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保護兒童免受經濟剝削

《兒童權利公約》第32條確認兒童有權受到保護,以免受經濟剝削和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兒童教育,或有損兒童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的工作。締約國必須採取積極措施,訂定受僱的最低年齡、規管有關工作的時間、設立受僱條款及制定罰則,以履行第32條。

第57章《僱傭條例》 、 第57B章《僱用兒童規例》 及 第57C章《僱用青年(工業)規例》 均有針對兒童受僱的條文;在這三項條例下,兒童是指15歲以下人士,青年則是年滿15歲但未滿18歲人士。

請 按此 參考有關青年僱員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