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
《儿童权利公约》第32条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损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缔约国必须采取积极措施,订定受雇的最低年龄、规管有关工作的时间、设立受雇条款及制定罚则,以履行第32条。
第57章《雇佣条例》 、 第57B章《雇用儿童规例》 及 第57C章《雇用青年(工业)规例》 均有针对儿童受雇的条文;在这三项条例下,儿童是指15岁以下人士,青年则是年满15岁但未满18岁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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