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是否已婚夫妇才可以领养儿童?
领养儿童可由单一申请人作出,又或由一对夫妇以配偶的身分共同提出,有意领养的人,必须向区域法院作出申请。不过,法院不会颁布领养令,授权单一的申请人领养幼童,除非该申请人是该幼童的父亲或母亲;或是该幼童的亲属,并年满21岁;或是该幼童的父/母之配偶;或年满25岁。
另外,除非法院认为有特殊情况,适宜采取例外措施,否则法院不会颁布领养令,授权单一的男性申请人领养女性幼童。
有关领养申请的更多详情,可参考 儿童及青少年事宜 > 领养儿童及寄养 > 申请领养 。
2. 在甚么情况下,法院会颁布领养令?
颁布领养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想知道更多详情,可参考 儿童及青少年事宜 > 领养儿童及寄养 > 交讬幼童予领养父母 。
3. 在法律上,被领养的儿童是否会被视为亲生子女一样?
领养令一经颁布,受领养人的地位,将如同领养人在合法婚姻中所生的子女。
领养令一经颁布后,若领养人、受领养人或其他人去世,而没有就其财产立下遗嘱,分配该财产时,应视受领养人为领养人在合法婚姻中所生的子女,而非其他人所生的子女。
有关领养令的法律效力,可参阅 儿童及青少年事宜 > 领养儿童及寄养 > 领养令的法律效力 。
4. 我是寄养父母,我可以领养寄养在我家的孩子吗?
「寄养」是有别于「领养」的。寄养父母并不是寄养儿童的监护人,他们既不享有领养父母的权利,也不负有领养父母的责任。
寄养父母无权向法院申请寄养儿童的管养令,除非社会福利署署长代表他们申请。
有关寄养安排的更多资讯,可参考 儿童及青少年事宜 > 领养儿童及寄养 > 寄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