

如果业主只是想追讨欠租,而无意收回物业,可于下列审裁处 / 法庭作出申索:-

. 小额钱债审裁处 :申索款额不高于港币75,000元(有关如何准备出庭应讯(从诉讼双方之角度看),请登入 此处 ;
. 区域法院 :申索款额高于港币75,000元但不多于3,000,000元;
. 高等法院原讼庭 :申索款额并无上限。

住宅物业的业主亦需在签署租赁文件后一个月内向差饷物业估价署呈交一份 《新租出或重订协议通知书(表格CR109)》 。除非差饷物业估价署署长已在该通知书上批署,否则即使租客没有缴付租金,业主亦无权依据有关租赁文件采取法律行动。不过,即使业主并未在规限的一个月内呈交该通知书,也可以在缴付 310元附加费后,补交该通知书。

没收租赁(收回物业)并追讨欠租

假若业主认为租客已搬离有关物业,或不会就余下租期缴付租金,业主除有意追讨欠租外,亦会想收回该物业。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可在下列审裁处 / 法院,申请行使其没收租赁的权利:

. 土地审裁处 ;
. 区域法院 :所欠租金不高于港币3,000,000元,而且有关物业的应课差饷租值不高于320,000元;
. 高等法院原讼庭 :欠租金额并无上限。

如业主胜诉,可向审裁处 / 法庭申请 管有令状 。法庭发出管有令状后,法庭的 执达主任 便会代表业主收回有关物业。

高等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高等法院有权处理上述任何申索,但如所涉案情乃属区域法院或土地审裁处的管辖,高等法院可拒绝受理。

中期付款

简而言之,中期付款是其中一方在法庭审讯完成之前(即法官仍未就有关案件颁下判决时),付给另一方的款项。受款人(通常是原告人)必须先向法庭申请并得到相关法庭命令后,才有权获得中期付款。

业主申请中期付款之常见情况,是租客仍持续管有楼宇,并拒绝迁出及完全不付租金。遇此情况,尽管业主可对租客展开法律程序,要求没收租赁、索取损害赔偿及中间收益(即由租约期满至最终迁出日期之间,租客应要付出的租金),但业主的申索需要等候法庭聆讯。在等候期间,业主可能基于租客仍持续管有楼宇,而无法从该租客获取合约租金,或无法从新租客获取市值租金(假设业主可找到新租客)。在案件获得法庭审理之前,业主应有权向租客讨回应得的金钱。

如果法庭在聆讯申请后信纳:

  1. 原告人的申索包括收回土地管有权(取回物业);而且
  2. 如果有关申索进行至审讯阶段,被告人很可能被判须为占用该物业而支付原告人一笔款项,

法庭便可能会命令被告人支付原告人一笔中期付款。法庭在行使酌情决定权之前,亦会考虑被告人有否提出任何抵销或反申索。

向法庭提出申请取得中期付款前,阁下必须寻求法律意见,以了解自己是否有充分理据作出有关申请。

c. 财物扣押令

财物扣押乃指检取、扣留及售卖在出租物业内发现的可动产(例如货物、家私或电器等),以清偿所欠租金。 此类扣押令多用于租客仍在出租物业内营运的情况。《 业主及租客(综合)条例 》第三部分规管有关申请财物扣押令的程序及形式。

申请财物扣押令乃以单方面申请的形式进行,也就是说,租客没有机会在法官前作出任何陈述(或抗辩)。此乃防止租客在得知有关申请后即移走撤尽其资产。

业主须向法庭呈交一份誓章(请参阅《社区法网》中的 如何提出民事诉讼或作出抗辩 ) ,以支持其申请。假若法庭接纳业主的申请,即会发出扣押令。法庭执达主任可进入有关物业,检取在内发现而表面属租客管有的可动产,并将之售卖,以清偿所欠租金。 由于扣押令所涉之法律程序颇为复杂,故多由专业法律人员处理。

2. 我的租客已经好几个月没有缴交租金,并已弃置有关物业。我可否破门入屋、丢掉租客的物品及转换门锁,以收回物业?

租赁文件通常都会包含一项条款,容许业主在租客没有缴付租金的情况下,重新进入物业。但是,若业主纯粹倚赖该项条款,而自行(没有获得法庭批准下)重新进入物业,其实并非明智之举。租客可能在几个月后出现,宣称业主非法处置或挪用其遗留于该物业内的贵重物品。

除民事法律责任外,自行重新进入出租物业的业主也可能面对刑事检控。《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 第119V条 清楚列明,任何人如非法剥夺租客对处所的占用,即属犯罪,可被判处罚款及监禁。

因此,即使业主肯定租客已弃置有关物业,仍应采取适当的法律程序,藉法庭执达主任的帮助去收回有关物业。

IV. 使用或占用出租物业的一般守则

表面看来,只要租客准时缴付租金,并且保持物业状况良好,业主大可毋须理会租客在物业内的行为。但问题并非如此简单。出租物业若被用作未经许可的用途,物业拥有人可能会因而惹上麻烦。

1. 如何确定物业的主要用途,例如「住宅」或「非住宅」用途?

租赁文件大多会包含一项条款,指明出租物业只能用作住宅或非住宅(例如注明是办公室或商铺)用途,假若业主认为租客已违反了该项条款,例如把住宅物业用作商铺,业主应先取得证据,方可采取进一步行动。

就物业是否用作住宅或非住宅的问题或争议,业主或租客均可要求 差饷物业估价署 发出「处所主要用途证明书」。假若有关争议已交由法庭处理,应使用 表格 TR4 作出有关申请。假若并未将有关个案呈上法庭,则应使用 表格TR4D ,并缴付3,850元申请费。虽然该证明书所提供的答案并非绝对不可推翻,但对法庭也有很强的参考作用。

欲知更多有关上述证明书的事宜,请联络差饷物业估价署(电话:2152 0111或2150 8229)。

2. 我的租客把租给他的住宅物业用作商业用途(用作办公室)。此等行为会否影响我作为业主的权益或使我负上任何责任?假若租客在物业内进行刑事性的活动,我可能会面对甚么问题?

物业若被用作未经许可的用途,可能为其拥有人(即业主)带来麻烦,包括:-

违反政府租契

有关香港土地的一个有趣现象是:物业拥有人其实并没有真的拥有该物业。事实上,香港所有的土地(除现今圣若翰座堂所座落的一块土地外)均为香港政府所拥有。一般大厦单位的拥有人其实只是拥有该大厦所座落土地的部分业权。政府把土地租给一位「拥有人」的时候,当然会签立契约。这份契约一般称为 政府租契 ,内里包括对「拥有人」及其所有权继承人的各种限制。其中一项常见的限制就是「拥有人」必须遵守政府租契所载的土地使用规限。假若有人违反有关限制,例如在指定为住宅用物业内进行商业活动,政府即有权重新进入该物业,并收回该物业的占有权。虽然政府极少采用此等较为极端的措施,但地政总署可要求「拥有人」申请临时豁免及缴付豁免费,以换取政府暂时宽免其重新进入有关物业的权利。

违反大厦公契

大厦公契乃一份对一幢楼宇内所有单位的拥有人均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基本上,它列出与管理该大厦有关的规条。

标准的大厦公契都会列明,单位拥有人必须遵守有关的政府租契,并只能够把物业用作已获准许的用途。单位拥有人一般也须确保租客或占用人没有违反有关条款。因此,即使租客违反政府租契及大厦公契,业主仍须就管理公司或大厦其他单位拥有人提出的法律行动负上责任。

对第三者的责任

假若住宅用物业被用作商业用途,自然也出现比预期为多的访客。访客遇上与该物业有关的意外,并因而对业主作出申索的机会也会相应增加。妥善草拟的租赁文件都会列明,租客若违反该文件的条款,则须就因之而起所有对业主的申索及责任作出补偿。但若业主面对一份草率的租约,可能发觉其并未就有关责任作出清楚阐释。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或许会被卷入完全未有预计的诉讼纠纷。

刑事责任

假若租客仅是把物业用作未获准许的用途,业主可能面对的最坏境况也只限于金钱损失及赔偿。但如果业主知道租客在物业内从事非法活动 ,例如经营赌场或卖淫场所,而不闻不问,业主可能会面对刑事检控,后果就不仅限于金钱损失及赔偿,更可能会被留下案底及入狱。因此,若业主得悉租客在出租物业内从事非法活动,应立即报警。

大部分租赁文件都会清楚规定有关物业的用途,例如住宅、零售、工业等。假若租客违反有关条款,可能引致业主行使其没收租赁的权利。不过,业主的权利和责任在不同情况下可能有所不同。业主应谘询专业法律意见,以便清楚了解个别情形。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业用作家庭办公室,可能只不过把该物业的地址用作通讯地址,而所有商业活动也只不过是在电脑上进行,不涉及访客也不涉及储存货物。这类行为根本不会损害该物业,也不会对业主有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租客的确在技术上违反了租赁文件的条款,法庭大概也会对有关租客网开一面。

3. 我租住一个大厦单位,邻居每喜在深夜时分大唱卡啦OK,扰人清梦。我向大厦管理处投诉,得到的答覆却指出:由于我不是物业拥有人,所以大厦公契没有赋予我任何权利,因而无权作出投诉。我可以怎样做?

大厦公契乃一份对一幢楼宇内所有单位的拥有人均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基本上,它列出与管理该大厦有关的规条。一份详尽的大厦公契可以长达百多页。

技术上来说,由于租客并非大厦单位的拥有人,的确没有任何依大厦公契而得的权利。但这并不会妨碍大厦的管理人(或业主立案法团)行使大厦公契所赋予的权力。

一般的大厦公契都会述明,单位拥有人不可引起或容许他人(即包括拥有人及其租客)引起对大厦其余占用人的滋扰。因此,大厦管理人可在符合大厦公契的规定下,作出任何所需行动,包括采取诉讼行动,以阻止那位滋扰他人的邻居。

在有关的租赁文件的条款中,业主可能亦曾承诺尽力确保所有受大厦公契规管的各方,均遵守及履行该公契。也就是说,即使租客并无任何依公契而得的权力,业主也有责任行使其藉公契而得的权力,协助租客制止那位邻居继续在深夜高歌。

假设大厦公契完全没有提及有关滋扰的事项,租客的唯一途径相信就是依据 侵权法 去控告那位邻居,也就是透过 民事诉讼 以上述理由去索取金钱赔偿。要量化歌声所作的滋扰而订出索偿金额,可能比较困难,但租客可尝试取得 禁制令 ,以禁止该邻居继续夜半高歌。由于有关的法律程序极为繁复,有意申请禁制令者应聘请律师协助。

V. 分租

假若租客未得业主同意便把物业分租,业主怎能保障其权益?

一般的租赁文件都会规定租客不可将物业分租予第三者。假若租客违反有关条款,业主即可对租客采取法律行动,以追讨赔偿。

但如租赁文件内并未包含有关禁止分租的条款,即使分租的行为并未获得业主同意,亦未必算是违法。租赁的效果,就是把物业权益从业主转移到租客手中,因此租客可在租期内随意处置有关物业(但不包括作出非法或违反租约的行为),当然也包括把物业分租予第三者。

基于同样道理,租客若违反禁止分租的条款,可能要对业主作出赔偿,但由之而生的分租租赁却未必属于非法。

VI. 按揭物业

我收到银行来信,声称为我所租用物业的承按人,又称由于我与业主所立的租赁文件并未取得其同意,故要求我迁出,我可以怎样做?

所有妥善拟订的按揭契,都会包含一项条款,规定按揭人(即业主)在把物业租出予第三者(即租客)时,都必须先取得承按人(即银行)的同意。

假如业主遵守上述条款,银行即已知悉有关租赁,故即使他日按揭人 / 业主因无法供款(俗称「断供」)而导致银行行使其收回该物业的权利时,银行亦未必可以强迫租客迁离该物业。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会成为了业主,并有权向租客收取租金。

反过来说,假如业主在未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把按揭物业出租,业主已违反了有关条款,足以导致银行收回该物业。银行最终行使其收回该物业的权利时,可能是由于其他原因,而非前述的违规行为,但不管如何,在这类情况下的租客其实已成为了侵权者。即使租客愿意继续交付租金予银行,银行亦可拒绝收取租金,而要求租客迁出。

由于按揭契都必定会在土地注册处注册,故租客已被视作知悉有关其租用物业的按揭契及其内容。当银行依据按揭契行使其收回物业的权利时,租客不能以不知情为藉口作拖延。因此,准租客在订立租赁文件前,应在土地注册处进行 土地查册 ,查阅有关单位是否为按揭物业。假若是按揭物业,便应确保业主已获得承人的同意。

VII. 维修/保养的责任

成文法例对有关保养物业的责任只提供很少的指引。《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完全没有提及这个课题。《 建筑物条例 》(香港法例 第123章 )赋予建筑事务监督权力,如已宣布建筑物会构成危险,可迫令其拥有人进行修葺。不过此等权力只涉及构成危险的建筑物,并不适用于日常的维修保养。《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 》(香港法例 第132章 )赋予某类公职人员权力,要求物业的拥有人或占用人清洁该物业。不过此等权力只涉及与卫生状况有关的事项,对一般的维修保养没有太大关系。

假如政府部门发出法定命令(或修葺令),作为物业拥有人的业主当然要负上责任。若租客收到有关命令,应尽快通知业主,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

有关日常的维修保养,业主和租客均需负上下述的隐含法律责任。业主须提供适合人居住的处所。租客则须以合乎租客身分的方式使用该处所(即以合理及恰当的方式使用物业),并不可对其作出损毁。很明显这些隐含法律责任相当含糊,对有关的问题未能提供很大帮助。

因此,妥善草拟并清楚列明有关维修保养责任的租赁文件,是非常重要的。

1. 一般来说,应由业主还是租客负责维修保养出租物业?

面对有关维修保养的问题时,业主及租客须倚赖租赁文件所述,以厘定其个别责任。一般的做法是,业主负责有关外部及结构性的维修,租客则负责内部及非结构性的部分。这种简单的解释其实是很易出问题的。所谓内部、外部、结构性、非结构性等这些词语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有不同的解释。因此,妥善草拟的租赁文件会包括所有可能引起争端的范围,并就此清晰厘定双方的责任。由律师草拟的租赁文件可能长达数十页,而坊间所见的标准租约则只需一至两页,也正是这个原因。

一般的租赁文件条款都会把很多责任加诸租客身上。这种表面的不公平现象,其实是颇为合理的。由于在租期内,租客已是物业的占用人或「负责人」,而租赁的法律效力,又是把物业的权益从业主转移到租客身上,所以有关维修保养的责任,自然也转移到租客身上了。基于同样理由,租客负有隐含的法律责任,须以合乎租客身分的方式使用出租物业,并不可对其作出损毁。

一项在租赁文件内常见的条款,就是租客维修保养的责任,不包括物业的「正常损耗」。因此,租客毋须就因时间关系及平常合理使用物业而引起的损坏负上责任。另一方面,妥善草拟的租赁文件,亦应阐明业主对结构性维修保养的责任,当在业主知悉该等结构性损毁后方始产生。既然业主并无占用有关物业,当然不能强求业主就其并不知悉的损毁负上责任。

整体来说, 有关维修保养责任的问题,乃取决于业主及租客所协议的条款 。假如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租赁文件,或该租赁文件并无列明有关问题,因之而起的纠纷可能需交由法庭裁决。法庭将考虑的因素包括:普通法内关于「合乎租客身分」的责任,个别纠纷中的实际情况,双方行为的合理性等。

业主进入物业的权利

根据《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 第24条 ,业主可进入物业以作出必需的修葺 / 维修。业主及其佣工与代理人可:

  1. 在任何合理时间内,进入并视察有关租赁物业,以确定物业是否需要任何必需的修葺;及
  2. 将入内视察的意图以通知书送达租客的14天后,进入有关租赁物业并进行所有必需的修葺。

在本条例中,「必需的修葺」意指如租客与业主有契诺(根据合约条文规定)将物业修葺以维持于可租用的状况,则 租客 必须作出的修葺。此外,业主可向租客讨回有关维修费用,但要视乎租约条款或其他协议而定。

2. 如果出租物业发生火警,业主因而蒙受损失,业主可否向租客索偿?

要视乎业主与租客在租约内协定的条款,亦要考虑火警起因(例如是否纯属意外或缘于人为疏忽?)

在实际情况中,谨慎的业主会为有关物业及家居物品购买保险。家居物品,例如家具、装饰、电器及个人财物的损失或损毁都可以受保,当中常见的保险例子是 「住户综合保险」。(详情请参阅《社区法网》中的「保险」)

此外,切记业主有责任通知保险公司有关物业已经出租予他人。

租客亦可能需要为物业购买适当保险(视乎有关租约条款而定)。

VIII. 在租期完结前终止租赁

在一般情况下,除非业主或租客违反双方约定的重要条款(例如租客未有缴付租金或业主非法进入有关物业),否则双方皆不能在租期完结前终止租赁。不过,假如租赁文件内包括所谓中断租期条款(请参考 物业安排 > 业主与租客 > 续约事宜 ) ,则提前终止租赁,亦非绝不可能。

1. 我以三年租期把物业租出,还有两年才期满,但我发觉邻近物业的租金最近大幅上升。我可否与租客终止现有的租赁,以便把物业以更高租金出租?

签订合约的一方,乃受该合约的条款所约束,故除非租赁文件包括所谓中断租期条款,容许业主在租期完结前终止该租赁,或双方达成提前终止租赁的协议,否则业主仍受租赁文件的约束,不能单方面终止租赁。

2. 我以三年租期租用一物业,还有两年才期满,但我发觉邻近物业的租金最近大幅下调。我可否终止现有的租赁,以另觅较便宜的物业租用?

签订合约的一方,乃受该合约的条款所约束,故除非租赁文件包括中断租期条款,容许租客在租期完结前终止该租赁,或双方达成提前终止租赁的协议,否则租客仍受租赁文件的约束,不能 单方面 终止租赁。

以租客立场为主导的「中断租期条款」大致如下(只供参考用):

尽管本协议另有所指,双方现同意及声明,如租客在租期生效已届一年后,有意终止本租赁协议,则租客有权给予业主不少于两个月的预先通知而终止本协议,惟有关通知必须于终止生效日前至少两个月送达业主,租客亦可缴付两个月的租金,以代替前述通知。本条款的运作,将无碍于双方就任何事前已提出的申索或因违反本协议所述的协定、规定、条款及条件而引申的权利和补偿。

假如租赁文件并未包含「中断租期条款」,不论业主或租客皆不可单方面终止租赁。对租客来说,唯一的可行方法就是向业主提出退回租赁。双方可自由协商有关退回租赁的条款,视乎双方之商讨而定,租客通常要支付一笔费用予业主,以换取业主接受退回有关租赁(即提早解约)。

IX. 业主将有租约之物业出售

假若业主有意售卖已出租的物业,应清楚通知其地产代理、律师及准买家,该物业乃在不抵触现有租赁的情况下出售。业主亦应就有关买卖通知租客,并妥善处理租客已交付的按金。

有关楼宇买卖的更多资料,请浏览《社区法网》中的「楼宇买卖」。

1. 我打算卖掉最近升了值的出租物业,怎样才可以解除我在有关租赁内的责任?

业主应清楚通知其地产代理、律师及准买家,该物业乃在不抵触现有租赁的情况下出售。业主的代表律师会在业主和准买家将要签订的买卖协议内,加入合适的条款,以确保解除业主在有关租赁下的责任。典型的条款包括:声明业主已完全披露有关租赁的详情,保留业主向租客追讨有关买卖成交前欠租的权利,豁除业主在买卖成交后因该租赁而引起的责任等。

业主亦应就有关买卖通知租客,并妥当处理租客已交付的按金。单是把按金交予新的物业拥有人不足以解除业主归还按金的责任。业主应确保新的物业拥有人承诺就租客作出任何关于按金的申索作出补偿(即业主可不受租客将来就按金作出申索的影响)。业主也可以把按金退还给租客,并要求租客另缴按金予新的物业拥有人。

2. 我的业主通知我,已把我所租用的物业卖出,以后需把租金交予新业主。我可否反对?我根据「旧有」租赁所有的权利会否得到保障?

作为物业的拥有人,业主当然有权把物业出售。假如该物业存有租赁,则应在不抵触现有租赁的情况下出售。也就是说,新的物业拥有人知悉该租赁的存在,也接受就该租赁向租客收取租金。新旧拥有人签订的买卖协议也应该述明,新拥有人将从旧拥有人继承所有与该租赁有关的权利和责任。因此,租客根据原有租赁所有的权利和责任大致维持不变。

不过,原有业主(即旧业主)需特别注意有关按金的问题。根据英国枢密院(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香港法制中的最高上诉法庭)在一九八六年所作的一项判决,业主就归还按金所作的承诺,乃属个人承诺,所以只对该业主(即旧业主)有效,对新的物业拥有人并无约束力。所以,除非立约各方早有安排或协议,否则新业主毋须就租客缴交予旧业主的按金负上责任。因此租客应确保旧业主已把按金转交给新业主,以使租客能向新业主索回按金。

X. 续约事宜

假如某份租约之租期即将届满,业主与租客可商议是否续约。

在以往,住宅物业的业主差不多必须与原有租客续租。

可是,有关的法例在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经历了重大的修订。简单来说,除非双方已有协议,否则业主可选择是否续约,不论住宅或非住宅物业亦然。

不过,假如租赁文件(不论在何时签订也不论有关物业是否为住宅物业)包含续租权(亦称为「生约」)的条款,租客则有权选择是否延续原有的租赁。视乎双方的协议而定,续租权条款大致如下(只供参考用):

租赁文件可包含租客有权续租的条款。续租权是业主给予租客在原有租期完结后续租的权利,但续租权要获得租客接受才会生效。续租权条款通常规定,租客需要在某指定日期之前给予业主书面通知以行使该权利,而有关条款亦可以提及新租约的条文(例如与现有租约相同的条文)。

视乎双方协议而定,续租权条款大致如下(只供参考):

双方谨此同意,假若租客有意在租期完结后再租用本物业两年,并在租期完结前至少六个月以书面通知业主该等意愿,并已交妥所有依本租约而需缴交的租金及费用,并合理地履行及遵守依本租约而订的条款及条件,则业主将把本物业自租期完结后续租予租客两年,租金另议,除此续租条款之外,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不变。

1. 续租权和中断租期条款有甚么分别?

续租权(亦称为「生约」) 赋予租客在原有租期完结后继续租用同一物业的权利,即是延续原有的租赁。因为续租权的关系,租客变相获得了租住权保证,业主也在某程度上得以保证能继续享有租金收入。由于续租权构成了法定的土地权益,所以即使原有租赁的租期不超过三年,有关租赁文件亦应在土地注册处注册。

反过来说, 中断租期条款 赋予立约方在经过某段时间,或在发生某类事件后,终止租赁的权利。也就是说,立约方可在租期完结前终止合约。

2. 业主与租客均同意为现有租约绩期。除租金外,双方已就所有其他条款达成协议。有甚么方法可友好地解决有关租金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市值租金」的概念或许可以派上用场。所谓市值租金,乃由双方共同委任的独立专业估价测量师,厘定有关物业在当时市场所值的租金。租金一经厘定,双方均须绝对遵从。这个做法的最大好处就是,双方可避免无休止而无建树的讨价还价,而尽速并友好地解决问题。当然,有关物业必具相当份量的租值,才值得聘用测量师为其估价。

XI. 举例说明

模拟个案:

D 先生有意向 ABC 公司租用一商用物业,作零售店铺之用。双方已就该租赁的主要条款,包括租金和租期等作出口头协议。业主(ABC 公司)委讬一间律师楼处理有关租约。

1. D 先生收到准业主代表律师草拟的一份租赁协议,看来大部份条款都只是有利于业主。租务交易的情况是否都是这样?D 先生如何能保障自己的利益?

既然该租赁文件乃由业主的代表律师草拟,固然无可避免地会以ABC公司的权益为依归。在这种情况下,D 先生保障自己的最佳方法当然是聘请律师行,以使双方均能获得专业法律意见。

相信任何看过一份普通租赁文件的人士,都会发觉双方所需遵守的责任,完全不成比例。业主通常只需遵守屈指可数的责任,例如让租客安宁地管用物业、要修理屋顶和外墙和缴交地租等。而租客则需遵守大量必须做及不能做的事项。尽管如此,租客应当明白,情况并非如表面所见一般恶劣。租赁的法律效果就是把物业的权益从业主转移到租客手中,所以维修及保养该物业的责任也可能同时转移到租客身上。因此,纵使一份租赁文件乃经双方律师交涉才达致共识,仍可能会把很多责任加诸租客。由于在租赁期内,租客已等同于物业的占用人或「负责人」,所以这种表面不公平的现象,其实是相当合理的。

2. 在签订租赁协议后,双方同意修改协议的部分条款。可否在现有的协议上作出修改,还是必须另签新的协议?

一般来说,业主和租客可以在现有的租赁协议上作出修改,并在有关修改旁边签署作实。除了在现有协议的不同位置上作出众多修改,双方也可另订补充协议,把所有修改包括在一份文件内。

但是,假如修改的内容非常重要,甚至改变了原有租赁协议的本质,双方可能需要另订新的租赁协议。例如若租期延长,其实等于订立了新的租赁,双方可能须另签新协议,并遵行有关的法律程序。又例如若增加了租金,便须缴纳额外的印花税。正如修改协议的内容可以五花八门,因修改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多不胜数。协议双方在决定修改协议条款前,应先谘询法律意见,以确保了解因之而起的法律责任。

3. 在使用该物业一段时期后,D 先生认为该物业需要大肆装修,于是向业主提出有关建议,但业主却要求 D先生分担装修费用。到底应该是谁负担装修的费用?

在日常用语中,「装修」一词,含有装璜及美化的含意,未必会包括因使用物业而引致的维修及保养问题,例如修补出现裂缝的墙壁或天花板。除此之外,一般租赁文件都会列明物业乃以现有的状况「现状」出租,即租客在租赁期开始时已知悉有关物业的状况,故除非租赁文件另有所指,D 先生并无权利要求业主装修物业。

一般来说,其实业主和租客皆无责任「装修」有关物业。由于租客是物业的实质占用人,故任何装修的费用亦理应由租客负责。当然双方亦可就任何有关装修的问题自由协商。假若租客已长期租用有关物业并已承诺继续租用,相信业主会较为乐意分担装修费用。

4. D 先生已经两个月没有缴付租金。ABC公司怎样才可以追讨欠租及 / 或收回物业?

作为业主,ABC公司不应尝试以任何不合法的手段追讨欠租或收回物业(例如未得法庭命令而自行破门入屋)。任何人如非法剥夺租客对租用物业的占用,便可能会被检控及被判处罚款和监禁。

想知道更多,请参考 物业安排 > 业主与租客 > 追讨欠租及收楼 > 问题1

5. D 先生终于清缴所有欠租。此时,ABC公司有意出售该物业,并向他保证会通知准买家有关现有的租赁。ABC公司亦要求他容许准买家进入及查看该物业。D 先生可否拒绝?

妥善草拟的租赁文件都会包括一项条款,列明业主承诺让租客安宁地管用物业。所谓安宁地管用,并不单纯指免受噪音滋扰,实在更引申指免受业主干扰。即使租赁文件并未载有该项条款,法律亦会在租赁文件中隐含着租客安宁管用物业的权利。因此,除非租赁文件列明租客须容许准买家查看及检视物业(通常在租赁期满前某段时间),否则租客可拒绝业主就该等查看及检视所作的要求。 事实上,业主应早已通知准买家有关现存的租赁,以及物业将在「不抵触现有租赁」的情况下出售。这类买家都应知道将会在无权查看及检视的情况下购买有关物业。

6. 租期尚有两个月便完结。D 先生却拒绝缴付最后两个月的租金,只告诉ABC公司可以没收有关按金(相等于两个月租金)作为该两个月的租金。ABC公司应否接受?

租赁文件通常都会列明租客须缴付按金,作为其履行及遵守租赁文件内所作承诺的保证,例如准时交租、维持物业于良好状况、执行维修和遵守相关法律等。缴付租金只是租客所作众多承诺之一。在大部分情况下,业主未收回物业前,根本不会知道租客是否有履行及遵守该等承诺。

收回物业后,业主可能发现水喉被堵塞了、墙壁被涂花了、窗都破烂了、电冰箱不见了和满地都是垃圾,租客当然也消失得无影无踪。在此情况下,按金亦不足以补偿所欠租金以及把物业回复原状的所需费用。因此,接受租客以按金代租金的提议并不明智。

7. 现有租赁完结后,D 先生并未迁出,反而继续留在该物业,亦继续每月缴付租金。ABC公司亦继续每月收取D 先生缴付的租金。在此情况下,旧租约内的条款是否对双方仍有约束力?

租期完结后,原有的租赁协议可说已成为废纸,其所载条款对双方已无约束力。假如「租客」继续留在该物业,「业主」亦无反对,双方的关系将演变成所谓容受性租赁,亦即「业主」容忍「租客」继续留在该物业。严格来说,这根本不是租赁,因为「业主」根本没有明确同意把该物业出租;「租客」也不过是占用人。在法律上来说,容受性租赁的性质含糊不清,因为双方皆对其权利和责任不清不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尽早签立新的租赁文件,详列彼此的权利和责任。

常见问题

1. 在签署正式租约之前,业主有时会要求租客签署一份类似临时租约的文件(可能会被称为「租契协议」或「租约确定书」)。签署这份文件有甚麽后果?

签署临时租约后,即表示准业主同意在未来出租有关物业,而准租客亦同意在未来承租物业。临时租约亦是一份合约,所以必须符合订立一般合约的条件。临时租约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在签署这份文件后,若果其中一方随后拒绝签署正式租约,另一方便可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命令,亦即申请法庭命令去强制违约一方履行临时租约所订明的责任。

想知道更多签署租约之前应注意的事项,请参考 物业安排 > 业主与租客 > 签署租约之前应注意的事项 。

2. 为甚么有些租赁文件必须在土地注册处注册,有些则毋须注册?

在土地注册处注册文件的主要作用,就是让公众得知该处存有所有影响香港土地的文件记录,并为涉及个别物业的文件,设立优次制度。文件经注册后,即被视作已通知公众该文件的存在及其内容。注册日期也影响着附属个别物业的众多权益的优先权。

租赁文件既然涉及土地,当然也可于土地注册处注册。但 《土地注册条例》 列明,有关通知及优先权的原则,并不适用于「任何租期不超过三年且缴付全额租金的真正租契」。因此,所涉租期超过三年的租赁文件(即租契)应予注册,否则现任业主的业权继承人大可不承认该租契。如果有其他影响同一物业的文件已经注册,此租契便会失去优先权。

另一方面,租期不超过三年的租赁文件(即租赁协议),并不会因注册而有任何得益或损失。但是若租赁协议有续租权条款,即使租期并不超过三年,亦应该注册。

如想了解签署租约之后,要如何处理该等文件,请参考 物业安排 > 业主与租客 > 如何处理已签署的租约? 。

3. 假若租客在物业内进行刑事性的活动,我可能会面对甚么问题?

如果业主知道租客在物业内从事非法活动,例如经营赌场或卖淫场所,而不闻不问,业主可能会面对刑事检控,可能会留案底及入狱。因此,若业主得悉租客在出租物业内从事非法活动,应立即报警。

要了解租客将物业用作其他未经许可的用途,业主要负上甚么责任,请参考 物业安排 > 业主与租客 > 使用或占用出租物业的一般守则 > 问题2 。

4. 一般来说,应由业主还是租客负责维修保养出租物业?

面对有关维修保养的问题时,业主及租客须倚赖租赁文件所述,以厘定其个别责任。一般的租赁文件条款都会把很多责任加诸租客身上,但维修保养责任不包括物业的「正常损耗」。因此,租客毋须因时间久远及平常合理使用物业而引起的损坏负上责任。另一方面,妥善草拟的租赁文件,亦应阐明业主对结构性维修保养的责任,当在业主知悉该等结构性损毁后方始产生。既然业主没有占用物业,当然不能强求业主就其不知悉的损毁负上责任。

有关租赁物业的维修/保养责任,请参考 物业安排 > 业主与租客 > 维修/保养的责任 。

5. 如果租客在租期最后两个月拒绝缴付租金,要求业主以没收按金(相等于两个月租金)代替交租,业主应否接受?

租赁文件通常都会列明租客须缴付按金,作为其履行及遵守租赁文件内所作承诺的保证,例如准时交租、维持物业于良好状况、执行维修和遵守相关法律等。缴付租金只是租客所作众多承诺之一。如果业主收回物业后,发现水喉堵塞、墙壁涂花、窗户破烂、雪柜不翼而飞和满地垃圾等,租客却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按金便未必足以补偿所欠租金及把物业回复原状所需费用。因此,接受租客以按金代租金的提议并不明智。

想阅读更多有关业主与租客的举例说明, 请参考 物业安排 > 业主与租客 > 举例说明 。

6. 香港有甚么政府部门专门处理有关租赁的事项?假若在租赁事项上出现纠纷/问题,应向那一个部门求助?

差饷物业估价署负责执行 《业主与租客(综合)条例》 (香港法例 第7章 ),亦提供有关租赁事项的服务。公众可致电热线2150 8229,向该署的租务主任查询有关租务的事项。

土地审裁处乃负责处理有关租赁纠纷的主要机构。审裁处与法庭不同,审讯过程比较不拘形式,法官也经常主动介入,直接与诉讼双方讨论案情。

假如有关纠纷只涉及金钱问题,而所涉金额不多于港币五万元,申索人可于小额钱债审裁处提出其索偿。假如所涉金额较高,或有关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则可于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兴讼。

想知道如何追讨欠租及收楼,请参考 物业安排 > 业主与租客 > 追讨欠租及收楼 。

I. 业主立案法团:集体负责的实体

香港地方细小,却居住着大量人口。大多数市民都居住在多层大厦中。业主购入多层大厦内一个单位时,其实并不只是拥有该单位,更与大厦内其他单位的业主共同拥有大厦的公用地方。换句话说,每幢多层楼宇内每个单位的每位业主,均须负责管理和维修楼宇的公用部分。

大厦或屋苑的业主可以成立业主立案法团以合法代表所有业主管理该大厦或屋苑。因此,业主立案法团是一个负上集体责任的法律实体,即所有业主均须为法团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但业主立案法团的存在并非等于免除了业主管理和维修楼宇公用部分的责任。

II. 第三者风险保险

大概很多香港市民都曾听闻一宗有关添喜大厦的案件。1994年,添喜大厦外墙一幅混凝土檐篷倒塌,酿成一死七伤的惨剧。法庭判定添喜大厦的业主立案法团须为事件负上部份责任,亦须支付巨额赔偿。可惜,该法团并没有购备足够的第三者风险保险。结果,添喜大厦业主立案法团被颁令清盘,这也意味着添喜大厦的每位业主均须按照各自在该大厦占有的业权份数支付有关的赔偿。

添喜大厦一案凸显了与楼宇公用部分相关的第三者风险保险的重要性。其后,香港政府立例强制性规定:所有业主立案法团均必须就楼宇的公用部分和法团的财产备有第三者风险保险。

《 建筑物管理条例 》(香港法例 第344章 )及《 建筑物管理(第三者风险保险)规例 》(香港法例 第344B章 )强制规定业主立案法团(简称「法团」)购买第三者风险保险,旨在减低一旦意外发生,业主须面对巨额赔偿的风险,同时为公众提供更好的保障。

A. 法团订立第三者风险保险的责任

根据《 建筑物管理条例 》(香港法例 第344章 ) 第28条 ,法团须就建筑物的公用部分及该法团的财产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并须保持该保单有效。

《 建筑物管理条例 》(香港法例 第344章 )要求法团投购就第三者人身伤亡提供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保障的保险。

若这份公众责任保险没有订明赔偿时首先为第三者人身伤亡提供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保障,法团必须投购另一份保单,或修订现有的保单条款,以确保就保障第三者人身伤亡的金额这一部分,提供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保障。

法圑有法律责任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因此,法团最低限度必须是该保单的其中一名投保人。法团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在其现有的保单中,加添法团作为其中一名投保人,或以法团名义投购另一份保单。

若法团与物业管理公司联名投购保单,该保单须符合法例要求,为法团提供不少于港币1,000万元的赔偿额。

B. 第三者风险保险须予承保的法律责任

第三者风险保险的保险范围须包括大厦公用部分(例如外墙、通道、走廊、楼梯、天台、升降机等)及法团物业导致第三者伤亡而令法团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者包括大厦的业主、租客、占用人、访客、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及擅自闯入者。

法团的直属员工不被视为第三者。

第三者风险保险不需要承保财物损失,但法团可自行为第三者财物损失投保。虽然承保范围毋须包括第三者财物损失,但若因法团的疏忽而导致第三者蒙受财物损失,法团需要负上赔偿的责任。

法团没有法律责任就违例建筑工程(僭建物)所衍生的法律责任投购保险,这不是一个强制要求。不过,若法庭裁定法团须就违例建筑工程(僭建物)而引致的意外而负责,法团及/或业主须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不会承保楼宇中违例建筑工程(僭建物)的部份。为了法团及第三者的利益着想,若楼宇有僭建物,法团应安排清拆。

C. 最低承保额

每份保单就每宗事故的投保额,不得少于港币1,000万元。

D. 通知业主

法团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之后,保险公司会发出保险通告,列明保单的详情。

法团须在保单的整段有效期间内,于大厦的显眼处展示该保险通告。

E. 向土地注册处处长报告

法团的管理委员会秘书须在法团投购保险单后的28天内,将保险公司的名称及地址、以及该保单的涵盖时期,通知土地注册处处长。

F. 没有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的法律责任

若法团没有投购第三者风险保险,法团管理委员会的每名委员都属犯罪,有可能被判处罚款最高港币5万元。

如业主立案法团的管理委员会成员,能证明已尽了应尽的努力去投购第三者保险,即可作抗辩理由。

G. 对法团及第三者的保障

法团有责任提供关于保险的资料

若第三者向法团提出申索,法团须在接获第三者的书面要求10天内,向第三者说明有关法律责任是否获得投保,并提供有关保单的详情。

保单内部分限制条文属无效

如保单藉参照以下事项,而限制法团保险:

  1. 可在有关保单的有效期内、或有效期内的任何时段,提出多少次申索;
  2. 该保单所关乎的建筑物楼龄;
  3. 该建筑物的状况或保养;
  4. 该建筑物的单位数目;
  5. 该建筑物的用途;及
  6. 有关该建筑物的法定文书,例如屋宇署发出的维修令,

则有关限制属无效。

若保单中包括以上的条款,而保险公司已为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责任作出赔偿,保险公司可向法团追讨该赔偿的款额。

废止某些对第三者所负的法律责任而作出的协议或安排

法团与第三者订立的任何协议,如看来是否定或限制对第三者所负的任何法律责任,均属无效。

法团清盘

如法团无力偿债及被清盘,将不会影响法团就保单中所承保的法律责任。

III. 强制验楼计划

毫无疑问,欠缺妥善维修保养的楼宇,会对市民大众构成威胁。为了处理这个问题,香港政府在2012年推出了强制验楼计划。

根据强制验楼计划:

  1. 楼龄达 30年或以上的私人楼宇(不超过3层高的住用楼宇除外) 的业主,须在接获屋宇署送达法定通知后,委任一名註册检验人员就楼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进行订明检验并监督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的订明修葺工程。
  2. 对于没有业主立案法团的楼宇来说,所有单位的业主应通力合作,以完成法定通知内要求的验楼工作。
  3. 检验的范围包括外部构件、实体构件、结构构件、消防安全构件、排水系统及僭建物。
  4. 如註册检验人员认为楼宇须进行修葺,该楼宇的业主须委任名列于建筑事务监督所备存的相关名册内的註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或符合资格进行纠正及修葺工程的註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在註册检验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所需的修葺。
  5. 完成有关的检验及修葺后,获委任的註册检验人员须向屋宇署政府呈交检验报告、完工报告及以指明表格填写的证明书,以作记录。
  6. 业主或业主立案法团如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强制验楼的法定通知,可被检控。而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50,000元及监禁1年,更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5,000元。
  7. 在法定通知获遵从后,单位业主不会在10年内就该建筑物的同一部分收到另一份的通知。

IV. 强制验窗计划

除了强制验楼计划外,香港政府在 2012 年亦推出了强制验窗计划,以应付窗户日久失修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楼宇或屋苑的大多数窗户,都是个别单位业主的私人财产。因此,政府将发出通知书给属于强制验窗计划下的楼宇或屋苑的所有业主(即包括个别单位业主和业主立案法团),要求其进行验窗工作。

根据强制验窗计划:

    1. 政府会在每年拣选楼龄达10年或以上的私人楼宇(不高于三层的住用楼宇除外),向其业主发出法定通知,规定业主在通知的日期起计6个月委任一名註册检验人员进行某些指定的检验。
    2. 如注册检验人员认为楼宇的窗户已变得危险或可能变得危险,该楼宇的业主须委任一名注册承建商,在注册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对窗户进行所需的修葺
    3. 完成有关的检验及修葺后,该获委任的合资格人士须向屋宇署呈交以指明表格填写的证明书,以供记录及抽样审查之用。
    4. 业主或业主立案法团如无合理辩解而不遵从强制验窗的法定通知,当局可向其送达定额罚款1,500元的罚款通知书;未有遵行罚款通知书者可被检控,而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25,000元及监禁3个月,更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2,000元。
    5. 在法定通知获遵从后,单位业主或业主立案法团不会在5年内就同一窗户收到另一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