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常见的滋扰行为:烟雾、尘埃或气味

A. 滋扰

任何人制造或导致烟雾、尘埃或气味,并因此严重影响邻居的舒适生活,即使有关烟雾、尘埃或气味不含毒素,亦不危害人体健康,亦属「可遭起诉的妨扰事故」。阁下可参考「 私人滋扰 > 甚么行为构成的滋扰可遭起诉? 」,了解妨扰事故的法律责任。

香港的家庭住在多层大厦,或会在走廊这类共用地方燃点香烛。在 胡伟欣诉马鸿荣 一案中,法庭便裁定案中被告因烧香而产生的烟雾及气味构成滋扰。

案中被告每天多次在门外两个香炉各燃点三支香烛,每次烧香时间超过一小时,而且大部分时间均任由香烛燃烧,不加理会。被告有时更会把烧香产生的灰烬,扫向原告人单位的门外。

法庭认为,香港人有权烧香禀神,但同时亦享有免受滋扰的权利,两者应取得平衡:

「香港社会奉行多元文化,我们尊重中国文化,任何人均有权以任何形式禀神或进行宗教仪式。不过,如果这些仪式对邻居构成滋扰,尤其是这些仪式在多层式大厦的共用地方进行,便应被禁止。这与是否有权禀神无关。」

B. 刑事责任

根据香港法例 第132章《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 第12(1)(e)条 ,从任何处所发出尘埃、烟雾或臭气,其方式已足以构成妨扰;不论处所用作居住与否,构成私人滋扰的基本原则亦可应用于此(请参考「甚么是法例订明的妨扰事故?」)。

所谓臭气是指任何在空气中刺激嗅觉的气味,包括垃圾释出的气味。

C. 寻求协助

食物及环境卫生署(食环署)负责处理法例订明的妨扰事故(详情请参考 法例订明的妨扰事故 > 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