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聘用本地家庭佣工须知

基本上,本地家庭佣工享有 第57章《雇佣条例》 赋与所有雇员的同样权利。即使该本地家庭佣工只是兼职工作,亦享有同样的权利。然而,雇主经常忽略 一个有关雇佣事项的重要因素:佣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可能性。

试假设以下情形:一位本地家务助理每周几次来到雇主家居,做一些清洁和家庭杂务;家务助理妥当完成工作;雇主准时付款;双方合作愉快;听起来简单直接。但如果该家务助理在雇主的家受伤并向雇主索取赔偿呢?更甚者,若然他的伤势非常严重,甚至致命… 为保障各方,雇主是否应该购买保险以应对此类事件呢?

事实上,雇主不但应该购买此类保险,而是必须这样做。香港法律强制规定雇主必须就其法律责任持有效的保险单,以保障因工作受伤的雇员。

根据香港法例 第282章《雇员补偿条例》 第40条 ,除非有关于任何雇员有一份由保险人所发出的有效保险单,而该保险单就雇主的法律责任承保的款额不小于该条例指明的适用款额,否则雇主不得雇用该雇员从事任何工作。此规定也适用于聘用本地兼职家庭佣工。

若雇主没有为佣工投购工伤补偿保险,即属违法,可被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2年。

市面上有保险人提供专为兼职家庭佣工而设的保险计划,以每日、每周或每月为计算基础。雇主应查询及采用合适的雇员补偿保险计划,以遵守法律,并承保雇员受雇工作期间雇主可能承担的责任,以保障其兼职家庭佣工。