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对儿童使用暴力
A. 身体暴力
对儿童施以暴力等同向成年人使用暴力,同样是刑事罪行。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条例》 包含多项与非法使用武力相关的罪行,包括普通袭击、造成身体严重伤害以至谋杀。施袭者被控哪项罪行,将视乎其动武的意图、使用武力的程度及当时情况而定。 《侵害人身罪条例》 亦有与儿童及少年人有关的罪行。
B. 遗弃儿童以致其生命受危害
《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26条 列明,任何人非法抛弃或遗弃不足两岁的儿童,以致该儿童的生命受到危害,或健康蒙受(或相当可能蒙受)永久损害,即属犯罪,如经 公诉程序定罪 ,可被判监禁十年,如经 简易程序定罪 ,则可被判监三年。即使没有向儿童直接动武,亦可能干犯此罪行。此法例与《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相呼应,目的是要防止有人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为,危害儿童生命或令其健康长期受损。
C. 虐待或忽略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
根据 《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27条 ,任何超过16岁的人,如有责任管养、看管或照顾一名不足16岁的儿童或少年人,而此人如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该儿童或少年人,或导致及促致该儿童或少年人受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令该儿童或少年人可能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即属犯罪。损害或丧失视力或听觉、令肢体或身体器官损伤残缺、或精神错乱,都属于「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损害」。
第27条 涵盖故意进行某些行为及因忽略而没有作出某些行为,例如没有为儿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够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明知及故意不向负责提供这些生活所需的主管当局、社团或机构,为有需要的儿童或少年人领取资源。任何超过16岁的人如因任何理由而无法照顾不足16岁的儿童或少年人,就有责任向相关机构求助。一旦干犯 第27条 所列明的罪行,如经 公诉程序定罪 ),可被判监禁十年,如经 简易程序定罪 ),则可被判监三年。 《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27条 列出的行为,亦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的规定。
D. 意图贩卖而将人强行带走或禁锢
《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42条 订明,任何人以武力或欺诈方式将任何男子、男童、女子或女童在违反其意愿下带走或禁锢,意图将其贩卖或意图取得用以交换其释放的赎金或利益,即属违法,最高可处终身监禁。
E.拐带14 岁以下儿童
在 《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43条 下,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引走、带走、诱走、骗走或禁锢任何14岁以下的儿童,意图剥夺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合法照顾、看管该儿童的人对该儿童的管有,即属犯罪,可处7年监禁。
14岁以下儿童的养父母及雇主均被视为合法照顾、看管该儿童的人,但并不影响 第213章 《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 列明社署署长拥有的权力。
《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42 和 43条 可被视为是促进家庭团圆的条文,旨在维护儿童与其家庭的连系,保护儿童免受虐待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